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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收养公证是指国家公证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证明收养人与被收养人或者被收养人之间撤销养父母、养子女权利义务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一、收养关系解除公证由收养人住所地公证处管辖。
二、办理解散收养公证应注意的问题:
1.双方不得委托他人申请解除收养关系公证。
被收养人是限制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解除收养关系的事项必须由其亲生父母或者法定监护人依法代理。
2.当事人解除收养关系的动机必须是正当的,不得规避赡养扶助义务,违反公共利益。
3.被收养人年满10周岁的,必须亲自表示同意解除收养关系并记录在册。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处不予受理:
(一)收养人和有行为能力的被收养人之一不同意解散的;
(二)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被收养人的父母死亡,没有其他监护人的;
(三)无行为能力的被收养人的父母一方不同意的;
(四)收养人或者被收养人之一患有疾病,不能自理的;
(5)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完全依赖被收养人在经济上维持生活。
三、协议终止收养关系的主要内容:
1.关于双方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职业和地址的基本信息;
2.收养关系的成立时间和过程;
3.收养关系解除的原因;
4.收养关系解除后房屋及相关财产和生活安排的处理;
5.收养关系解除的日期;
6.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内容;
7.双方签字、盖章和日期。
四、办理收养关系解除公证,应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1.双方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及其复印件;
2.双方收养关系成立的公证书或者能够证明收养关系成立的其他证明材料;
3.收养协议的终止;
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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