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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欺诈罪的立案标准,民事欺诈罪的立案流程

无忧找律师 作者:admin2021-02-26 10:46:06 诈骗罪 135人浏览

民事欺诈和刑事欺诈的区别

签订经济合同诈骗是目前较为常见的犯罪形式。这类犯罪往往与民事欺诈引发的合同纠纷交织在一起,难以区分。在司法实践中,我们不能把签订经济合同中的所有欺诈行为都视为欺诈行为,也不能认为只要是经济合同形式的,就不涉及犯罪。目前,利用经济合同处理诈骗案件应注意以下问题:注意区分民事诈骗和诈骗的基本界限。民事欺诈是指人们在民事活动中,以不真实的情形故意表达真实意思,从而使他人做出某种民事行为,从而达到、改变或消除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违法行为;诈骗罪是以骗取财物为目的,故意捏造虚假事实或者隐瞒真相,使他人产生误解,主动交付自己或者他人大量财物的犯罪行为。民事欺诈和欺诈的相似之处在于:

1、两者都可以发生在经济交往中;2.客观上都有欺诈。3.行为人非法占有特定财产。

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 第一,民事欺诈可以形成法律关系,虽然这种民事法律关系可能部分或完全无效。虽然认定犯罪可以造成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的双重法律后果,但就诈骗罪本身而言,根本不存在民事法律关系。二、民事诈骗犯诈骗的目的是使被诈骗人与其本人或者第三人从事某种民事活动,从而改变和消灭某种民事法律关系。但诈骗罪主观上是以骗取财物为目的。虽然其欺诈行为客观上导致他人表达其对某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意图,但诈骗罪不具备承担约定民事义务和履行约定民事法律行为的诚意。这就是刑事诈骗和民事的本质区别。认定经济诈骗犯罪

,应当重点考察行为人在经济活动中是否以诈骗财务为目的。非法占有是违背财产所有人的意志对财产的实际控制,不是欺诈的特有要件。就具体财产而言,民事欺诈也可以实现非法占有。因此,从非法占有特定财产的结果来看,仅仅区分民事欺诈和刑事欺诈的性质是不够的。关键看行为人的主观目的是否是通过履行约定的民事法律行为,骗取财物或者获取经济利益。如前所述,民事欺诈者实施欺诈的目的是为了影响对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其不正当利益必须通过履行约定的民事义务间接获得;欺诈的目的是获得财产本身,其非法利益不是通过约定的民事义务获得,而是通过欺诈直接获得。可见,民事欺诈者主观追求的是欺诈所建立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客观实现。但欺诈人事先与他人约定的民事义务,从其主观角度来看是虚拟的,并无实际履行的真实意思表示。将骗取财物作为经济诈骗犯罪的主观要件,是从经济犯罪的特点出发,划清两种诈骗的界限。在实践中,只要我们掌握了这一构成要件的审查和认定,民事欺诈和经济欺诈的性质就不会混淆。如何认定“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诈骗财物犯罪目的是经济诈骗的主观要件,是区别于民事诈骗的本质特征,那么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骗取财物”的犯罪目的呢?犯罪的目的是犯罪人希望通过犯罪达到的结果。犯罪目的的实现必须通过客观的犯罪行为和犯罪结果来体现。我们可以从行为人是否具有实际履行合同的能力来把握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因为,民事关系具有双方或多方自己约定的属性。民事欺诈是指当事人在民事关系协议中使用欺诈手段;而经济诈骗犯则利用隐瞒真相、捏造虚假事实的方法,以民事关系假象来达到诈骗财物的犯罪目的。因此,行为人是否具有实际履行合同的能力,客观上是否具有履行合同的行为,成为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欺诈目的的客观标准。所谓合同履行能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履行约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能力。履行合同的能力有三个基本属性。1、从实际履行合同能力的性质来看,它是物质的。合同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为确立、变更或消灭某种民事权利义务而订立的协议,其核心内容是实现平等的商品劳动交换。合同主体为了实现自己的物质和经济利益,参与经济和法律关系。所以,实际履行合同的能力是有没有支付手段或者合同约定的标的物。2.从实际履行合同能力的内容来看,是具体的。换句话说,实际的开合同能力是指与合同要求相一致的商品交换能力。也就是说,债务人必须履行法律规定的具体民事义务

合同约定以何种标的物、何种标的物履行的,其他不符合要求的物品不得擅自代替履行。根据实际签发合同的原则,实际履行合同的能力不包括行为人的赔偿或者补偿能力。不同类型的合同对债务人的民事义务有不同的要求。因此,确定行为人是否具有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不能脱离具体合同的具体内容,而只能从合同规定的商品交换的具体内容和合同规定的商业交换的特殊性来确定。要弄清合同履行的真实与否,需要从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进行分析。如果由于客观因素的影响,主观上是积极履行合同,没有履行国家义务,一般是可以处理的,但主观上是不想履行,客观上是不履行工作,采取虚假手段。如果对方受到影响,可以考虑按照刑事诈骗进行查处。3.从实际履行合同的能力来看,它具有时效性。所谓时间性,是指行为人在订立合同时是否具有与合同规定相一致的商品交换能力。将实际履行合同的能力限定在订立合同的具体时间,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包括现实性和可能性。所谓现实,是指合同订立时,合同主体具有实现合同约定的商品交换的能力。比如销售合同当事人在合同成立时具有符合合同要求的标的物或者支付能力;所谓现实可能性,是指合同成立时,当事人虽然不具备完全履行合同的现实能力,但具有实际履行合同的现实可能性,如当事人具有可靠的生产能力或可靠的货源、资金来源等。把履行的现实可能性作为实际履行能力的组成部分,完全符合商品生产和交换的内在规律。需要强调的是,行为人的表演能力,无论是现实中存在的还是现实中存在的,都必须是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所具备的,没有意外原因,合同是可以实现的。行为人在订立合同前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但在订立合同时丧失该能力或者在合同期满后能够取得该能力的,不能视为具有实际履行合同的能力。正确区分民事欺诈和刑事欺诈的界限,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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