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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法对收养法律效力的规定?收养法关于事实收养的规定

作者:童高   2021-07-26 21:43:27   80次阅读   

个人要办理收养手续,需要符合相关条件,包括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如果要参考收养法进行收养,收养法对收养的法律效力有哪些规定?看完无忧找律师边肖整理的以下内容,一定会对你有所帮助。

一、收养法对收养法律效力的规定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被收养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父母子女关系法的规定;被收养子女与养父母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子女与父母近亲属法的规定。

收养关系的成立,消除了被收养子女与父母及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被收养的子女可以随养父或者养母的姓氏,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氏。

收养人不得以抚养子女为由,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生育子女。

收养行为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自行为发生之日起不发生法律效力。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5条和《收养法》规定的收养不具有法律效力。

二、什么样的收养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

1、收养当事人不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无效。要求行为人具有与其所从事的民事行为相当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主体资格的要求。无论何种民事法律行为,都是以当事人意思表示为基础,以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为目的。因此,行为人必须对自己行为的性质和后果有正确的认识,有独立表达自己意思的能力。收养行为旨在建立父母与子女之间的重要关系,因此作为收养关系一方的收养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收养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不能独立表达自己,不能理解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需要注意的是,在收养关系中,被收养人多为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根据民法的一般原则,他们都是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无行为能力人。因此,作为收养关系的一方,必须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才能从事收养,而民事主体作为被收养人的法定代理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否则,收养将没有法律效力。

2.意图不真实的收养行为无效。民法上的意思表示,是指当事人向外界表达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内在愿望。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本质特征。意思表示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在含义或意志; 第二,这个内在的意义必须表达出来。在收养行为中,所谓真实意思表示,是指收养行为必须是自愿的,体现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果收养关系当事人并不真正具有通过收养关系建立父母子女关系的内在含义,而是试图通过收养达到其他非法目的;或者通过收养逃避计划生育政策和法律法规的;或者当事人表示收养的意思表示不是由于当事人的意愿,而是欺诈或者胁迫的结果。只要这些情况存在,就意味着当事人收养民事行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由此产生的收养关系不具有法律效力。

3、违背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收养行为无效。这里所指的法律是广义的法律,不仅包括收养法,还包括国家颁布的各种法律法规。所谓社会公共利益,就是社会的共同利益,比如公共秩序、社会道德。保护和调整社会公共利益是法律和政策的共同任务,我国法律与社会公共利益是一致的。收养是当事人之间确定亲属权利和义务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利益和义务不能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否则不能赋予法律效力。收养关系当事人的收养行为不违法,即其行为不应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要求当事人的行为内容、动机、目的不违法,行为方式不违法。

三、收养法对收养条件的规定

1.《收养法》第九条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差应当在40周岁以上。”这项规定是基于道德考虑和保护被收养人的需要。从公平的角度来看,没有配偶的女人收养男人,应该有相当大的年龄差距。至于40岁年龄差是否太大,可以进一步研究。

2.《收养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配偶收养子女的,必须由夫妻双方共同收养”。被收养人是收养人的家庭成员,与养父母共同生活。如果配偶一方无视配偶的意愿,单方面收养子女,另一方不予承认,必然会给家庭关系带来各种不利影响,与收养制度的目的背道而驰。

以上是无忧找律师边肖最新编撰的《收养法对收养法律效力的规定》的相关内容。综上所述,收养法规定了收养的法律效力,包括收养关系自收养成立之日起成立等。被收养人与养父母可以通过协议解除收养关系。如果您有任何其他法律问题,请咨询我们的无忧找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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