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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无效收养?收养无效的3种原因

作者:以宵雨   2021-07-26 20:28:27   59次阅读   

收养关系的成立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缺乏条件的收养关系不能成立。那么,在什么是无效收养,有什么办法可以解除收养关系呢,如何解除收养关系?下面无忧找律师边肖会给大家详细介绍。

 一、什么是无效收养

无效收养行为是指因收养成立缺乏法律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收养行为。

我国《收养法》第25条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5条和本法的收养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因此,无效收养的原因主要包括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违反法律和公共利益;收养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实质和形式要求。

《收养法》第25条规定:“收养行为经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自行为发生之日起不发生法律效力”。

收养登记机关撤销收养登记因而无效的,也应当如此。这意味着一切被确认无效的收养行为,不会对收养关系的成立产生任何法律后果。无效收养当事人有收养人以收养名义拐卖儿童、父母以收养名义出卖自己子女等违法犯罪行为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违法犯罪责任。

 二、如何解除收养关系

《收养法》第26条规定:“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之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协议解除的除外。如果被收养的孩子超过10岁,他应该得到他的同意。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被收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收养人有权请求解除养父母与被收养子女之间的收养关系。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不能达成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27条规定:“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不能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因此,收养关系的解除可以分为协议解除和诉讼解除两种类型。

 (一)协议解除

第一类,收养人和送养人协议解除。

这里的前提是被收养人未成年。对于收养人,法律没有规定具体条件;对于收养人而言,法律规定的条件是“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存在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被收养儿童合法权益的行为。”如果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终止收养关系,被收养人年满10周岁的,还必须征得其同意。这一规定显然是为了充分保护被收养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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