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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人、收养人、被收养人和可辨认的被收养人必须向收养人户籍所在地公证处提交书面或者口头申请。申请时必须提交单位介绍信、本人身份及户籍证明、收养人申请收养协议、可辨认收养人同意书,以及婴儿出生证明、县级以上医院不孕不育及绝育证明。
(2)审查,公证员询问当事人或在当事人所在单位、街道、群众中进行调查,了解当事人提供的各种证明是否真实,合法收养当事人是否符合要求,收养的成立是否自愿,收养人是否有不良动机,收养人的经济健康状况等。
(3)申请证书。经审查,符合收养条件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并出具公证书,证明收养成立。不符合收养条件的,不予办理收养公证,并向当事人说明不予办理的理由。当事人对此不服的,可以向当地司法行政机关投诉,由委托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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