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19年最新诈骗案报案范本
公安局:
我叫,性别:国籍:出生年月日,籍贯,身份证号:住址:工作单位:电话:
(事件根据不同情况进行了修改。)我在,上(地),200,我在上网的时候,在网上看到一个叫的人,他的联系方式是:网址是:我在给他打电话(手机或固定电话或小灵通或ic卡号码),他告诉我把钱汇到他指定的账户。我当时在。然后联系卖家,卖家说(或者关机或者其他)。然后我就知道我被骗了。
经询问,得知他的电话号码来自,特此报案。
以上我提供的材料完全真实,我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线人:(签名,盖章)
时间:
附上:汇款凭证复印件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汇款人身份证:
对方帐户名:
账号:银行账号
霍金的电话号码是:
卖家或出版商的网址是:
注意:1。汇款凭证复印件,本人和汇款人身份证复印件必须签字盖章!
2.以上是一份样本报告材料。如有不同情况,请自行组织语言或联系我们。
3.邮政编码地址:单位:网络监督科(已收)
二、诈骗罪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本罪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有些犯罪活动,虽然也使用了一些欺骗手段,甚至追求一些非法的经济利益,但并不是或者并不限于公私财产所有权。所以不构成诈骗罪。例如,贩运妇女和儿童是侵犯个人权利的罪行。
诈骗罪的客体仅限于国家、集体或者个人的财产,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对象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因为这部法律在第193条中专门规定了贷款诈骗罪。
2、客观要件
客观上,本罪的特点是采用欺诈手段,骗取大量公私财物。首先,行为人实施欺诈,在形式上包括两种类型,一种是虚构事实,一种是隐瞒真相;本质上是导致受害者陷入误解的行为。诈骗的内容是在特定条件下,被害人会产生错误的认识,做出行为人想要的财产处分。所以无论是虚构,隐瞒过去事实,现在事实,未来事实,只要有以上内容,都是一种欺诈。如果欺诈的内容不是让他们处分财产,就不是欺诈行为。欺诈一定要达到普通人可以错误理解,夸大自己卖的商品的程度,不超出社会的承受能力就不是欺诈。欺诈的手段和方法没有限制,可以是口头欺诈,也可以是行动欺诈;欺诈本身既可以是作为,也
可以是不作为,即有告知某一事实的义务,但不履行这一义务导致对方陷入错误理解或继续陷入错误理解,行为人利用这一理解错误取得财产的,也是欺诈。根据本法第三百条的规定,组织、利用秘密团体、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骗取财物的,以诈骗罪论处。
欺诈导致对方产生错误认识,是行为人欺诈所致;即使对方有一定的判断错误,也不妨碍诈骗罪的成立。在欺诈与对方财产处分之间,需要调解对方的错误认识;如果对方处分财产没有因欺诈造成误解,则不成立诈骗罪。只要欺诈的另一方是有权或有资格处置财产的人,就不要求他是财产的所有者或占有者。行为人以民事诉讼为手段,提供虚假陈述、虚假证据,使法院作出有利于自己的判决,从而取得财产的行为,称为诉讼诈骗,诈骗罪成立。
诈骗罪的成立要求被害人在陷入误解后进行财产处分,这包括处分行为和处分意识。这个要求是为了区分诈骗和盗窃。处置财产的特点是直接交付财产,或行为人承诺获得财产,或承诺转让财产权益。行为人实施欺诈,致使他人放弃财产,行为人拾得财产的,也应当以欺诈论处。但是,向自动售货机内投掷硬币状金属片以获取自动售货机内商品的行为不构成欺诈,仅构成盗窃。
欺诈使被害人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从而造成被害人财产的损害。根据本条规定,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犯罪。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诈骗数额较大,从2000元起算。但这并不意味着欺诈未遂不构成犯罪。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要依法定罪处罚。需要研究的是,行为人在诈骗财物的同时却支付了相当价值的物品,是否构成诈骗罪。有人认为诈骗罪造成的损害是指被害人整体财产的减少,所以上述行为不成立诈骗罪;有人认为是被害人个人财产的损失,所以上述行为仍然成立诈骗罪;还有人认为,诈骗罪是侵害诚实守信,不要求财产损失。我们认为,诈骗罪是针对个人财产的犯罪,而不是针对整个财产的犯罪。受害人因为诈骗花了3万元买了3万元的货。虽然整体财产未受损,但从个人财产来看,如果没有行为人欺诈,受害人不会花3万元购买物品,花3万元就是对个人财产的损害。所以,利用欺诈手段使他人陷入误区骗取财物,即使是支付了相当价值的物品,也应认定为欺诈。
诈骗罪不仅限于骗取实物,还包括骗取无形物和财产利益。根据本法第二十条的有关规定,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可以用于骗取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的,以诈骗罪论处。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
本罪主观上表现为直接故意,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三、诈骗罪认定
罪与非罪的界限
1、与借贷行为的界限
借款人因故长期不归还贷款,或编造谎言或隐瞒真相骗取款物,到期不归还贷款,只要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没有挥霍浪费,不拒不偿还债务,不弄虚作假,不弄虚作假,确实有意偿还;此外,有些人在玩借条后伪造还款收据,谎称已偿还贷款,仍是贷款纠纷,不构成欺诈。
2、与因亏损躲债的界限
如果确实是集资经营企业,由于经营不善,亏损负债,外出避债,仍然是财产性债务纠纷。这和诈骗犯以集资为名经营企业,拿到钱就跑,以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有本质区别。
3、与招摇撞骗罪界限
两者都使用欺骗手段,后者也可能获得财产利益,这是一样的;但主观目的、犯罪手段、财产数额要求、侵权客体都是不同的。诈骗犯罪的目的是诈骗各种非法利益,冒充国家工作人员进行诈骗活动,是损害国家机关威信、公共利益或者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行骗罪不仅包括财产(但不限于数额),还包括工作、职务、地位、荣誉等。属于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罪。犯罪分子利用国家工作人员骗取公私财物时,侵犯财产权,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和正常活动。属于牵连犯,应根据其行为的主要对象和危害性予以点名严惩。骗取财物数额不大,但严重损害国家机关威信的,按诈骗罪论处;相反,它被定义为诈骗罪。如果两类对象受到严重侵害,一般按重罪原则处理;两种犯罪单独实施的,应当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处理。
4、本罪与本法规定的其他诈骗犯罪的界限
在本法其他章中,集资诈骗、贷款诈骗、金融票证诈骗、信用证诈骗、信用卡诈骗、证券诈骗、保险诈骗、合同诈骗等犯罪。这些诈骗罪在主客观方面与本罪相同,但在主体、犯罪手段、主体要件、客体等方面有所不同,易于区分。为此,该条规定:“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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