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32838件56276人,受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45169件77405人。过去,大多数涉及青少年犯罪的案件是盗窃和故意伤害。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类型呈现多样化,尤其是诈骗犯罪日益呈现网络化发展趋势。
互联网的普及给我们带来便捷高效生活的同时,也因其平台开放、信息碎片化、沟通便捷、身份虚拟化等新特点,逐渐成为青少年诈骗的新领域。
【案例一】诈骗30余宗,骗子大多十六七岁
刘老师是佛山市, 南海区黄岐一家公司的业务员2015年3月9日,他准备订一张去贵州的机票,发现一个网站可以通过网上查询买到特价机票,于是打了一个网站上提供的客服电话。对方要求刘先生将货款转到一个账号以6217开头的银行账户。刘老师将购房款转入指定账户后,对方称转账不成功。刘老师根据对方的提示在取款机上操作,然后发现银行卡里的2万多元现金已经全部转账完毕。
刘立即报了警。3月12日,羊某政、羊某能,等13名犯罪嫌疑人被警方抓获,当场查获赃款2万余元、作案车辆4辆、涉案物品银行卡、手机等一批。
经初步审理,这个诈骗窝点位于海南,的特大电信诈骗团伙,在广东, 河南、福建两省“承包”了30多起“换票换火车票”电信诈骗案件,团伙成员大多为16、17岁。
【案例二】17岁少年背着伪基站发诈骗短信
2015年9月4日上午,陕西省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民警接到报警,称有多人收到诈骗短信。根据信号来源,警方锁定了其在汉中市,中央广场附近的位置,然后逮捕了嫌疑人。警方在犯罪嫌疑人龙某(17岁)随身携带的背包中发现了电源、主机和信号发射器(伪基站设备)。
据龙某交代,今年7月中旬以来,他一直携带这套设备在湖南, 四川, 陕西等省份发送诈骗短信。内容分为两类。一种是要求信息接收人把钱汇到一张银行卡上,以租金的形式支付租金;二是以看守所办理取保候审的形式诈骗,有需要的可以打电话。
据调查人员称,龙某受雇于他人,但只有一个电话号码控制着他。龙某的父亲去世了,他的母亲再婚了,无人照看,也没有去上学。今年7月,他在路上遇到一个人,问他想不想挣钱。他一天能挣几百元,龙某同意了。之后,这个人给了他这套设备,并教他如何使用。之后,他被电话和短信控制,并根据发送的金额获得报酬。他每天把截图发出去后,发给对方,对方每发一张就付给他一分钱。
【案例三】彩票预测,少年因诈骗获刑
2013年7月,被告人许某某与卢某某利用互联网合谋诈骗他人钱财。卢某某提供笔记本电脑、银行卡和其他犯罪工具,并租了一套酒店式公寓作为诈骗窝点。许某某负责诱骗女性受害者在婚姻网站上投资“彩票”进行诈骗。
同年8月,在婚恋网站上认识了,获得了的信任,他谎称自己是彩票公司的董事,以有内幕消息可以让中奖为由,诱骗“投注”1万元。随后,作为彩票公司的经理,卢某某打电话给苏某某,告知自己中奖了278万元,并以必须支付银行开户费为由,骗取苏某某汇款6万元。同月18日,卢某某联系邱某龙(另案处理)冒充香港金融管理局工作人员,被香港金融管理局用苏某某奖金冻结。以解冻费用为由,骗取苏某某汇款8万元,后卢某某要求卢某凯(另案处理)从银行ATM机上取8万元。
诈骗后,许某某收到人民币1.2万元。事发后,福建省漳浦县, 漳州市市公安局从卢某某查获人民币15万元,返还给被害人苏某某被害人苏某某向许某某表示理解
经审理,漳浦县人民法院认为,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捏造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人民币15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许某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犯罪时不满18岁,应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许某某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检察官说法】网络诈骗往往从信息泄露开始
网络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编造事实或者隐瞒真相,骗取大量公私财物的行为。网络诈骗案件中的未成年人既是“个体户”,又是“群体”成员,分工明确,各司其职,有的未成年人是受他人教唆。
一、网络诈骗的主要类型与手段
网络诈骗多以网购、网上兼职、网上投资等方式出现。根据犯罪手段的不同,一般分为利益诱惑型和危机恐吓型两种。
1.利益诱惑是指利用被害人贪便宜或贪图经济利益的心理,使被害人陷入误解,通过网络骗取财物的行为。最常见的有:网购,以卖货为名骗取钱财。比如,一中犯罪嫌疑人以卖机票为名行骗;小额信贷,即承诺向受害人提供小额贷款,但先以收取费用或存款的名义骗取钱财;注册虚假网站,如以婚恋、专业中介等名义设立网站。并收取低廉的手续费骗取钱财;彩票预测,即打着提供彩票中奖信息的幌子骗钱。比如三中,案,犯罪嫌疑人先是通过网络寻找对象并进行情感投资,然后通过编造中奖信息骗取15万元。
2.危机恐吓是指故意制造虚假危机或利用被害人陷入危机的不利局面,欺骗被害人,骗取财物的行为。比较常见的危机威胁类诈骗主要有:QQ,微信等好友聊天类诈骗,即虚构事故等。以博取被害人的同情和骗取财物;骗取机票或演出门票,即联系购票人,谎称航班或演出取消,利用钓鱼网站骗取钱财;网购退货诈骗,即谎称网购或送货不成功,向受害人发送钓鱼退货网站骗取钱财。
二、网络诈骗为何受骗子“追捧”
随着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犯罪分子的诈骗手段也在“与时俱进”,不断被翻新,变得越来越“集团化”、“专业化”,往往难以防范。那么,为什么网络诈骗会受到诈骗嫌疑人的青睐呢?
1.低成本赚大钱:你只需要一台联网的电脑,就可以制作、设置钓鱼网站,在网上发布虚假信息,就可以完成犯罪的前期准备。他们利用现代网络和移动通信,追捕发现无数犯罪对象,积累的犯罪收益往往让犯罪分子不择手段。目前大多数小规模网络诈骗犯罪破案率极低,司法手段难以有效及时打击此类犯罪,导致犯罪嫌疑人无视法律,疯狂作案。
2.你可以把它摇成“摇钱树”:微信、陌陌, 米聊等自媒体软件都开发了“摇”、“扫”、“找附近人”、“漂流瓶”、“和陌生人说话”等新功能。你可以通过晃动手机或者“捡瓶子”的方式,在网上即时交友聊天。一句简单的“问候”可能会让你成为对方的朋友。在聊天交友的同时,还可以浏览对方的个人信息和照片,在虚拟世界中轻松掌握对方的信息,为欺骗铺平道路。
3.补一个身份,“让你找不到我”:自媒体软件大多采用非实名制注册,对用户注册没有太多限制。屡试不爽的青少年经常利用他人或虚假信息多次注册,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后往往采取注销或丢弃SIM卡的形式逃跑,并改变身份继续作案,给公安机关的案件侦破工作带来很大困难。借助现代互联网和通信设施,网络诈骗极大突破了传统时空的限制,犯罪广泛分布于不同地域。虚拟性和关联性的特点导致了传统时空关系的分裂,一个犯罪行为的许多要素可能分布在多个区域。碎片化的地理分布特征增强了犯罪的非接触性,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之间的交流很少。被害人甚至对犯罪嫌疑人的真实情况一无所知,只知道对方的虚拟姓名、身份、地址和联系方式,给侦查工作带来了极大的挑战。
【相关法条】
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骗取大量公私财物的行为。一般来说,本罪的基本结构是: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诈骗被害人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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