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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的量刑标准是多少,广东省诈骗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无忧找律师 作者:admin2021-02-26 11:13:06 诈骗罪 170人浏览

一、广东省诈骗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1、构成诈骗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一)数额较大的,在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不满一年的范围内,可以确定量刑起点。

(二)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范围内确定量刑起点。

(三)数额起点特别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范围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一般诈骗,超过数额较大的起点,未达到数额巨大的起点的,一类地区每增加1.5万元,二类地区每增加1万元,可增加3个月至6个月。电信网络诈骗,每增加5000元,刑期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

(2)一般诈骗,超过数额巨大的起点但未达到数额特别大的起点,一级地区每增加4万元,二级地区每增加4.5万元,刑期可从6个月增加到1年。电信网络诈骗,每增加5万元,刑期从6个月增加到1年。

(三)数额超过特大型起征点的,超出数额在50万元以下的,可以加重一年以下的刑期;数额超过50万元不满250万元的,可以增加刑期一至三年;数额超过250万元的,可以增加刑期三年以上,但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四)其他可以增加处罚金额的情形。

(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第二条第二款适用于定罪量刑的,在确定量刑起点时,将考虑诈骗罪的数额,不用于增加量刑数额。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一)通过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发送短信、打电话或者发布虚假信息,欺诈未特定多数人的;

(二)骗取救灾、抢险、防洪、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的;

(三)以救灾、募捐等社会福利、慈善为名进行诈骗的;

(四)骗取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的财物,或者骗取重病人及其亲属的财物的;

(五)吸毒、赌博等欺诈活动;

(6)多次欺诈;

(七)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障碍等严重后果的。

(八)冒充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电信网络欺诈的;

(九)组织电信网络和智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的;

(十)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欺诈的;

(十一)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累犯除外)或者两年内因诈骗受过行政处罚的;

(十二)利用电话追踪系统等技术手段严重干扰公安机关和其他部门工作的;

(13)利用“钓鱼网站”链接、“木马”程序链接、网络渗透等隐藏技术手段实施欺诈。

(十四)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4、诈骗近亲属的财物,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近亲属谅解的,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

5、对于诈骗犯罪部分既有既遂、又有未遂,以既遂部分确定基准刑的,根据未遂部分犯罪行为的实行程度、造成损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以未遂部分确定基准刑的,根据既遂部分犯罪行为造成损害的大小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40%以下。

二、诈骗罪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本罪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有些犯罪活动,虽然也使用了一些欺骗手段,甚至追求一些非法的经济利益,但并不是或者并不限于公私财产所有权。所以不构成诈骗罪。例如,贩运妇女和儿童是侵犯个人权利的罪行。

诈骗罪的客体仅限于国家、集体或者个人的财产,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对象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因为这部法律在第193条中专门规定了贷款诈骗罪。

2、客观要件

客观上,本罪的特点是采用欺诈手段,骗取大量公私财物。首先,行为人实施欺诈,在形式上包括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两种类型;本质上是导致受害者陷入误解的行为。诈骗的内容是在特定条件下,被害人会产生错误的认识,做出行为人想要的财产处分。所以无论是虚构,隐瞒过去事实,现在事实,未来事实,只要有以上内容,都是一种欺诈。如果欺诈的内容不是让他们处分财产,就不是欺诈行为。欺诈一定要达到普通人可以错误理解,夸大自己卖的商品的程度,不超出社会的承受能力就不是欺诈。欺诈的手段和方法没有限制,可以是口头欺诈,也可以是行动欺诈;欺诈本身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即有告知某一事实的义务,但不履行这一义务导致对方陷入错误理解或继续陷入错误理解,行为人利用这一理解错误取得财产的,也是欺诈。根据本法第三百条的规定,组织、利用秘密团体、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骗取财物的,以诈骗罪论处。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

本罪主观上表现为直接故意,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三、诈骗罪认定

1、与借贷行为的界限

借款人因故长期不归还贷款,或编造谎言或隐瞒真相骗取款物,到期不归还贷款,只要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没有挥霍浪费,不拒不偿还债务,不弄虚作假,不弄虚作假,确实有意偿还;此外,有些人在玩借条后伪造还款收据,谎称已偿还贷款,仍是贷款纠纷,不构成欺诈。

2、与因亏损躲债的界限

如果确实是集资经营企业,由于经营不善,亏损负债,外出避债,仍然是财产性债务纠纷。这和诈骗犯以集资为名经营企业,拿到钱就跑,以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有本质区别。

3、与招摇撞骗罪界限

两者都使用欺骗手段,后者也可能获得财产利益,这是一样的;但主观目的、犯罪手段、财产数额要求、侵权客体都是不同的。诈骗犯罪的目的是诈骗各种非法利益,冒充国家工作人员进行诈骗活动,是损害国家机关威信、公共利益或者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行骗罪不仅包括财产(但不限于数额),还包括工作、职务、地位、荣誉等。属于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罪。犯罪分子利用国家工作人员骗取公私财物时,侵犯财产权,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和正常活动。属于牵连犯,应根据其行为的主要对象和危害性予以点名严惩。骗取财物数额不大,但严重损害国家机关威信的,按诈骗罪论处;相反,它被定义为诈骗罪。如果两类对象受到严重侵害,一般按重罪原则处理;两种犯罪单独实施的,应当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处理。

4、本罪与本法规定的其他诈骗犯罪的界限

在本法其他章中,集资诈骗、贷款诈骗、金融票证诈骗、信用证诈骗、信用卡诈骗、证券诈骗、保险诈骗、合同诈骗等犯罪。这些诈骗罪在主客观方面与本罪相同,但在主体、犯罪手段、主体要件、客体等方面有所不同,易于区分。为此,该条规定:“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以上是《发现法网》小系列编的《广东省诈骗的量刑标准是什么》的相关内容。从以上内容可以知道,

在诈骗案件中,根据犯罪数额的不同,具体分为数额巨大、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三种情况。如果您对以上内容还有疑问,可以咨询王法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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