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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逃逸不构成犯罪扣多少分,不构成犯罪的诈骗如何处罚

无忧找律师 作者:admin2021-02-27 14:52:11 诈骗罪 103人浏览

一、不构成犯罪的诈骗如何处罚

诈骗罪(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捏造事实或者隐瞒事实,骗取大量公私财物的行为。

根据2010年11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四十九次会议通过的最新司法解释,诈骗数额较大,从3000元起至1万元以上。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要依法定罪处罚。3000元以下的公安机关也要受理,积极开展工作,及时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报告,开展串并联案件。如果此类案件发生在多个地方,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可以指定管辖。诈骗案件中没有其他涉嫌犯罪行为的,经查明,可以给予违法行为人行政处分。

二、诈骗情节严重的行为有哪些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是数额巨大的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的诈骗罪是“情节特别严重”的重要内容,但不是唯一的情节。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3.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弄虚作假,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4.骗取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和医疗资金和物资,造成严重后果的;

5.花费诈骗财物,使诈骗财物无法返还的;

6.利用诈骗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7.因诈骗受到刑事处罚;

8.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障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9、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三、诉诈骗罪不构成犯罪的辩护词怎么写

主审法官和法官:

Xx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xx家属的名义委托,经xx本人同意,该律师担任秦汉合同诈骗案一审辩护人,现依法参加诉讼。

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认真研究了武汉市江汉区检察院的起诉书,认真查阅了本案的案卷材料,多次会见在押的被告人xx,只是参加了法庭调查。经综合分析,本案被告人xx被武汉市江汉区检察院指控在签订合同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违反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是错误的。xx的行为属于民事欺诈。为履行辩护人职责,切实维护被告人xx的合法权益,现出具以下辩护意见,供本院合议时参考:

第一,xx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X和X的钱,并将其视为已有意思表示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捏造事实或者隐瞒事实,骗取对方财产的行为。构成本罪,主观方面必须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并以此为已有;客观上,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刑法第224条规定的五种行为是通过捏造事实或隐瞒事实来实施的,两者缺一不可。否则,不是客观就是主观。结合刚才的案卷材料和法院调查,不难发现,xx的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主观要件,也就是说xx没有非法占有他人钱财并将其作为已有钱财的意思表示。

刚才法院审理查明,xx虚构平安公司提供‘定值投资服务’的产品,与X、X签订合同,从X、X处取得20万元后,将款项用于个人股票交易,并按照约定的时间和金额向X、X支付利息,继续履行他们之间的所谓协议。同时还发现,没有证据证明xx在从X和X处获得20万元后,不想退或者不能退。也就是说,不能否定xx履行合同的能力。

因此,辩护人认为,由于xx的主观方面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主观要件,其行为不是合同诈骗罪规定的行为,因此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二、xx不挪用其单位或单位客户的资金,也不构成挪用资金罪

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给他人使用,数额较大,在计划后三个月内未归还,或者进行数额较大的营利活动,或者进行违法活动的行为。他犯罪的对象是“自己单位的资金”。

本案中,xx挪用的是公民个人的钱,而不是单位的资金。虽然X和X之前和保险公司有业务关系,但是这次没有建立业务关系,所以在这种情况下X和X不是保险公司的客户。由于xx既不挪用本单位资金,也不挪用保险公司客户资金,不构成挪用资金罪。

第三,xx行为的性质应认定为民事欺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十八条规定,一方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导对方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

Xx谎称xx保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提供‘固定价值投资服务’,以公司名义向X、X收款的行为符合《高法》上述规定,应认定为民事欺诈。

四、xx的欺诈行为是利用保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名义与周、熊发生投资关系。签约后,XX将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周、熊的投资收益。若期满后XX仍未还款,将与周、熊形成民事纠纷。

无论X和X起诉xx的保险公司还是xx,法院都会根据上述事实判令xx承担返还责任,但不会判令xx的保险公司承担返还责任。原因是:

1.xx所在的xx保险公司没有“固定价值投资服务”业务;

2.X和X没有xx保险公司的正式手续和发票

3.xx签署了其虚构的xx保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协议,该虚构公司与xx所在的xx保险公司是两个独立的公司,用民事诉讼的语言表述,即两个民事诉讼主体。

审判长、审判员,综上所述,该辩护人认为,xx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X、X的钱财,并将其视为已有故意,依法不构成合同诈骗罪;Xx挪用不是其单位或客户的资金,也不构成挪用资金罪。至于xx的民事欺诈,应由民法和民事诉讼法调整,不应追究

刑事责任。请法院根据事实和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对xx做出公正的判决。

律师:xxx

Xxxx年xx月xx日

以上是边肖编著的关于如何惩治不构成犯罪的诈骗行为的最新内容。综上所述,我国并未规定相应的处罚,但在诈骗案件中没有其他涉嫌犯罪行为的,可以在认定违法者后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如果您有其他法律问题,请咨询我们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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