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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是不是单位犯罪,合同诈骗罪有什么法律特征

无忧找律师 作者:admin2021-02-26 11:07:07 诈骗罪 149人浏览

合同诈骗罪的法律特征可以从客体、客观、主体和主观等方面来把握。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第224条的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实情况,骗取对方财产的行为。本文详细介绍如下。

一、客体

合同诈骗罪的客体复杂。首先,合同诈骗罪的目的是以合同的形式非法占有他人的财产或者财产所有权,以欺骗手段骗取对方的财产。对方应该包括个人和公司法人,所以本罪侵犯了对方的财产所有权。其次,我国合同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对于防止合同欺诈,维护公平、自由、安全、竞争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本罪以订立合同的方式骗取财物,严重影响了我国的市场经济秩序。因此,合同诈骗罪的客体是国家的合同管理制度、诚实的市场经济秩序和合同当事人的财产所有权。

二、客观方面

合同诈骗罪的客观表现是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捏造事实、隐瞒事实、骗取对方财产的行为。这里的虚构事实是指行为人与虚构单位签订合同或者使用他人名义;使用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为担保的。隐瞒真实,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隐瞒客观存在的基本事实。其主要表现形式有:隐瞒不可能履行合同的事实,隐瞒不履行合同的犯罪意图;在合同中隐瞒有义务告知对方的其他事实。

1、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

另外,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必须具有市场经济的交易性质,行政合同和劳动合同一般不能作为合同诈骗罪的客体。但是,劳动合同是两种服务的有偿合同。比如用人单位在订立合同时,以非法骗取受害人抵押贷款为目的,既侵害了受害人的财产所有权,又对劳动力市场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实践中认为应当构成合同诈骗罪。

在合同诈骗罪中,合同的形式可以是书面、口头或者其他形式。在实践中,通过电子邮件或传真签署的合同属于合同欺诈的中间合同。

2、合同诈骗罪的行为方式

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第224条的规定,行为方式主要有五种。

第一,虚构的主体。即以虚构单位或他人名义签订合同。虚构单位是指签订合同时该单位不存在;冒用他人名义,是指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未经授权或者许可,使用他人身份或者组织名称。实践中常见的有:利用被盗、伪造或骗取的空白合同和介绍信与之签订合同;使用被撤销单位的公章和合同与他人签订合同;利用无效合同或者无效介绍信,利用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与他人签订合同的。

第二,虚构担保。也就是说,以伪造、变造或者无效的票据或者虚构的产权证明作为担保,诱骗当事人与其签订、履行合同,骗取对方财产的。这里的票据惯例一般是指支票、汇票、本票等金融票据,其他物权凭证是指除票据以外,能够证明某种所有权的其他有效凭证。

第三,陷阱诈骗。即行为人没有实际履行能力的情况下,通过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骗取对方的信任,使对方继续签约履行合同,从而骗取对方的财产。行为人是否有能力履行合同,要根据实际情况综合分析。实际上,有几种情况应该区别对待。一种是行为人虽然在签订合同时没有履行能力,但在签订合同前已经与第三方签订了购销合同。 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原合同不能履行的,可视为具有部分履行能力。二是签约时,行为人没有足够的履约能力。合同签订后,如果合同标的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但采取措施及时补救,减少对方损失的,也应认为有一定的履行能力。 第三种是签订合同时没有履行能力,签订合同后与第三人签订了购销合同,实际上没有履行合同,应当认定为没有履行能力。

第四,滚钱逃避诈骗。即收到对方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担保财产后逃逸的行为。

第五,以其他方式骗取对方财物。这是总括条款,是指行为人以上述四种合同诈骗方法以外的手段,大量骗取对方财产的行为。实践中主要表现为: (1)虚构合同对象;设置合同陷阱条款;支出对方交付的货物、款项、预付款,导致上述款项、物资无法返还的;利用对方交付的货物、款项、预付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上述资金、物资无法返还的;隐瞒合同货物、货款和预付款,拒绝退货。

3、合同诈骗罪的数额

合同诈骗罪是数额犯,要求行为人利用合同诈骗他人财产,达到一定数额才能构成犯罪,才能定罪量刑。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七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财产2万元以上的,应当提起诉讼。

然而,实践中对数额的确定存在很大争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时,诈骗数额应以行为人实际诈骗的数额确定,合同标的数额可以考虑量刑情节。笔者认为,在犯罪既遂的情况下,被害人因欺骗而实际交付的数额应为诈骗数额;犯罪未遂的,应当以合同标的物的数额作为诈骗罪的数额。

三、主体

合同诈骗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承担刑事责任能力的个人和单位构成合同诈骗罪的主体。

在实践中,由于合同欺诈形式的多样性,应特别注意个人和单位之间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个人为犯罪专门成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以单位名义成立后专门从事诈骗活动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以个人犯罪论处。

(二)个人以单位名义诈骗,被诈骗的财物全部属于个人的,以个人犯罪论处。

(三)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承揽个人业务时,承租方以企业、事业单位名义进行诈骗的,以个人犯罪论处。

(四)个人以单位名义进行诈骗,非法所得财物部分或者全部属于单位的,以单位犯罪论处。

在个人独资企业中,个人和单位也应该加以区分。一、个人独资企业委托或者聘请的人以企业名义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犯合同诈骗罪,诈骗所得归个人所有,个人独资企业事后不追认

,属于人身诈骗罪。二是个人独资企业内部其他工作人员以企业名义在其职权范围内实施合同诈骗,违法所得归企业所有,属于单位诈骗罪;行为人以企业名义实施非职务欺诈,事后企业未予追认的,属于人身诈骗罪。

四、主观方面

合同诈骗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直接故意,目的是非法占有。

实施欺诈时,行为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是诈骗,非法占有对方财产,主观上应当是直接故意。如果行为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存在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而是处于履行合同的过程中,由于各种客观和外部因素的干扰,致使合同没有履行,不能认定为合同欺诈。

合同诈骗罪没有间接故意。比如在签订合同时,行为人没有直接占有的意思表示,但是在接受了对方支付的预付款或者货物后,没有按照合同履行。这种行为一般属于民事欺诈。由于合同诈骗罪以合同为诈骗手段,在签订时已经存在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故意,所以合同诈骗罪的主观要件只能是直接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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