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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民间借贷纠纷案例,民间借贷纠纷

无忧找律师 作者:admin2021-02-27 08:10:10 诈骗罪 195人浏览

一、概念介绍

1、民间借贷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是指主体平等的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一般来说,是指因借款人与贷款人达成贷款协议,导致借款人无法偿还贷款而发生的纠纷。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一种,应当由民法调整,不承担刑事责任。

 2、诈骗罪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捏造事实或者隐瞒事实,骗取大量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的对象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根据刑法,诈骗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捏造事实,即捏造根本不存在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即行为人隐瞒客观事实。行为人采用欺诈手段,使被害人产生了错误的认识,因而看起来是自愿交出了自己的财产。

 3、集资类犯罪

集资罪包括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欺诈手段大量非法集资。集资诈骗罪兼具一般诈骗罪的共性和特殊性,因此集资诈骗罪实际上是一种特殊的诈骗。

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二、以借为名的诈骗犯罪与民间借贷纠纷的区分

1、承担责任的主体不同

诈骗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以借款名义实施诈骗罪的行为人最终应承担刑事责任。诈骗罪和其他刑事犯罪一样,遵循严格的自我责任原则。如果行为人死亡,则无需追究其刑事责任。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义务主体可能因债务承担、继承或担保等法律事件发生变化,实际借款人与还款义务人可能不一致,即使实际借款人死亡,也可能仍然存在于还款义务人。

 2、行为侵犯的客体不同

诈骗罪属于侵犯财产罪,侵犯的对象是公私财产所有权;集资诈骗的对象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但民事借贷纠纷是债务人不及时偿还贷款造成的,仅是民事违法行为,侵害了合法债权,社会危害性远小于诈骗罪。

3、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不同

区分民间借贷纠纷和诈骗犯罪的一个关键因素是,通过行为获得的金钱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所谓“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指行为人意图以非法手段行使实际占有、使用、收益或者处分他人财产的权利,从而侵害他人对特定财产所有权的正常行使。在民间借贷中,借款人通常会遇到生活或生产经营上的困难,缺乏向他人借贷的资金。在诈骗罪中,行为人的主观目的是非法占有,行为人的疑难事实往往不客观存在。行为人通过捏造虚假事实或者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骗取他人信任,取得财产的。行为人取得财产后,并未将财产用于借款时承诺的用途,而是经常带着钱逃走,或者挥霍所借财产,根本不想归还,使自己无力偿还贷款。

三、罪与非罪之间的区分关键

区分罪与非罪的关键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非法占有目的属于行为人的主观心理活动,具有一定的隐蔽性。研究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只能从行为人实施的具体客观行为事实中做出综合判断。具体到个别情况,要综合考虑行为人与贷款人的关系、借款原因、未能按时偿还贷款的原因和借款人的偿付能力,以及整体

1、行为人与出借人的相互关系

一般的民间借贷关系发生在熟人之间。借贷双方相互信任,双方基于友谊、互助和信任而借贷。在诈骗罪中,行为人往往通过诈骗来取得对方的信任,双方的“友谊”和“信任”都蒙上了一层面纱,是行为人为了达到骗钱的目的而培养出来的,撕破了虚伪和虚无的面纱。情况就是这样。被告刘天学利用网络上的QQ聊

天和电话联系,无视自己的福建家具厂已经倒闭的事实,冒用别人的厂家和展厅来展示自己的实力和财富,塑造成功人士的形象。他邀请被害人到云南访问,以获得对方的好感和信任,进而与对方建立了“恋爱”关系。这些友好的关系,比如“爱情”,并不是自然而然发生的。他们是建立在欺骗的基础上,背后的目的很明显。

2、借款的原因和数额

民间借贷关系中的借款人之所以借钱,是因为他们在生产生活中确实遇到了客观困难,而且借贷金额相对较小。诈骗罪中,行为人以虚假理由或者隐瞒真实情况取得被害人的“借款”,借款数额较大的。当然也不排除有些诈骗惯犯经常骗小钱。本案中,被告人刘天学编造各种借款理由,严重诈骗被害人,诈骗金额巨大,与民间借贷不同。

3、借款的诚信度

一般来说,在借贷关系中,借款人在借钱时不会欺骗或欺骗贷款人。即使有,也会把困难A描述为更严重的困难B,以此来博取贷款人的同情,以获得贷款,但毕竟是有客观困难的。诈骗罪中,行为人事先有计划,以莫须有的困难为借口,有计划地进行诈骗,以达到骗取钱财的目的。被告人刘天学拿了一笔严重的诈骗案,但他的手法让被害人产生了错误的认识,他是自愿借贷投资的。

4、还款的诚意度

在借贷关系中,借款人不否认借贷关系,积极创造还款条件;即使贷款没有按时偿还,也是由于自然灾害、疾病、损失等客观原因造成的暂时或长期。是“不可能”,不是“不作为”,根本没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

诈骗罪中,行为人自始至终都没有还贷意愿。骗取钱财后挥霍一空,销声匿迹。这是区分借贷和诈骗的关键。“非法占有目的”是主观因素,难以认定。这不仅取决于行为人的自白,还取决于行为人是否有真正的还贷意愿,这需要结合一些客观因素来认定。

看演员的一贯表现。演员是个正派的人,是个事业型的人,所以诈骗犯罪的可能性比较小。如果行为人无所事事,有作弊的不良习惯,则涉嫌非法占有贷款。

(2)看演员借钱后的态度。借款后,行为人不按借款目的使用借款,而是挥霍浪费,不老老实实工作,很有非法占有借款的嫌疑。

(3)看行为人是否否认借贷关系。一般来说是出具借据,承认借款关系,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借款用途。不过,也不一定。这是骗子的天才。利用一个善良的人的这种弱点,不仅可以骗钱,还可以逃避打击。所以,即使是开了欠条,承认了贷款关系,也要从更深层次去考察开欠条的真实目的。如果行为人完全没有偿还贷款的意愿,就不能通过应对贷款人,或者取得贷款人的进一步信任,为下一次甚至更多的诈骗行为铺路,或者隐瞒犯罪,逃避打击等方式来否认非法占有的目的。刘天学诈骗案深刻印证了这一点。

(4)看演员的还款态度。只要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贷款到期后,借款人会尽最大努力偿还贷款,暂时无法偿还,也会向贷款人说明原因,以便了解。诈骗罪中,行为人对自己欠钱的事实漠不关心。即使他承诺还款,并且有少量还款行为,他还有另一个阴谋:要么为以后的诈骗做准备,要么灌注贷款人,避免打击,或者两者兼而有之。被告人刘天学对此做了生动的解释。他给一些受害者开借条,中途做了一些还款,没有拒绝对方的还款要求,甚至还做了“主动”还款承诺。但是,所有这些幻想都掩盖不了他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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