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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主索赔一元,车主可以替车上伤者索赔吗

无忧找律师 作者:admin2021-02-28 19:52:17 诈骗罪 84人浏览

一、假摔索赔车主是否构成诈骗罪

1、第一种情形(敲诈勒索型)

如果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制造交通事故,造成事故是受害人过错造成的假象,那么他就会胁迫受害人进行赔偿。表面上看,演员有欺骗;但从本质上来说,所谓“诈骗”只是行为人为自己成功敲诈勒索钱财而创造的理由,行为整体上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敲诈勒索和胁迫的特征,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论处。实践中有各种要挟、要挟的方式,有的威胁扣留车辆不赔偿,有的抓住被害人车辆的心理,如手续不全、正式办理手续繁琐、怕浪费时间,但无论具体是什么方式,都要准确把握要挟、要挟行为的本质特征。

2、第二种情形(诈骗型)

行为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隐瞒事故真相,基于对事故原因的错误认识,使受害人支付“赔偿金”的,行为人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特征,应以诈骗罪论处。

3、第三种情形(根据主要取财手段认定)

在一些“碰瓷”的案件中,有时并不容易区分受害人是完全被胁迫送钱,还是被欺骗胁迫送钱。特别是在一系列“碰瓷”案件中,行为人在一些犯罪过程中故意造成交通事故,被害人基于误解“自愿”交钱,而在一些犯罪过程中,被害人因为识破诈骗而使用敲诈手段。类似案件要从一系列行为的整体特征来考察。根据行为人主要获取金钱手段的特点,应以敲诈勒索罪或诈骗罪论处,而不是数罪并罚。

4、第四种情形(抢劫型)

如果行为人以暴力相威胁或者驾驶他人车辆后实施暴力索要钱财,构成抢劫罪。

5、第五种情形(故意毁坏财物等类型)

如果行为人的“碰瓷”行为不足以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且“碰瓷”后,由于主客观原因,不存在进一步的诈骗、敲诈勒索或抢劫行为。那么,对于只撞毁车辆的行为,符合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构成要件,可以以故意毁坏财物论处;造成人员伤亡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以故意伤害或者故意杀人罪处罚;符合故意毁坏财物罪,以及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按照想象竞合犯原则处理。

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一)客体要件

本罪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有些犯罪活动,虽然也使用了一些欺骗手段,甚至追求一些非法的经济利益,但并不是或者并不限于公私财产所有权。所以不构成诈骗罪。例如,贩运妇女和儿童是侵犯个人权利的罪行。

诈骗罪的客体仅限于国家、集体或者个人的财产,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对象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因为这部法律在第193条中专门规定了贷款诈骗罪。

(二)客观要件

客观上,本罪的特点是采用欺诈手段,骗取大量公私财物。首先,行为人实施欺诈,在形式上包括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两种类型;本质上是导致受害者陷入误解的行为。诈骗的内容是在特定条件下,被害人会产生错误的认识,做出行为人想要的财产处分。所以无论是虚构,隐瞒过去事实,现在事实,未来事实,只要有以上内容,都是一种欺诈。如果欺诈的内容不是让他们处分财产,就不是欺诈行为。欺诈一定要达到普通人可以错误理解,夸大自己卖的商品的程度,不超出社会的承受能力就不是欺诈。欺诈的手段和方法没有限制,可以是口头欺诈,也可以是行动欺诈;欺诈本身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即有告知某一事实的义务,但不履行这一义务导致对方陷入错误理解或继续陷入错误理解,行为人利用这一理解错误取得财产的,也是欺诈。根据本法第三百条的规定,组织、利用秘密团体、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骗取财物的,以诈骗罪论处。

欺诈导致对方产生错误认识,是行为人欺诈所致;即使对方有一定的判断错误,也不妨碍诈骗罪的成立。在欺诈与对方财产处分之间,需要调解对方的错误认识;如果对方因欺诈没有误解处分财产,则不成立诈骗罪。只要欺诈的另一方是有权或有资格处置财产的人,就不要求他是财产的所有者或占有者。行为人以提供虚假陈述、虚假证据等手段提起民事诉讼,使法院作出有利于自己的判决,从而取得财产的行为,称为诉讼欺诈,诈骗罪成立。

诈骗罪的成立要求被害人在陷入误解后进行财产处分,这包括处分行为和处分意识。这个要求是为了区分诈骗和盗窃。处置财产的特点是直接交付财产,或行为人承诺获得财产,或承诺转让财产权益。行为人实施欺诈,致使他人放弃财产,行为人拾得财产的,也应当以欺诈论处。但是,向自动售货机内投掷硬币状金属片以获取自动售货机内商品的行为不构成欺诈,仅构成盗窃。

欺诈使被害人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从而造成被害人财产的损害。根据本条规定,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犯罪。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诈骗数额较大,从2000元起算。但这并不意味着欺诈未遂不构成犯罪。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要依法定罪处罚。需要研究的是,行为人在诈骗财物的同时却支付了相当价值的物品,是否构成诈骗罪。有人认为诈骗罪造成的损害是指被害人整体财产的减少,所以上述行为不成立诈骗罪;有人认为是被害人个人财产的损失,所以上述行为仍然成立诈骗罪;还有人认为,诈骗罪是侵害诚实守信,不要求财产损失。我们认为,诈骗罪是针对个人财产的犯罪,而不是针对整个财产的犯罪。受害人因为诈骗花了3万元买了3万元的货。虽然整体财产未受损,但从个人财产来看,如果没有行为人欺诈,受害人不会花3万元购买物品,花3万元就是对个人财产的损害。所以,利用欺诈手段使他人陷入误区骗取财物,即使是支付了相当价值的物品,也应认定为欺诈。

诈骗罪不仅限于骗取实物,还包括骗取无形物和财产利益。根据本法第二十条的有关规定,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可以用于骗取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的,以诈骗罪论处。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主观上表现为直接故意,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三、诈骗罪的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长度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骗取公私财物三千元至一万元、三万元至十万元、五十万元的,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范围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第二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标准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酌情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通过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发布虚假信息。骗取不特定多数;

(二)骗取救灾、抢险、防洪、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资金和物资的;

(三)以募捐救灾名义进行诈骗的;

(四)骗取残疾人、老年人或者残疾人财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障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诈骗数额接近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标准,且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和“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第三条骗取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但行为人认罪或者悔罪的,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不得起

诉或者免除刑事处罚:

(一)受到法定从宽处罚的;

(二)一审判决前的全部赃物及赔偿金;

(三)未参与赃物分配或者收受赃物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4)被害人理解;

(五)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第四条冒用近亲属理解的近亲属的财产,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

对于骗取近亲属财物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具体处理应酌情从轻。

第五条企图诈骗、以巨额财产为诈骗对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定罪处罚。

利用发送短信、打电话、上网等电信技术骗取未特定多数的,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因f而被定罪和处罚

第六条诈骗罪既遂又未遂,达到不同的量刑幅度的,依照从重处罚的规定处罚;达到相同量刑幅度的,将以诈骗罪论处。

第七条明知是诈骗而为他人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渠道、网络技术支持、费用结算等协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第八条冒名顶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诈骗活动,同时构成诈骗、诈骗犯罪的,依照从重处罚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九条事后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诈骗财物及其孳息,权属清楚的,应当返还被害人;所有权不明确的,可以按照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及其全部孳息占被骗款物的比例返还被害人,但应当扣除追回的赔偿金。

第十条行为人利用诈骗财物清偿债务或者转移给他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回:

(a)另一方知道它是欺诈性财产;

(二)对方骗取财物而不予赔偿的;

(3)对方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价格获得欺诈性财产;

(四)对方取得的诈骗财物来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

他人善意取得诈骗财物的,不予追缴。

所以,根据以上内容,我们就可以知道,对于所有人虚假跌倒的主张是否构成诈骗罪,构成诈骗罪的要件是什么。在一定程度上也介绍了相关知识是如何运作的,比如我国诈骗罪的量刑标准。这些都是大家需要知道的知识。如果还有其他需要咨询的问题,请咨询www。hif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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