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邻接权纠纷的处理程序是怎样的?无忧找律师网已经为你收集了关于这个问题的信息。如果你想知道土地邻接权纠纷的处理程序是怎样的,如果你想知道的话,请跟随边肖并立即为你解答。跟上无忧找律师通讯的步伐。相邻关系纠纷是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中涉及所有权、侵权、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纠纷的原因之一,是一种法院难以审理、法律依据相对较少的纠纷。相邻关系是我国民法体系中所有权相关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说,相邻关系是不可避免产生和存在的一种重要的不动产法律关系,无论是在城市还是农村,只要有人在就行。因此,相邻关系纠纷的认定和处理关系到相邻各方的和谐共处,从大的方面来说,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长治久安。作为基层人民法院的法官,在这里我将讨论相邻关系纠纷的形成、认定和处理。
相邻土地利用之间的关系。相邻方的建筑物或土地被相邻方的土地包围。公共通道不经过毗邻方土地无法到达的,或者有其他通道的,可以通过毗邻方土地到达公共通道。但在选择道路时,行人应选择最必要、损失最小的路线,行人还应赔偿交通对邻近地方造成的损害。在历史形成的通道中,土地的所有者或使用者无权随意遮挡或转移,以免妨碍邻居通行。如果确实有必要分流交通,应该征得邻居的同意。
三.相邻关系纠纷的认定通过以上讨论,我们可以看出,相邻关系是一种极其复杂、范围广泛的法律关系,必然导致社会生活中相邻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和纠纷。这种由相邻当事人之间的相邻关系引起的因行使邻接权而引起的纠纷称为相邻关系纠纷,也称邻接权纠纷。所谓相邻权,是指相邻房地产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之间因行使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但能否得出邻接权是相对权利的结论?换句话说,只有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才能侵犯相邻权吗?这是积极确认方对邻接权的侵犯,也是相邻关系纠纷认定中的重要问题。相邻权是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者之间因不动产的占有、使用和收益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但从法律性质上看,相邻权属于绝对权利而非相对权利。绝对权利的特征之一是其义务的主体不特定,除权利人以外的任何人都有不妨碍其权利行使的义务,权利人可以向任何人主张权利。所以,不仅是邻接权会侵犯对方的邻接权,其他人也会侵犯邻接权。任何人阻碍权利人行使邻接权,都可以构成侵犯邻接权,即相邻关系纠纷。相邻关系属于传统物权法的内容,但到目前为止,我国《民法通则》第83条只有一条规定了相邻关系,即“房地产的相邻当事人应当本着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在截水、排水、交通、通风、采光等方面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给相邻当事人造成障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障碍,赔偿损失。”在没有任何更明确、更具体的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中国的法律职业,尤其是法院系统,在认定相邻关系纠纷中适用法律是极其困难的。在民法理论中,有一种与相邻关系非常相似的权利,即地役权,这也是传统物权法的内容。虽然我国现行法律中仍然没有地役权,但一般理论认为地役权是为了自己的方便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但地役权与相邻关系有很大的区别。现在笔者从两者的区别谈一下自己对相邻关系纠纷认定的看法:
首先,两者的法律性质不同。相邻关系的调整旨在界定所有权的范围。原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虽已扩大或限制,但仍属于所有权的一部分,不构成新的独立的物权;地役权是一种用益物权,是物权的典型类型。
其次,两者的成因不同。相邻关系是所有权内容的延伸或限制,由法律直接规定;地役权可以由房地产的所有者或使用者根据合同产生。地役权作为一种财产权,也可以通过继承获得。另外,在“既有连续性又有表见要素”的条件下,地役权也可以按照期限取得。
第三,相邻关系和地役权在法律体系中具有不同的功能。相邻关系是对土地使用关系的最小规定,不超出所有权范围,最多是所有权的扩张;地役权则是在最低限度调整之外的一种更广泛的调整,主要是根据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而设立,具有弥补相邻关系不足的功能。
第四,相邻和地役权在有偿或无偿以及期限上是不同的。在相邻关系中,邻接权由法律直接规定,除非权利人行使权利给邻居造成损失,否则邻接权人无偿行使权利;付费或未付费
第五,由于相邻关系是合法的,其成立和与第三人对抗可以不经登记而自然发生;地役权作为物权的一种,应当根据需要进行登记,否则仅具有债权效力。
第六,相邻与地役权的区别在于两块所有权不同的土地是否应该“相邻”。相邻不动产之间发生毗邻关系,地役权不要求这样。
相邻关系纠纷的处理
(一)处理相邻关系纠纷的原则
在现实生活中,由于相邻不动产权利的行使,相邻人必然会产生这样或那样的关系。如果处理不好,就会产生矛盾和纠纷,影响正常的社会秩序。因此,应根据相邻关系法的原则和具体规定,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相邻关系和其他民事法律关系一样,是以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为指导的。因此,我们在处理相邻关系纠纷时,必须遵守中国民法的基本原则。比如公民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民事活动要尊重社会正义,不损害公共利益。同时,中国的法律也规定了一些处理相邻关系的特殊原则。《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房地产的相邻当事人应当本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交通、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据此,处理相邻关系纠纷应注意以下三个原则:
1.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相邻关系是人们在生产生活中对相邻不动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直接关系到人们的正常生产生活。所以处理相邻关系要本着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比如甲、乙、丙三家承包商承包的土地相邻,他们的土地长期以同一条小溪灌溉。甲承包的土地在溪流上游,乙承包的土地在溪流中游,丙承包的土地在下游。由于干旱天气水源短缺,溪流的水源不能满足土地灌溉的需要。此时,甲方或乙方都不能切断自己土地灌溉的溪流,而应正确处理用水的相邻关系,将有限的水用于三人最需要、经济效益最大的土地,以减少不必要的损失,最大限度地提高经济效益,促进生产发展。
2.团结互助。在我们社会主义国家,国家、集体和个人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本质上是一种互助合作关系,它源于社会主义生产关系中劳动人民的共同利益,与以私有制为基础的社会关系有着根本的区别。因此,根据团结互助的原则处理邻国关系是必要的,也是可能的。例如,当乙方必须通过甲方的土地才能从公共通道到达乙方的土地时,甲方应予以允许。再比如,低地的所有者或使用者应该允许高地的天然流水流向自己的土地,而不应该截留,从而给高地造成损失。团结互助原则也要求周边人民通过协商解决周边争端,相互理解,尊重对方的权益,不要只关心自己的利益,而忽视邻居的合法权益。
3.公平合理。中国法律严格保护公民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侵犯。相邻关系本质上是一方权利的需要,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制定的规定不仅不违背保护民事权利的原则,而且进一步保护了公司和法人的民事权利。因此,相邻关系应得到公平合理的处理,一方权利的延伸和另一方权利的限制必须在合理必要的限度内进行;它还要求各方在享有权利的同时承担一定的义务。例如,相邻方必须使用对方的土地铺设电线、电缆、管道,这是对方允许的,但使用方应选择危害最小的地点和方法,赔偿占用的土地和施工造成的损失,并在事后清理现场。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是处理周边关系的三大原则。这三个原则是相互关联的。在实践中处理相邻关系时,应全面平衡相邻各方的权益,综合考虑这三项原则的精神,从生产利益和生活便利出发,本着团结互助的要求,公平合理地处理相邻关系。
(二)处理相邻关系纠纷的方式
相邻关系纠纷千变万化,形式复杂多样,有的是违章建筑,有的是非法排污,有的是通过《森林法》、《水法》、《草原法》等其他单线方式监管。因此,在处理相邻关系纠纷时,应根据案件的实际需要,从维护社会稳定和邻里团结的角度解决现有纠纷。
首先,处理相邻关系之间的纠纷,当事人应当自愿协商,和平解决纠纷。
其次,协商不能解决的,当事人可以共同请求人民调解组织调解,同时要求国土资源部门、林业部门、建设部门、城管部门等相关主管部门在有效制止违法行为的前提下给予协助,争取调解。
最后,当事人协商不成或者协商不成,调解不成的,可以向法院申请,请求法院按照法定程序解决问题。当然是因为相邻法律规范的规定过于原则性和滞后性,同时介于民事法律规范和行政法律规范之间;诉讼程序的要求与实体审判的要求存在冲突,必然给法院审理相邻关系纠纷案件带来很大困难。但根据《民法通则》规定的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法院应与法律保持合理,寻求一个“平衡”支点,依法认定其性质,力求公平合理地处理纠纷。当然,当出现具体相邻关系纠纷应由行政部门或其他部门协调的情况时,法院应积极寻求协助。综上所述,相邻关系纠纷的认定和处理是关系到社会稳定和当事人合法权益能否得到法律保护的重要问题。它是我国民事纠纷中的一个重要纠纷,有其独特的性质。如果我们能够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的纠纷,将对社会的长期稳定和人与人之间的和谐统一发挥重要作用。
查看更多相似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