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于邻接权的具体情况,无忧找律师通讯公司边肖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这个问题的资料。如果你想了解邻接权的具体情况,请跟随边肖,立即为你解答。跟上无忧找律师边肖的步伐,一起往下看。邻接权的具体情况有哪些
一、相邻通行权和通行权
关于相邻的通行权,应注意两点:
(1)相邻路权的主张必须以必要为前提。也就是说,只有当相邻方的土地或房屋因自然条件或其他原因被相邻方拥有或使用的土地或房屋包围,使其无法通过对方的土地或房屋时,相邻方可主张行使相邻权。如果除了通过土地或房屋外,还有公共通道或其他公共通道,则相邻方一般无权主张“通行权”。
(2)主张相邻通行权的一方,应当选择对相邻的另一方造成最少损失的路线和方式,并对给他人造成的损失给予适当赔偿。
二、建设临时占用相邻土地的权利
最高法院意见第97条规定:“相邻一方因建设施工临时占用另一方使用的土地,占用方未按双方约定的范围、用途和期限使用的,责令其及时清理场地,排除障碍,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1.相邻方因施工需要临时占用相邻对方土地的,对方应提供便利,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土地的范围、用途和期限,土地所有者不得无理限制临时土地所有者;
2.临时占用者应当严格按照双方约定的范围、用途和期限使用土地。使用后,应及时清理场地,清除障碍物,恢复原状;因临时占用造成土地所有者损失的,占用者应当赔偿。
三.铺设管道的相邻权利
根据《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的原则和有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精神,铺设电缆、管道、架设电线等空中线路时,如果必须经过相邻方的地下或地面,相邻方不得拒绝或阻挠。双方应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协商确定赔偿措施。土地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保护地上或者地下的管线和设施。铺设管道的相邻土地占用权与建筑施工的临时占用权的区别在于,后者只是施工期间的短期和临时占用,而前者是长期甚至永久占用。
四、取水、截水、排水、滴水相邻权
除《民法通则》第83条原则外,最高法院意见第98条规定:“一方擅自截留或者垄断天然流水,影响对方正常生活的,对方有权请求排除障碍;给其他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九十九条规定:“相邻一方必须使用对方土地排水的,应当允许;然而,应该在必要的范围内使用,并且应该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来排水。如果仍然造成损失,受益人应提前赔偿。邻方可以采取其他合理措施,不采取措施排水。对方土地的排水受到损害或者可能损害对方财产的,对方应当要求受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处理相邻房屋滴水纠纷时,有过错的一方给对方造成损害的,责令排除障碍,赔偿损失。”
动词(verb的缩写)邻接权风险
最高法院意见第103条规定:“相邻一方挖掘沟渠、水池、地窖等。在自己使用的土地上或者种植的树木的根部延伸危及对方建筑物的安全和正常使用的,应当责令其单独消除危险。恢复到原始状态
除前条所列条件外,相邻关系还包括:相邻方在其自有房产内放置或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品;相邻方的房屋或者其他设施有倒塌、脱落、坠落危险,可能危及相邻方人身、财产安全的;相邻房产主在铁路、公路、机场、码头、航标等特殊设施上或周围挖土、挖沙、挖井,可能会震动上述设施的地基等。
邻接权防范风险的主要内容有:
(1)要求对方保持适当的距离。这是预防危险,避免危及自身的最基本要求。
(2)要求其他相邻方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这主要是针对那些客观上不可能或不可能保持适当距离的情况,或者即使保持一定距离,另一方相邻方也应根据法律、法规、技术规定或生产生活常识采取必要的风险防范措施。
(3)要求邻方及时制止危险,防止损害扩大。在已经发生危险的地方,例如在别人家旁边打井导致地基下沉,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有权要求行为人采取补救措施,对地基进行修复和充实。
不及物动词环境邻接权
根据《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的原则和《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精神,环境邻接权的主要内容是:
1.相邻人排放废水、废渣、废气、噪声和粉尘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法,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不得影响相邻人的生产、生活、人畜安全和植物生长。
2.修建厕所、污水池、牲畜马厩,或者堆放垃圾、腐烂物、有毒物质、恶臭物质等污染物时,相邻人应当与相邻房屋保持一定距离,或者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污染他人的生活环境。
3.相邻者不得制造噪音、杂音、震动、恶灵、异味等。可能干扰相邻方的正常生产生活,损害他人身心健康。
环境保护邻接权作为邻接权的一种,不同于一般环境权:后者是全体公民享有的权利,不以不动产的相邻关系为基础,内容十分广泛;前者只是特定范围内的人享有,基于房地产的相邻关系,其内容相对有限。
七、通风、照明邻接权
除《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的原则外,《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第6条第1款还规定:“城市个人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不得干扰交通、消防、市容=环境卫生和相邻建筑物的采光通风。”
1、相邻通风权。指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通过门窗或者其他通风设施,保证室内外空气流通和转化所享有的权利。
2.相邻照明权。是指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享有的从外界采集适度光线(主要是自然光)的权利。
八、边境相邻权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边境邻居权的主要内容是:
1、为邻近的土地、山脉、草原、牧场、水源、河流、道路、民宅等。相邻双方应协商划定边界。边界不清的,在主管机关主持下,参照历史和现实,协商确定。相邻各方不得越界或以危及其邻居和侵犯其权益的方式使用土地;
2.相邻边界线及其边界、界桩、界桩、界河、边沟上的竹木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不明的,推定为相邻双方共同所有或者使用,双方共同做好维护,不得破坏。
九、互相毗邻的权利
共同墙是指同一面墙由相邻方共同拥有或由一方拥有并共享
3.共用墙的维护和改造由双方通过协商和合理投资共同承担。
十、城市不同性质相邻房屋的相邻权
这是一种新型产权,1989年11月21日建设部颁布,1990年1月1日实施。《条例》第五条明确规定:“业主和使用人使用和修缮房屋,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房产管理、消防、环保等部门的要求,并按照有利使用、相互协商、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城市不同产权房屋相邻权的主要内容是:
1.业主或使用人应当共同合理使用公共门厅、阳台、屋顶、屋顶、走廊、厨房、卫生间、庭院、给排水设施、燃气供热管道设施等。并承担相应的义务;除非另有约定,任何一方不得占有或垄断。业主和使用人在房屋共有或共用部位不得有任何损害对方利益的行为。
2.相邻房屋所有权人以外的人需要使用相邻房屋共有部分的,应当征得全体所有权人的一致同意,并签订书面协议。相邻方的所有人无权允许相邻房屋所有人以外的人擅自使用相邻房屋的共用部位。
3.一方业主需要改变共用部位形状或者结构的,除城市规划部门批准外,还必须征得其他所有人的书面同意。
4.有相邻财产的房屋的一方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有对房屋造成危险的行为时,另一方有权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险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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