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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团伙落网,算命大V团伙落网,团队诈骗如何处罚

无忧找律师 作者:admin2021-02-26 10:19:06 诈骗罪 169人浏览

一、算命大团伙落网,团队诈骗如何处罚

近日,安徽省宁国市公安机关成功破获一系列特大网络迷信诈骗案件,打掉7个犯罪团伙,抓获涉案人员100人,涉案金额超过5000万元。这些团伙有类似的作案手法。打着文化传媒公司的幌子,在微博“大V”上传播“拜见禅师”等热评

,然后利用微信号冒充“大师”进行欺骗,多次成功。

团伙诈骗的,应当按照诈骗数额定罪量刑。主犯应该从重处罚。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捏造事实或者隐瞒事实,骗取大量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的基本构造是: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诈骗被害人理解错误被害人基于错误理解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

《刑法》第266条规定,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刑法》第26条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共同犯罪的相对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该集团所犯罪行分别处罚。

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按照其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论处。

二、团伙诈骗罪的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4月8日起施行)规定,骗取公私财物价值3000元至10000元、30000元至100000元、500000元的,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骗取公私财物达到上述数额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可以酌情从重处罚:

(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通过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骗取不特定多数;

(二)骗取救灾和抢险、防洪、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资金和物资的;

(三)以募捐救灾名义进行诈骗的;

(四)骗取残疾人、老年人或者残疾人财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障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诈骗数额接近上述“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标准,且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和“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三、诈骗罪单位犯罪

在司法实践中,以单位名义、为单位利益进行欺诈的现象时有发生。但由于我国刑法没有规定单位可以是诈骗罪的主体,这种行为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犯罪,对打击犯罪、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有不利因素。单位犯诈骗罪是否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在司法实践和理论界一直存在争议。

诈骗罪增设单位犯罪的本质含义是以单位的名义,为了单位的利益,实施严重的社会危害,符合诈骗罪的客观形态。是否有必要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一)以单位名义、为单位利益实施的诈骗行为具有应受刑法惩罚性

判断一个行为是否具有惩罚性质取决于两点: 第一,该行为是否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二、行为是否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不能因为是以单位名义,为了单位利益而消除。从实践来看,以单位名义、为单位利益进行的严重社会危害性行为引起了公众的强烈不满。在刑法没有规定该行为为单位犯罪的情况下,完全有资格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其次,犯罪的本质是侵害法益而非行为人利益。就侵犯法益而言,单位集体实施的社会危害严重的行为与纯自然人实施的社会危害严重的行为没有质的区别。

(二)以单位名义、为单位利益实施诈骗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

以单位名义为单位利益实施诈骗,虽然单位诈骗事实存在,但不等于刑法意义上的单位犯罪。我国《刑法》第三十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有危害社会行为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此可见,单位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并不都是犯罪,只有“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才是单位犯罪。由于刑法没有规定单位可以是诈骗、故意杀人等犯罪的主体,因此无法将类似案件认定为单位犯罪,也就无法对单位进行刑事处罚。

以上是关于算命大V帮落网以及如何惩治团队诈骗的相关内容。如果诈骗超过一定数额,可以立案处理。诈骗数额较大的,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在这个小系列中,提醒我们不要相信那些以算命和看手相为由收费的人,要正确面对自己的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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