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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办理涉外收养公证??收养子女应该办理收养公证吗

作者:刘惜雪   2021-07-25 10:53:20   145次阅读   

涉外收养是指外国人收养中国儿童为子女的行为。涉外收养公证是证明收养关系真实性、合法性的公证。涉外收养公证的一个重要特点是,收养关系成立后,允许收养人将被收养人带出国境。

根据《收养法》第20条,涉外收养应经过以下法律程序:“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儿童时,应提供收养人的年龄、婚姻、职业、财产、健康状况、是否受过刑事处罚等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必须由所在国的公证处或公证员公证,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大使馆认证。收养人应当与收养人订立书面协议,亲自到民政部门登记,到指定的公证处办理收养公证。收养关系自公证之日起成立。”根据司法部规定,在中国收养子女的外国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是收养人的夫妻双方年满35周岁,有合法的收养目的,有可靠的经济来源,身体健康,无传染病。 第二,如果被收养人有识别能力(10岁以上),他/她需要他/她的同意。 第三,收养人同意收养。 第四,收养人的行为不违反收养人居住国的法律。

涉外收养公证过程中应注意以下问题:一是只能在被收养人居住地由具有办理涉外公证资格的公证处办理。二是收养人必须亲自到有管辖权的公证处申请,不得委托他人。收养人不能来的,可以委托可以来中国的一方办理收养公证,委托书必须经过公证认证。收养人必须是符合条件的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不得收养或者介绍收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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