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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收养孤儿公证应注意的问题有哪些

作者:仉巧夏   2021-07-25 08:33:20   59次阅读   

1、收养关系当事人必须亲自办理收养关系公证,且异地居住当事人提供的协议必须经当地公证处公证。

2.父母双方都必须接受收养。如果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找不到,可以单方面提出收养。

3.配偶收养子女的,必须由夫妻双方共同收养。

4.如果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放弃未成年子女,已故配偶的父母有权优先抚养。

5.监护人送养未成年孤儿的,应当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的同意。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他送养,但是父母对未成年人有严重伤害的,允许监护人送养。

6.不得以收养子女为由违反计划生育规定,不得以收养为名买卖子女。

相关收养的法律法规:

《收养法》

第四条下列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失去父母的孤儿;

(二)弃婴和父母下落不明的儿童;

(三)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五条下列公民和组织可以作为收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社会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父母。

第六条收养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没有子女的;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医学上不宜采用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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