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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收养人应提交:
1 .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及其复印件;
2.收养子女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收养目的、是否有子女、本人经济状况、是否有抚养能力、保证不虐待或遗弃被收养人等。);
3.婚姻状况证明(已婚者提交结婚证,未婚者提交未婚证,离婚者提交离婚证,鳏夫提交配偶死亡证明)及其复印件;
4.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街道办事处人事部门出具的被收养人的婚姻、家庭、年龄和抚养教育能力证明;
5.计划生育办公室出具的婚姻儿童状况证明;
6.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不孕症诊断证明;
7.事实收养公证应当出具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共同生活多年的证明材料,捡拾有弃婴的,应当出具捡拾弃婴证明材料
8.收养同代旁系血亲子女的,应当提供同代旁系血亲证明,并提供华侨身份证明供华侨收养。
(二)收养人应当提交:
1.夫妻双方同意收养的书面意见、婚姻状况证明、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证明;
2.社会福利机构为收养人的,需提交经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同意收养的书面文件;
3.孤儿的监护人有监护资格证明、同意收养的书面意见、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三)被收养人的户籍证明或者出生证明及其复印件。
(4)应提交特别收养:
1 .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2.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提交婚姻状况证明、户籍证明或居民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3.被收养人有配偶的,提交配偶同意其收养的书面意见。
(五)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的书面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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