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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的收养行为?无效的收养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是否正确

作者:夷妙珍   2021-07-27 09:28:29   91次阅读   

核心内容:的收养行为必须同时符合《民法通则》和《收养法》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无忧找律师收养法》下面一栏详细介绍了无效收养行为。

根据《收养法》第20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5条和本法的收养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收养行为经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自行为发生之日起不发生法律效力。”

《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或公共利益”。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收养行为的双方当事人,即第——号收养人和收养人,具有判断自己行为后果的能力和理性审慎处理自己事务的能力。

“真实意思表示”是指双方关于收养、领养的意思表示是真实的,反映了双方内心的意愿和真实的愿望。

“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是指收养关系双方的行为不得违反我国法律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收养法》收养关系规定的条件是: (1)收养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二)收养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三)被收养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4)履行法律程序(参考以上四条)。

收养关系的成立必须同时具备《民法通则》和《收养法》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能够受到法律保护。

一般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

所谓一般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是指当事人和收养行为人在正常情况下建立一般收养关系时应当具备的条件。根据我国《收养法》第二章规定,在没有法定特殊情形的情况下,收养关系的成立必须符合以下四个法定条件。

1、被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

根据我国《收养法》第4条规定,正常情况下,被收养人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14岁以下;

(二)父母双亡的孤儿;或者是找不到亲生父母的弃婴和弃儿;或者父母在场,但因特殊困难无法抚养的孩子。

其中,孤儿是指父母已经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儿童;弃婴、弃儿是指被父母遗弃,在县城找不到父母的婴儿、儿童;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是指父母因伤、病、残、经济困难和客观条件不能抚养的子女。

2、收养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根据《收养法》第六条及我国其他相关规定,正常情况下,收养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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