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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志超辩护律师,王某向张某借款10000元

无忧找律师 作者:admin2021-02-19 19:26:50 诈骗罪 122人浏览

张借6000是借款还是诈骗

基本情况:

张和刘在外地工作的时候,因为没有挣到钱,把现金都用光了。张因为女朋友生病、朋友生日等各种原因,向刘的父亲借了6000元钱。随后,两人讨论了刘因工作期间拒绝接受管理而砸老板豪车,并要赔偿对方损失,公安机关将追究刘的刑事责任,需要用钱“解决”,从而骗取受害人刘的父亲3.55万元,供两人挥霍。由于刘是受害人的儿子,不满16岁,司法机关没有追究他的刑事责任。

案例分析:

对于张诈骗被害人刘的父亲3.55万元的行为,不存在异议,但对于借款6000元现金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存在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行为人借款6000元的行为属于一般民间借贷纠纷,不属于诈骗范围。原因是行为人张明确向被害人借款,并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以女友生病、朋友超生等虚构原因借款6000元,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欺骗手段。同时,他骗的钱都用来挥霍,他也无意归还。结合案件综合分析,应该也是诈骗。

评论:

笔者赞同第一种意见,即借6000元不是诈骗。民事贷款纠纷是指借款人与贷款人之间因达成贷款协议而导致借款人无法偿还贷款而发生的纠纷。属于民事欺诈的一种,应当是民事法律关系,受民法调整,不承担刑事责任。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捏造事实或者隐瞒事实,骗取大量公私财物的行为。两者的区别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比较,从而确定属于民间借贷还是诈骗。

首先,区分民事贷款纠纷和诈骗罪的一个关键因素是行为是否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所谓“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指行为人意图以非法手段行使实际占有、使用、收益或者处分他人财产的权利,从而侵害他人对特定财产所有权的正常行使。刑法上的诈骗罪,不仅要求行为人捏造事实或者隐瞒真相,还要求行为人具有将他人财产据为己有的主观目的。本案中,张借6000元的行为不能客观地看出他有将他人财产据为己有的主观目的,不应认定为诈骗罪。

二、看借贷中借贷双方的关系。民间借贷关系一般发生在相互认识、相互交往的亲友之间,是建立在相互信任的基础上的。但诈骗往往发生在双方相识不久后,以虚构事实或欺骗手段骗取对方信任,使被害人“自愿”放弃财产。

三、看贷款关系的原因或目的。在一般的借贷关系中,大多数借款人由于法律原因无法解决经济困难,然后向他人借款。困难消除后,他们按照约定主动偿还贷款。而以借贷为名行骗的人,往往捏造虚假的、难以启齿的事实,或者以高额利息作

为骗别人钱的诱惑。对于以各种借口拒绝偿还到期债务的人,即使在借款时有一些欺诈行为,实践中也很难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一般作为民事纠纷解决。

四、看借款人是否愿意归还以及不能按时归还的原因。借款人不否认适当的贷款关系,并表示会努力归还。即使不能按时归还,也往往是因为不取决于其意志的客观困难。以借款为名骗取财物的行为,往往表现为带钱潜逃,或者挥霍、赌博,或者明知自己没有资产、没有实际偿还能力而肆意借款,或者藏匿

结合本案,根据以上分析,张借款6000元现金的行为不应视为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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