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邻关系纠纷的审理标准是什么,相邻关系纠纷的概述是什么,相邻关系纠纷的主要类型和特点是什么,相邻关系纠纷审理的基本原则是什么?无忧找律师网编辑了《相邻关系纠纷审判标准》的内容来回答你的问题。一、相邻关系纠纷审判规范
审理相邻关系纠纷案件的基本原则
1.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要注意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尽量减少对生产的影响。对于已经取得行政许可的生产活动,要尽量避免停产。邻里关系对于改善当事人的生活环境和生活质量尤为重要。当案件审理中出现利益冲突时,应优先保护当事人的权益,充分考虑双方生活的便利。比如甲、乙、丙三家承包商承包的土地相邻,他们的土地长期以同一条小溪灌溉。甲承包的土地在溪流上游,乙承包的土地在溪流中游,丙承包的土地在下游。由于干旱天气水源短缺,溪流的水源不能满足土地灌溉的需要。此时,甲乙双方都不能切断自己土地灌溉的溪流,而应正确处理用水的相邻关系,合理配置有限的水资源,以减少不必要的损失,最大限度地提高经济效益,促进生产发展。
2.团结互助的原则。在案件审理中,要引导当事人相互理解、互让,尽量以协商的形式解决纠纷,保持团结睦邻友好关系。从本质上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一种互助合作关系,它源于社会主义生产关系中劳动人民的共同利益,与以私有制为基础的社会关系有着根本的不同。因此,根据团结互助的原则处理邻国关系是必要的,也是可能的。例如,当乙方必须通过甲方的土地才能从公共通道到达乙方的土地时,甲方应予以允许。再比如,低地的所有者或使用者应该允许高地的天然流水流向自己的土地,而不应该截留,从而给高地造成损失。
3.公平合理原则。我们的法律严格保护公民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侵犯。相邻关系本质上是一方权利的需要。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制定的规定,不仅不违背保护公民权利的原则,而且进一步保护了公司和法人的公民权利。因此,相邻关系应得到公平合理的处理,一方权利的延伸和另一方权利的限制必须在合理必要的限度内进行;它还要求各方在享有权利的同时承担一定的义务。例如,相邻方必须使用对方的土地铺设电线、电缆、管道,对方应允许,但使用方应选择危害最小的地点和方法安装,赔偿因占用土地和施工造成的损失,事后清理场地。
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是处理相邻关系的三大原则,相互关联。在实践中处理相邻关系时,要全面平衡各相邻方的权益,综合考虑这三项原则的精神,从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出发,本着团结互助的要求,公平合理地处理相邻关系。
常见相邻关系纠纷的处理
1、相邻土地交通关系引起的纠纷处理。相邻方受自然条件限制,如其土地或建筑物被相邻土地或建筑物包围,没有其他通路。如果它必须经过邻近的土地,它应该被允许
2.处理相邻给排水关系引起的纠纷。相邻的人一起使用自然流水时,要保持水的自然流向,按照由高到低、由近及远的原则合理分配使用。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堵塞自来水,影响其他方用水或排水。在资源充足的情况下,低洼地区的邻近人群不得挡水截河,这样会使水流倒流,影响低洼地区的正常排水。当水流不足时,高段相邻人员不得单独控制水源,切断低段水源。否则,另一方有权要求清除阻水障碍物并赔偿损失。相邻,有正当理由改变水的自然流向,影响他人利益的,应当先征得对方同意,并妥善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相邻方建造房屋或者其他建筑设施时,不允许将自己屋檐下的滴水直接滴到相邻人的建筑物上。
3.处理环保纠纷。邻方不得以高音调、噪音、噪音、振动等干扰邻方人员的工作、生活和休息。而违反而不劝阻或有条件排除而不采取措施,应视为侵权。修建厕所、化粪池、污水池、畜圈或者堆放腐烂物、有毒物品、放射性物品、易燃易爆物品、垃圾等时。相邻人应与相邻人居住的地方保持一定距离或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对于上述环境保护义务和相邻人,相邻权利人有权要求排除妨碍和赔偿损失。对造成严重损失的,政府有关部门和司法机关可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刑事处分。
4.相邻管道安装争议的处理。由于假定的线路、埋设的管道、电缆等,相邻方必须穿过对方的地面或地下。而对方应该允许。用户应该在事后清理站点,并将其恢复到原始状态。因此,如果给他人造成损失,应该给予适当的赔偿。
5.处理相邻风险防范关系产生的争议。相邻方在其土地上修建建筑物或者挖坑、挖沟时,应当与相邻建筑物保持一定距离或者采取必要的风险防范措施,避免危及相邻人的财产和生命安全。
6.处理相邻照明和种植关系引起的争议。建造房屋或其他建筑物时,应相互隔开一定距离,以免影响采光。在一侧种植植物时,相邻方应与相邻人的土地和房屋保持适当的距离,以免影响经络的生长和房屋的采光。
7.处理因使用相邻边界设施而产生的争议。相邻边界上的道路、桥梁、运河、界墙和其他共享设施应由相邻方共同使用、受益和维护。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立场,或据为己有,或不承担任何维护义务。
8.相邻房屋排烟空调安装纠纷的处理。安装烟囱、抽油烟机、空调等排烟设施时,应注意与相邻房屋保持一定距离,不允许有烟雾向相邻房屋散发,影响相邻房屋的外观和相邻人的生产生活。
相邻关系纠纷中的举证和举证责任分配。
1、证明当事人资格的证据。自然人应当提供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能够证明其身份的证据;个体工商户应提供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工商登记证、营业执照、工商名称等证明;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提供法人登记证书、营业执照、法人名称
相邻关系案件的原告应提交时间(申请与相关部门协调的材料、相关部门的回复文件、调解记录等。),地点(照片,房产证等。),引起纠纷的原因(检查记录、照片、证人证言等。)、后果(如造成人身伤害的照片、证人证言、住院及病历)、造成损失的金额/范围(。
2.否认承担相邻民事责任的一方应当依法提供证据证明抗辩事由,即相邻权利人主张的相邻侵权请求权尚未产生、阻碍或者消灭的事实。
法院处理相邻关系纠纷案件的可能性。
(一)在法院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是否准许的决定;如果允许撤诉,法院将做出撤诉裁定,决定结案。
(二)宣判前,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达成调解意见,且协议不违法的,法院将制作调解书,通过调解结案。
(3)如果原告在量刑前未撤诉,双方未能调解,法院将依法判决。原告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的行为确实存在相邻障碍和损害的,法院将根据具体情况判决被告履行相应义务,承担相应责任,赔偿原告相应损失;如果原告没有证据证明相邻义务人没有实施相邻障碍或者损害赔偿,法院将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司法实践中常见的法律难题
1、相邻关系的主题
作为相邻纠纷的主体,不动产的所有权人在司法实践中并无分歧,但在现实生活中,往往会出现房屋出租、借款等案件,此时承租人或借款人能否成为诉讼主体尚不明确。法律规定的相邻关系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调和不动产使用中可能出现的冲突。一是充分发挥经济功能;调整相邻关系的目的是调和不动产所有人之间的关系,而不是不动产所有权。因此,《物权法》对相邻关系使用了“相邻权利人”的概念。从其理解,不动产所有人、用益物权人和占有人都可以成为相邻的权利人。当然,不动产所有人、用益物权人、占有人都可以成为诉讼主体。如果房产主是被告,那么房产主是否一定要参加诉讼应该区别对待:如果原告起诉房产使用者的一些不当行为(如夜间装修、饲养动物等)。),房产主不需要参加诉讼;如果原告的诉讼请求涉及不动产及其附着物的处置(如用户拆除承重墙、破坏防水层、私自建房等。原告要求恢复原状),因为它涉及到所有人的利益,使用者和所有人都应作为共同被告,所有人都应与使用者承担连带责任,因为他们没有对自己的房地产履行合理的管理义务。
2.阻碍程度和容忍义务的定义。
相邻关系案件审理中的阻碍程度和宽容义务的大小直接关系到审理结果。目前在审判实践中,主要采用社会普通人容忍限度的判断标准,即当一方相邻方对另一方造成损害时,另一方承担社会普通人的容忍程度。在实践中,社会对普通人宽容程度的考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因素:一、被害人利益的性质和程度。在平衡利益时,民事权利体系中不同层次的权利应得到不同的考虑。例如,生命权和健康权是人最重要的权利,侵犯生命权和健康权是无法忍受的;而精神愉悦、生活安宁、财产权等价值观相对较低,对受害者的容忍度相对较高。二、妨害行为的性质和程度。不同种类的妨害行为有不同的妨害判断标准,如通风、照明、交通等。妨害行为的程度和时间也影响妨害的构成。比如噪音侵权是发生在白天还是晚上,是暂时的还是持续的应该是不一样的。
第三,土地利用顺序。当受害土地的所有者或使用者先使用土地,受害土地的所有者或使用者后使用土地时,障碍很容易成立。相反,受影响土地的所有者或使用者明知妨害物的存在仍使用该土地,应承担更高的容忍义务,是“自行承担风险”的行为。此外,在司法实践中,对日照、通风、采光等妨碍行为的判断,可以参考国家相关工程建设标准或者建筑物位置的地方规范作为社会普通人容忍度的判断标准。
3.相邻关系与其他法律关系之间的竞争。
民事法律关系是多元的、交叉的、复杂的,相邻关系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之一也是如此。要正确把握相邻关系与行政法律关系、地役权、建筑物所有权、物业管理的联系和区别。当事人以相邻关系、行政法律关系、地役权、建筑物所有权或者物业管理合同等数种法律关系申请相邻关系的,要求当事人明确申请所依据的基本法律关系,并将地役权、建筑物所有权和违反物业管理合同产生的合同纠纷从相邻关系中分离出来。在审理相邻关系纠纷时,如果被告未经政府等有关部门批准搭建窝棚,原告要求被告拆除结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为该行为仅违反了城市房屋的行政管理秩序,并未侵犯原告的相邻权益。同时,为了理顺民事和行政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应当提起行政诉讼,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提出异议;当事人不提起行政诉讼而提起民事诉讼的,可以裁定驳回原告诉讼。
4.相邻关系的诉讼时效。
由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相邻关系案件的审理往往会出现诉讼时效问题。从相邻关系的性质来看,虽然相邻关系不是独立的财产权,但属于财产权的范畴。理论上讲,相邻关系案件中的排除妨害权、停止侵权权、排除危险权属于物质请求权范畴,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同时,相邻妨害状态往往持续存在,从权利保护的角度来看,诉讼时效制度并不适用。
相关法律法规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八十三条房地产当事人应当本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第八十五条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俗执行。
第八十六条房地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在相邻的房地产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尊重自然流向。
第八十七条房地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因交通原因使用其土地提供必要的设施。
第八十八条房地产权利人必须利用相邻的土地、建筑物修建或者维修建筑物、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煤气管道的,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八十九条建筑施工,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第九十条房地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处置固体废物,排放空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和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
第九十一条房地产权利人挖掘土地、修建建筑物、铺设管道、安装设备,不得危及相邻房地产的安全。
第九十二条房地产权利人利用相邻房地产进行供水、排水、交通、管道铺设等活动的。应当尽力避免对相邻房地产的所有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至于你的问题,无忧找律师网已经解决了。相邻关系是指相邻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不动产所有权人、用益物权人或使用者在行使不动产所有权或使用权时的权利义务关系,因为相邻的当事人应当给予便利,接受限制。如果您有任何问题,请咨询无忧找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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