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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几种收养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

作者:有姝美   2021-07-26 21:18:27   81次阅读   

根据我国《收养法》第25条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5条和本法规定的收养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

(一)违反 《民法通则》 第55条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该规定是关于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的条件的一般规定。所有民事行为必须首先满足《民法通则》规定的上述三个条件,才能成为具有法律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收养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的范畴,因此也必须符合作为民法基本法律的《民法通则》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要件的规定,且违反者不具有收养的法律效力:

1.收养关系当事人不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收养行为无效。要求行为人具有与其所从事的民事行为相当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主体资格的要求。无论何种民事法律行为,都是以当事人意思表示为基础,以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为目的。因此,行为人必须对自己行为的性质和后果有正确的认识,有独立表达自己意思的能力。收养行为旨在建立父母与子女之间的重要关系,因此作为收养关系一方的收养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收养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不能独立表达自己,不能理解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需要注意的是,在收养关系中,被收养人多为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根据民法的一般原则,他们都是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无行为能力人。因此,作为收养关系的一方,必须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才能从事收养,而民事主体作为被收养人的法定代理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否则,收养将没有法律效力。

2.意图不真实的收养行为无效。民法上的意思表示是当事人向外界表达其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内在愿望的行为。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本质特征。意思表示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在含义或意志; 第二,这个内在的意义必须表达出来。在收养行为中,所谓真实意思表示,是指收养行为必须是自愿的,体现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果收养关系当事人并不真正具有通过收养关系建立父母子女关系的内在含义,而是试图通过收养达到其他非法目的;或者通过收养逃避计划生育政策和法律法规的;或者当事人表示收养的意思表示不是由于当事人的意愿,而是欺诈或者胁迫的结果。只要这些情况存在,就意味着当事人收养民事行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由此产生的收养关系不具有法律效力。

3.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收养行为无效。这里所指的法律是广义的法律,不仅包括收养法,还包括国家颁布的各种法律法规。所谓社会公共利益,就是社会的共同利益,比如公共秩序、社会道德。保护和调整社会公共利益是法律和政策的共同任务,我国法律与社会公共利益是一致的。收养是当事人之间确定亲属权利和义务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利益和义务不能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否则不能赋予法律效力。收养关系当事人的收养行为不违法,即其行为不应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要求当事人的行为内容、动机、目的不违法,行为方式不违法。

(二)违反收养法的收养行为无效违反收养法的收养行为,是指违反收养法规定的原则、实质要件和程序的行为。

1.违反收养法基本原则的收养行为无效。违反收养法原则,是指违反收养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原则,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不违反社会公德原则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这些原则是收养法的基本宗旨。如果收养行为违反了这些原则,当然不能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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