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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网络信息罪判多久

无忧找律师 作者:甲小之2021-09-22 07:57:34 网络犯罪 201人浏览

2021年7月初到湖南某地看守所会见,涉嫌的罪名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当事人告诉我,当地对于帮信罪打击的异常严厉,有一个案件卖了几张卡,刑期在一年六个月以上。自己也有了最坏的打算,我安慰他说,你的有利情节在审查起诉阶段我会全部呈现给检察官,争取在认罪认罚的基础上,将刑期降下来,从我办案的经验来看,不会量刑这么重。不管无论如何,心怀希望,做好准备。

上周四接到一个咨询帮信罪的当事人,告知我自己有自首情节,也认罪认罚,已经取保在外,但检察院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中量刑六个月,但并没有给出适用缓刑的建议,问我能不能在审判阶段争取缓刑,我回答他,理论上是有缓刑的可能性,三年以下都有适用缓刑的可能性,但在具体办理案件中需要步步为营,在开庭时将所有有利的情节展现,甚至退赃与罚金缴纳也要赶在前面,这样还有适用缓刑的机会。

如果想要全面回答题主的问题,需要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及刑事案件的量刑进行一个全面梳理,那样会有大量的篇幅,也可能眉毛胡子一把抓,不能突出重点。就实践中的影响量刑的因素列举一些。

一、参与程度;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于当事人影响非常大因素是参与度的大小,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专门贩卡的人员,一般会认为参与度是极高的,在量刑时当然会考虑从重处罚;而对于仅将银行卡借与他人,并没有实际参与后期的犯罪活动,一般法官在考虑量刑时会从轻。

目前在司法实务中,朋友之间、亲戚之间转借银行卡现象时有发生,在具体处理案件时,需要结合当事人的参与程度给出较为合法合理的处理,如果仅是出于帮忙,没有进一步参与具体的活动,一般不会认为犯罪,即使司法机关认为是犯罪,也不会给出较重的刑罚。

二、主观恶性;

主观恶性是犯罪主体对自己行为及社会危害性所抱的心理态度,属于犯罪的主观方面的一种,犯罪主观要件是支配行为人实施危害行为的内在动力,研究犯罪时的主观恶性,对于确定犯罪的性质、在量刑时起到重要的作用。

1、当事人的年龄及智力情况。

这种情况一般针对于未年人等生理与心理尚未发展成熟,改造空间较大的嫌疑人,相较于成年人来说,主观恶性一般较小。但对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而言,一般在实践中对于在校大学生及刚入职场的人员,由于其社会阅历有限,但考虑其实际情况,法官在量刑时一般慎重量刑。

2、当事人的平时表现。

实践中,对于有犯罪前科的人员,一般会从重处罚。特别是对于累犯,累犯一般指犯罪后五年内又故意犯罪的。而对于曾经实施过暴力类犯罪的嫌疑人,比如故意伤害、抢劫、非法拘禁等的嫌疑人会从重把握。而对于平时表现良好,没有不良嗜好,遵纪守法的当事人,一般会被认为主观恶性较小。

3、有无预谋。

在实践中,临时起意与有预谋的犯罪量刑时具有较大的区别,一般临时起意的主观恶性相较于有预谋的嫌疑人的主观恶性要小。犯意提起者、指挥者与积极实施者相对于一般的成员参与者的主观恶性要大。

在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中,对于一般的参与者,比如向上游犯罪提供手机卡赚取几百块钱的费用,一般来说具有临时起意的性质,不会认为主观恶性较大,但对于出售手机卡较多,一般会被认为事前已经有预谋,会被认为惯犯,主观恶性较大。

三、获利情况;

获利情况目前在实务中对量刑会产生重要影响,之前有一位当事人家属咨询我,在公司获利了十几万,检察院量刑在两年六个月,其中检察官主要考虑的是获利情况。所以从目前该罪的有效辩护方向来看,如果确实没有获利或者获利很少,检察官在具体量刑建议时会给较低的量刑建议,法官基本在判决时也会考虑实际情况,不会判决很重。

四、流水情况;

从题主的问题中我推断应该是将银行卡出借给了他人,导致涉案金额200多万,在实务中银行流水并不是量刑轻重的重要衡量标准,20万构罪。毕竟将自己的银行卡出借他人,出借人并不清楚具体的流水情况,过账多少金额也不是出借人所能把控的。司法机关也会注意到相关问题,并不会认为当事人一定是罪大恶极。但笔者在实务办理中发现,有的办案人员会把银行流水作为社会危害性的重要衡量标准,这是值得注意的问题。

五、退赃情况;

退赃有时也会作为衡量主观恶性较小的标准,但实践中会作为从轻情节考虑,对于量刑会产生重大影响,笔者在办理案件中发现司法机关对于退赃问题格外重视,对于积极主动退赃的当事人在量刑幅度上会给出较大幅度的降低,所以针对此种情况,当参与其中有获利时,积极退出是明智选择。

题主提到获利7000多,建议积极与办案机关沟通,尽快退掉,从而赢得从轻处罚的机会。

六、有无从轻减轻情节;

目前对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除了自愿认罪认罚、退赃之外,还有以下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需要注意。比如自首、立功、坦白等。自首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在办案机关主动打电话后,嫌疑人到达指定位置是否为自首,实践中只要主动到案,并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是应该按照自首来处理的。有的嫌疑人到案后不如实供述罪行,有所隐瞒,就不能认定为自首。

关于立功,只要检举揭发他人犯罪,实践中一般会被认定为立功,比如参与类似案件的其他人,只要公安机关查证属实一般会按照立功来处理。

以上是对该罪量刑的影响因素进行了概括性总结,实践中会有不同的情况,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针对题主的问题,我想谈几点有效辩护的方法问题。

题主提到已经批捕逮捕,认罪态度好,并且愿意退还获利,这种情况应该将主要精力放到检察院阶段,我认为应该从以下两个方面做好辩护工作。

第一、在审查起诉阶段积极与检察官就认罪认罚问题进行沟通。

目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已经全面展开,检察机关对量刑问题有一定的话语权,并且现在愈加重要,只要量刑没有较大问题,法院原则上是要采纳的,法律规定是应当,而不是可以。并且如果不采纳,法院也需要详细说明理由,如果检察机关不满意,也可能会抗诉,抗诉加刑的概率就会加大,这需要特别注意。

所以案件到了审查起诉后,辩护律师应尽快查阅卷宗,当发现案件定罪没有问题时,应积极说服当事人认罪认罚,检察官面对积极认罪认罚的当事人,会在量刑上给出较大幅度的降低,这项工作应在案件到达检察院半个月内完成,因为审查起诉一般只有一个月的时间,主动认罪认罚对于检察官的工作也会有较大幅度的降低。

与检察官沟通案件需要一些技巧,比如一定要将对当事人有利的全部因素列举。较为常见的从轻减轻情节笔者在前文已经列举,需要在检察官面前一一呈现,千万不能漏掉一个,少了一个可能就会多几个月。对于有争议的量刑情节,一定要在审查起诉说服检察官,比如刚才提到自首的问题,到底是不是主动到案与如实供述,需要与检察官展开有力度的沟通。

另外,我一直主张把案件所在地的类似裁判文书全部检索,找出与案件类似的司法案例,这是对检察官最为有效的说服方式,毕竟这样可以省掉他们检索案例的大部分时间,如果再有比司法案例有利的因素,在量刑时检察官大概率是会进一步降低的。虽然我国不是判例制国家,但类案同判这几年越来越受到重视。毕竟类案不同判会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

关于沟通的方式,可以当面沟通、电话沟通与书面沟通,各种形式都可以,但最好各种方式都要用上,需要注意的是一定要讲究时效性,千万不要等到检察官已经有了结果再去表达意见,那样就晚了。

第二、退赃争取缓刑或者较低刑期。

在审查起诉阶段,当通过上述方式已经争取了较低刑期建议,这样就可以再与检察官就是否能够给出缓刑建议进行沟通,如果检察官明确表示即使退赃也不能直接给出缓刑建议,那就不要在审查起诉退赃了,因为想要争取缓刑的目标不能达到,需要在法院审判阶段再进一步沟通。

当案件到达法院审判阶段,这样创设新情节的有利条件就需要紧紧抓住,在法院开庭审理前就需要对获利退回的问题与法官进行沟通,一般来说法院是会乐意接受的,因为即使不主动退,后期在判决书中也会显示没收违法所得。在审查起诉研究卷宗及会见当事人的情况下,实际辩护律师对于非法所得情况已经非常清楚,所以具备在开庭前就具体非法所得情况与法官沟通的机会。

退一步来讲,如果法官不能就是否适用缓刑给出明确的意见,如果退回赃款,大概率会在检察院认罪认罚量刑基础上会给出进一步量刑幅度的降低。

之前笔者有一起案件,在与检察官已经谈了多次,量刑没有进一步下降的可能性,在法院阶段退出了获利,法官说服检察官就量刑问题作出了让步,在原认罪认罚的基础上,又给出了进一步的下降,判决后当事人很快就走出了看守所。在看守所中由于实际羁押的时间折抵刑期,所以有时会遇到判决的有期徒刑与实际羁押的时间相差不多的情况。比如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但实际已经羁押五个多月,那么判决后即使判决还没有生效,法院也会暂时先取保候审。当事人的人身自由基本已经不受限制。

针对题主的情况,我认为以上两点是切实可行的,并且能够起到有效辩护的效果。仍然要提醒一点,必须要注意时效性,不要错过了最佳的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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