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型网络犯罪包括哪些
(一)针对网络的犯罪的表现形式
1.网络盗窃。
通过互联网窃取技术、军事和商业情报是最常见的网络犯罪类型。目前,通过国际信息高速公路和互联网,国际犯罪分子每年可以窃取价值约20亿美元的商业情报。在经济领域,银行已经成为网络犯罪的第一目标。犯罪形式是通过支付电子货币、票据、银行对账单、清单等窃取公私财物。
2.制造和传播网络病毒。
网络病毒是网络犯罪的一种形式,是人为干扰破坏网络安全正常运行的技术手段。病毒的快速扩散对网络安全构成了最直接的威胁,已经成为重大的公共危害。
3.侵犯高科技。
这种犯罪是一种旨在瘫痪整个计算机网络并造成最大损害的攻击。世界上第一个向军用计算机系统伸出黑手的15岁少年美国少年米尼克,凭借其破译计算机系统的特殊能力,成功进入“北美防空指挥中心”的计算机系统。
4.高科技污染。
高新技术污染是指利用信息网络传播有害数据、发布虚假信息、滥发商业广告、侮辱诽谤他人的犯罪行为。由于网络信息传播范围广、速度快,如果得不到有效控制,损失将不堪设想。
(二)网络扶持的犯罪的主要表现形式
1.网上盗窃。
网上盗窃案件有两种:一种是在银行等金融系统,另一种是在邮电系统。前者的主要手段是通过计算机指令将他人账户的存款转移到虚假账户,或者通过计算机网络向某公司的计算机发出指令,要求将现金支付给另一个实际不存在的公司,从而盗取现金。在邮电领域,最突出的网络犯罪是代码盗窃和计算机合并。
2.网络诈骗。
网络诈骗是指以伪造信用卡、制作假钞、篡改计算机程序等手段进行诈骗、骗取财物的犯罪行为。
3.网络色情。
互联网是一个没有监管者、没有边界、没有警察的开放网络,也就是所谓的“网络无涯,法律有限”。有了互联网,成年人和孩子只要坐在电脑前,就可以在世界各地查找色情信息。互联网赋予了传播淫秽物品的传统行为更大的普遍性和更高的集中性。
4.网络赌博。
网络时代,网络上经常出现赌博犯罪。1998年2月底,曼哈顿区, 纽约检察院起诉了14名在网上赌博的赌徒。据美国,负责此案的联邦检察官称,美国数十家公司利用互联网和电话进行体育赌博活动,而每年的赌博资金可能超过10亿美元。
5.网上洗钱。
随着网上银行的悄然兴起,金融业一场无声的革命正在开始。网上银行为客户提供了全新的服务。客户只要有一台联网的电脑,就可以随时随地办理银行的所有业务。这些便利条件为“洗钱”犯罪提供了极大的便利。利用网上银行清洗非法资金比传统洗钱更容易,可以更加隐蔽地切断资金流向,隐藏非法资金来源。
6.在网上教唆或者传播犯罪方法。
教唆他人网上犯罪的重要特征是教唆犯与教唆犯不直接见面,教唆的结果不一定取决于教唆犯的行为。该类犯罪可能会产生大量间接被教唆对象同时接收同一被教唆内容等严重后果,具有极强的隐蔽性和扩散性。
二、电信网络犯罪的法律特征
(一)数量猛增
2013年之前,通过或涉及电信网络实施的犯罪只有3起,2013年以来,此类案件数量上升至20起。单县法院所在地区属于欠发达地区,经济发达地区相应的案件会更多,增量会很大。
(二)种类多,涉及领域广
通过电信网络实施的犯罪活动不同于以往的常规犯罪,具有种类多、覆盖面广、危害大、隐蔽性强的特点。随着科技的发展,电脑、智能手机等网络应用终端的普及,在互联网上通过QQ群传播淫秽视频,通过微信销售国家特许经营的香烟,通过设置“伪基站”群发诈骗短信,通过打电话冒充专业人士销售所谓的中草药,在贴吧、微博、微信群、QQ群等平台上传播他人隐私或编造谣言,侮辱、诽谤、侵犯个人权利的行为日益猖獗。电信网络犯罪往往涉及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制作、销售、传播淫秽物品罪等传统侵权领域。并且还让一些常见的犯罪穿上“隐形衣服”,比如通过微信红包行贿受贿,这是非常隐蔽的。
(三)传播快、危害人群众多,危害大
不法分子通过设置“伪基站”、设置微信群、飞信群、QQ群等通讯群进行传播。它们的传播速度呈几何级数增长,难以控制,对应的受害群体众多。在我们法院审理的案件中,受害者既有年轻人,也有中老年人。有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业工作人员;有知识分子,也有普通人。一些犯罪分子通过电信网络编造、传播险情、灾情等虚假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甚至引发社会恐慌,影响经济社会稳定发展,造成巨大危害。
(四)涉案嫌疑人多、地域广
传统的刑事案件都是一个人进行,即使形成了共犯,也是“一对一”的形式,而这类案件是多人共同进行的,“一对多”或“多对多”涉及的嫌疑人也很多。电信网络不受地域限制,跨省、跨地区甚至跨国犯罪频发。
三、网络犯罪怎么选择管辖法院
(一)网络行为的最终目的地
所谓犯罪目的,是指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希望达到的有害社会结果的主观反映。国外有从犯罪目的角度确定犯罪地点的案例。例如,2003年,来自美国,的18岁少年杰弗帕森,因生产一种被称为“冲击波”的变异病毒而被警方逮捕,这种病毒感染了7000台电脑,被美国媒体称为“青少年毒品之王”。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杰弗里帕森被指控“故意危害或者企图危害计算机安全”,这是基于犯罪目的追诉其法律责任的重要依据,也是基于“犯罪目的”裁判管辖权的知名案例。
外国刑法中也有类似的规定。《奥地利刑法典》第67条规定:“所谓犯罪结果发生地,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犯罪结果发生的地点,或者行为人认为应当发生的地点”;003010第9条第
(1)款还规定:“犯罪结果发生地或者犯罪人希望结果发生地为犯罪发生地”。因此,有学者认为“犯罪地点是指犯罪人操作计算机的地点或者犯罪人利用网络主动指向的地点”。从这个定义可以看出,行为人在网络空间实施行为时,都是在内心形成一定的动机后,通过实施网络行为来表达的,实施的行为大多有最终的目的地。
(二)网络犯罪行为实施地
所谓实施网络犯罪的地点,是指实施网络犯罪的计算机终端所在地或者行为人故意使用ICP服务器的地点。作案人主动实施犯罪的必要工具是其使用的终端计算机设备,被害人感知犯罪的必要工具是其使用的终端计算机设备。ICP服务器是犯罪行为在网络空间完成的终点,也是犯罪结果在网络上被感知的起点。可以看出,实施和发现网络犯罪和网络犯罪的计算机终端和国际比较方案服务器之间有着实质性的关系。
因此,将有目的使用的计算机终端或ICP服务器的位置认定为犯罪地点,既符合网络行为的技术特征,又能最大限度地找到行为的源头,便于侦查打击犯罪。因此,网络犯罪实施地是确定刑事管辖权的合理依据之一。
(三)网络犯罪行为结果地
所谓网络犯罪结果地,是指被害人发现网络犯罪的计算机终端或者被害人发现网络犯罪的具有目的和合法用途的ICP服务器。确认网络犯罪类似于民事诉讼中的“原告对被告原则”。虽然网络犯罪和网络侵权有很大的区别,管辖依据也有很大的不同,但这一判断依据在网络空间的运用,在民商法和刑法领域都引起了类似的争议:以原告发现网络侵权或犯罪行为的计算机终端或服务器的位置作为认定网络侵权或犯罪行为结果的标准, 原告可以通过公证从任何地方随意下载相关网页和邮寄材料,这将无限扩大原告选择管辖法院的权利。
基于传统的管辖权理论,第一上诉法院获得管辖权。即使第一上诉法院不适合审理案件,也可以根据指定的管辖权解决网络空间的管辖权冲突,而其他法院则自动丧失管辖权。相应地,在刑法领域,以被害人发现网络犯罪的终端设备和ICP服务器作为设备和技术参考因素,以“有目的的使用”作为主观审查标准,以被害人发现网络犯罪的计算机终端或被害人有目的的使用并发现网络犯罪的ICP服务器作为网络犯罪的结果,进而确定刑事管辖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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