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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样的收养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

作者:脱乐然   2021-07-26 15:18:26   152次阅读   

收养人必须符合法定条件,经过法定程序,方可收养。不是所有的收养都有法律效力,那么什么样的收养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呢?看完无忧找律师边肖整理的以下内容,一定会对你有所帮助。

一、什么样的收养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我国《收养法》第25条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5条和本法规定的收养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

1、违反《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义是真实的;不要违反法律或公共利益。”该规定是关于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的条件的一般规定。所有民事行为必须首先满足《民法通则》规定的上述三个条件,才能成为具有法律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收养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的范畴,因此也必须符合作为民法基本法律的《民法通则》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要件的规定,且违反者不具有收养的法律效力:

(1)收养关系当事人不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收养行为无效。要求行为人具有与其所从事的民事行为相当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主体资格的要求。无论何种民事法律行为,都是以当事人意思表示为基础,以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为目的。因此,行为人必须对自己行为的性质和后果有正确的认识,有独立表达自己意思的能力。收养行为旨在建立父母与子女之间的重要关系,因此作为收养关系一方的收养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收养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不能独立表达自己,不能理解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需要注意的是,在收养关系中,被收养人多为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根据民法的一般原则,他们都是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无行为能力人。因此,作为收养关系的一方,必须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才能从事收养,而民事主体作为被收养人的法定代理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否则,收养将没有法律效力。

(2)意图不真实的收养行为无效。民法上的意思表示,是指当事人向外界表达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内在愿望。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本质特征。意思表示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在含义或意志; 第二,这个内在的意义必须表达出来。在收养行为中,所谓真实意思表示,是指收养行为必须是自愿的,体现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果收养关系当事人并不真正具有通过收养关系建立父母子女关系的内在含义,而是试图通过收养达到其他非法目的;或者通过收养逃避计划生育政策和法律法规的;或者当事人表示收养的意思表示不是由于当事人的意愿,而是欺诈或者胁迫的结果。只要这些情况存在,就意味着当事人收养民事行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由此产生的收养关系不具有法律效力。

(三)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收养行为无效。这里所指的法律是广义的法律,不仅包括收养法,还包括国家颁布的各种法律法规。所谓社会公共利益,就是社会的共同利益,比如公共秩序、社会道德。保护和调整社会公共利益是法律和政策的共同任务,我国法律与社会公共利益是一致的。收养是当事人之间确定亲属权利和义务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利益和义务不能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否则不能赋予法律效力。收养关系当事人的收养行为不违法,即其行为不应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要求当事人的行为内容、动机、目的不违法,行为方式不违法。

2、违反收养法的收养行为无效违反收养法的收养行为,是指违反收养法规定的原则、实质要件和程序的行为。

(1)违反收养法基本原则的收养行为无效。违反收养法原则,是指违反收养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原则,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不违反社会公德原则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这些原则是收养法的基本宗旨。如果收养行为违反了这些原则,当然不能具有法律效力。

(2)违反收养法规定的本质要求的收养行为无效。收养行为成立的实质要件是指《收养法》规定的收养人、被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资格。中国的收养法对收养人、被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资格有严格的规定。所有收养行为都必须符合这些条件,但根据收养法的其他明确规定,一些特殊的收养行为可以免除某些条件。收养行为一旦违反这些实质性条件的规定,就没有法律效力。

(三)违反收养法规定的程序要求的收养行为无效。收养行为成立的程序要求是指《收养法》规定的收养行为成立必须履行的程序要求,主要是指收养登记的相关规定。根据新修订的收养法,收养必须在民政部门登记,才能具有法律效力。即使当事人根据《收养法》规定的原则和实质要求达成建立收养关系的协议,并符合《民法通则》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条件的一般规定,只要尚未在民政部门,登记,合法的收养关系尚未建立。政府主管部门的登记可以增加收养关系的严肃性和权威性,预防和减少纠纷。因此,收养法对于登记设立是合理的、必要的,世界各国都采用登记设立原则进行收养。

二、收养孤儿的条件

1.孤儿收养者的条件。年满30周岁;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受过高等教育,经济条件良好,无不良记录等));未患医学上不宜采用的疾病(重病、绝症、传染病)。已婚公民收养子女的,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收养;收养孤儿不受收养人生育和收养子女的限制。单身男性领养女孩的年龄差应该在40岁以上。

2.被收养孤儿的状况。14岁以下失去父母的未成年人是孤儿,可以收养。收养10岁以上的孤儿需要孤儿本人的同意。

3.孤儿送养的条件。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的收养,由社会福利机构负责人决定。收养由近亲属抚养的孤儿,如果监护人同意送养,必须经有抚养义务的其他人同意。

三、收养程序的主要内容

1.孤儿监护人同意。申请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的公民,可以向社会福利机构提出申请;申请由近亲属抚养的孤儿可以联系监护人。

2.果断

3.办理收养登记。收养协议达成后,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提交相关材料,按照当地收养登记机关的要求办理收养登记,建立收养关系。

以上是无忧找律师边肖最新编撰的《什么样的收养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内容。综上,违反《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收养行为无效,也就是说行为人的私下收养行为没有法律效力。如果您有任何其他法律问题,请咨询我们的无忧找律师律师,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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