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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无效能否要求补偿抚养费

作者:芮昌勋   2021-07-26 21:48:27   113次阅读   

善意收养子女被确认无效,收养人在收养期间支付费用并遭受部分经济损失的,无效收养能否要求赔偿抚养费?下面由无忧找律师小编详细介绍。

收养无效能否要求补偿抚养费?

收养关系被确认无效的,收养人为抚养被收养人所支付的价款由收养人承担。

这是因为收养关系是一种特殊的民事关系。收养行为中的过错虽然违反了收养法的法律规定,但这种违反对社会的危害性较小,具有合理的因素。被收养人被判定“返还”给寄养提供者,非法收养期间的抚养费应由寄养提供者承担。

因此,如果收养无效,可以要求赔偿抚养费。如果协商不成,你可以向法院上诉要求赔偿。

收养的有效条件是什么?

1.被收养人必须是14周岁以下、失去父母的孤儿、父母下落不明的弃婴、儿童或者父母有特殊困难无法抚养的儿童。

2.收养人的身份应当是孤儿的监护人、社会福利机构或者有特殊困难不能抚养子女的父母。

3.收养人的收养条件包括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医学上不宜收养的疾病,年满30周岁。其中,无配偶的男性如果收养女性,两者的年龄差应该在40岁以上。对三代以内同代的血亲所生子女、孤儿、残疾子女、继子女的收养,可以不附加某些条件。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被收养人进行户口登记。

收养的法律效力是什么?

1、虚构的效力,收养所产生的亲属关系是虚构的血亲关系,也叫‘法定血亲关系’。可以依法产生或者解散。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父母子女关系法的规定;被收养子女与养父母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子女与父母近亲属法的规定。

2.撤销,被收养子女与父母及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将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灭。

需要注意的是,被收养子女与父母、近亲属之间的血缘关系是客观存在的,不能通过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因此,他们仍然受到《婚姻法》中禁止结婚的限制。

(责任编辑:小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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