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网络诈骗罪辩护词范本
尊敬的审判长和法官:
受王某某的近亲属委托,经王某某本人批准,山东法杰律师事务所指定我为其一审辩护人。辩护人接受委托后,依法会见了被告人,详细阅读了相关案卷,庭审通过,使我对案件有了更深的了解。根据相关案件的事实和证据,我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辩护被告人王某某犯罪轻微,应当减轻;被告人王某某有下列法定或者酌定减轻处罚情节,应当减轻处罚。
1.被告王某某有立功表现。事实依据:被告人王某某于2010年6月28日被公安机关逮捕后,如实供述了自己与其他共犯的犯罪经历,并提供了其他两名被告人岑某某、黄某某的照片、真实姓名、手机号码、住址等所有已知信息,积极配合公安机关逮捕其他两名被告人岑某某、黄某某,使案件得以及时侦破,受害人钟某某的经济损失得以及时追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五条,被告应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立功。
二、被告人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了很小作用,其行为不能单独直接造成犯罪结果,
属于次要辅助行为,情节不严重。其次,该角色的事实原因是:
1、刑事干预的次要作用。根据被害人钟《询问笔录》与被告王某某、黄某某、严某某《讯问笔录》:被告严某某与被害人钟某某自2010年1月至3月一直保持联系,并取得被害人钟某某的信任。被告王某某与被害人钟某某之前并不认识。由于王某某后来与严某某、黄某某见了面,2010年4月,严某某告知王某某、黄某某认识。王某某在认识岑某某、黄某某后意外卷入此罪,属于意外犯罪,在介入中起次要作用。
2、犯罪行为的辅助作用。犯罪行为方面,根据被害人钟某的《询问笔录》,被告人王某某只打过两次电话,并没有一直联系被害人。相反,被告岑某某与受害人保持联系,并办理了两个银行账户,这两个账户让受害人通过短息和电话汇款四次。被害人汇出款项后,该笔款项始终由岑某某、黄某某控制,被告王某某无权掌握上述款项,因此在行为中起了次要作用。
3.分配赃款的次要角色。
(1)二级咨询的分配方法。从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来看,三人都收到了相同数额的6万多元。其实并不是这样。王某某没有收到6万,因为取款卡一直在邹某某和黄某某。在手中,被告王某某与其他两名被告没有共同生活;也没有在利益方面与他人进行过任何协商和交流;
(2)分配方式中话语权的次要性质。每次分钱都是邹某某或者黄某某提出来的。在分配方式上,被告王某某明显没有发言权;此外,从中获得的金钱数量也可以证明其辅助功能。
根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31条规定,对于共同犯罪案件,应当充分考虑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的差异。如果能够根据事实和证据区分主犯和从犯,就应当认定主犯和从犯。如果主犯不止一人,最严重的主犯应在主犯中进一步区分。在多名被告共同杀害一名被害人的情况下,有必要进一步区分每个被告的角色,准确确定每个被告的罪行,以便区别对待。
(2)《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实施细则》第三条第十款《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共同犯罪中有两个以上主犯或者不宜区分主犯和从犯的
3.被告人王某某为初犯或偶犯;事实依据:王某某是初犯,未受过刑事处罚,应认定为初犯。同时,他在岑某某的影响下涉案作案,故为偶发性犯罪者。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19条。对于初犯和偶犯的轻微犯罪,要综合考虑犯罪时的动机、手段、情节、后果和主观状态,酌情从轻处罚。
4.被告王某某当庭认罪,认罪;王某某主动坦白了自己参与的所有行为。为了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王某某对自己的行为感到后悔,写了《认罪保证书》,承诺不再犯罪。他还多次告诉公安机关和公诉机关,他不会做任何违法违纪的事情。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23条。被告人主动赔偿被害人并认罪或者悔罪的,可以依法认定为酌定量刑情节。
5.被告王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2010年8月9日,王某某委托公安机关向被害人钟某某支付83,666元,并对被害人超过其领取金额的部分予以全额赔偿。受害者的理解得到了。2010年8月30日,受害者钟发出谅解书,“希望以轻治三,以达到治病救人的目的。”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23条。被告人主动赔偿被害人并认罪或者悔罪的,可以依法认定为酌定量刑情节。
不及物动词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适用缓刑。
最高法院1996年的司法解释规定,共同诈骗罪应以行为人参与共同诈骗的数额确定,并根据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违法所得的情况进行处罚。
第七十二条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缓刑考验期限,没有真正危害社会的,可以根据犯罪情节和犯罪分子的悔罪程度,判处缓刑考验期限。王某某罪轻,有悔改表现,应适用缓刑,以保证不再危害社会。所以建议对他适用缓刑。
最后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一时糊涂触犯刑法,犯罪轻微,在共同犯罪中起了小作用。他是初犯,偶发性犯,功勋卓著,认罪态度好,真心悔过的裁量较轻。所有受害者都因欺诈得到了赔偿,并积极赔偿了受害者的经济损失。考虑到他们有立功表现、良好的认罪态度、较轻的真诚悔过的自由裁量权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应当给予从轻、减轻情节。同时,被告人王某某遵守缓刑的法律规定,建议合议庭对其适用缓刑,以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以上答辩意见,请合议庭充分考虑。
谢谢审判长和法官
辩护人:
XX律师
XX年x月x日
二、网络诈骗罪的构成特征
现实社会中的各种复杂关系都可以在网络中体现出来。就网络诈骗犯罪侵害的一般客体而言,都是受刑法保护、被网络诈骗犯罪分子侵害的社会关系。
但需要注意的是,互联网是计算机连接形成的虚拟空间,实际上并不存在。就互联网而言,这种连接关系是由两大支柱维系的,一个是技术性的TCP/IP。
另一个是用户资源共享原则。正是这两大支柱让国界和大陆消失,让虚拟空间形成。
这里的网络诈骗犯罪侵害的是复杂客体,网络诈骗犯罪侵害的同类客体应该是网络上能够正常进行信息交流和共享的公共秩序。
而其侵犯的直接客体应该是公私财产所有权。应该指出的是,利用
数额不大,不到2000元,不构成诈骗罪,但违反公共秩序。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拘留5~15天,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但诈骗累计数额超过2000-5000的,可以追究诈骗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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