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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收养时间不同处理办法不同

作者:业丹丹   2021-07-26 19:58:27   110次阅读   

子女收养时间不同处理办法不同

根据规定,公民私自收养子女落户的程序以1999年4月1日修订实施的《收养法》为准。

1999年4月1日前私自收养子女的,经公证的,应当持公证书、身份证及相关证明材料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籍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如果没有公证,可以先去市司法局办理公证,然后在户口所在地办理登记手续。

如果收养人在1999年4月1日以后私自收养孩子,收养人符合《收养法》规定的条件,未领取证明或者证明不完整,愿意继续收养的,必须在民政部门, 地的县,弃婴或孩子发现地领取,并填写《捡拾弃婴(儿童)情况证明》。经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认签发《子女情况证明》,并经发现地公安部门查询签发后,在发现弃婴、儿童的民政部门办理了收养登记手续。

收养人在收养前有子女的,或者收养后有子女的,应当到发现被收养子女的社会福利机构办理集体户口。愿意继续收养的,应当按照在社会福利机构收养弃婴、儿童的程序办理收养手续,并将被收养儿童户籍迁入收养人户籍。

如果收养人未满30岁,他/她应首先向发现被收养儿童的民政部门或社会福利机构提出申请,并在登记儿童的集体账户后签署自愿支助协议。收养人年满30周岁后,可以正式申请收养登记。

单身男性收养的女孩,如果年龄相差不到40岁,应该将私下收养的女孩送到民政部门;指定的社会福利机构。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私下收养的女孩,因离婚或丧偶由男方抚养。如果年龄相差不到40岁,但孩子已经抚养一年,她可以凭公证书、离婚判决书、离婚调解书、离婚证或妻子死亡证明等在民政部门申请收养登记。

因各种原因经私人收养后不能继续收养的,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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