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是每个人居住和生活的地方。房子是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近年来,房地产价格飙升。那么,物权法中的相邻关系是什么?接下来无忧找律师的小系列会整理一些这方面的法律知识,希望对你有所帮助。物权法中的相邻关系
随着房地产的存在,其所有者或使用者必然会与相邻的房地产所有者或使用者产生各种关系,这可能会限制或促进房地产所有者权利的行使。在法律上,相邻的房地产所有人或使用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称为相邻关系。
就不动产相邻的定义而言,法学界的意见相对统一,但表述不一致。例如,史尚宽认为,不动产邻接是指当一个所有者或使用者的支配地位与另一个所有者或使用者的排他性相冲突时,为了调和冲突和寻求共同利益,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李友益将相邻关系等同于邻接权,认为它是对所有权或占有权的合理延伸或必要限制,从而正确处理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占有人和使用者之间的关系。因为国内《民法通则》只给出了相邻关系的简单描述,而2007年实施的《物权法》并没有对其进行定义,所以学术界并没有相同的定义。一般来说,就内涵而言,学术界将其界定为相邻房地产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所有人或使用者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时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由此可见,相邻关系首先主要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体,因为不动产的相邻关系必须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利人。如果只有一个权利人,显然不可能有相邻的法律关系。比如一个人的两套房子相邻,那么他们的房子之间自然不可能有合法的相邻关系。
其次,相邻关系的客体必须是两个相邻的不动产。顾名思义,“相邻关系”是指不相邻的两处房产,自然不可能有相邻关系。
再次,相邻关系的内容复杂多样,几乎涵盖了所有的法律关系。虽然其主体和客体都有一定的限制,但相邻不动产所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涉及方方面面,而且由于相邻关系,仅靠法律法规调整最为困难。
最后,邻接关系具有普遍性。一个不动产的存在,几乎总是会有其他相邻不动产的存在,必然会对两个不同权利人的不动产之间的权利起到存在、促进或限制的作用,从而必然产生相邻的法律关系。
法律条款
《民法通则》和《物权法》都做了相关规定,《物权法》的规定最为详细。《物权法》第84条规定,相邻房地产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虽然该条款没有明确界定相邻关系,但《物权法》第七章对相邻关系的具体内容做了详细规定。就《物权法》的规定而言,相邻关系的类型主要包括:
(1)相邻权利人的用水和排水;
(2)方便相邻关系权利人的进入;
(三)相邻权利人修建、维修建筑物、铺设电线、电缆、水管、供热、燃气管道的便利性;
(4)相邻关系权利人通风、采光、日照的便利性;
(5)房地产所有人不得排放污染物、废弃物、噪声、光和电磁波辐射;
(6)不允许损害相邻关系权利人的不动产。
显然,2007年颁布实施的《物权法》比《民法通则》详细得多。《民法通则》规定,房地产的相邻方要正确处理好截水、排水、交通、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按照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给相邻方造成障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仅凭一句话,自然难以解决我国房地产业主之间日益多元化、复杂化的民事法律关系。因为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中国已经进入社会转型阶段,必然会面临日益多元化和复杂化的民事法律关系。比如农村,农民承包的土地之间总是存在取水排水的问题,农民的宅基地上总是存在集风、采光、排水等问题;但在城市中,有些人为了方便,自行建房,影响了相邻建筑的通风采光,引发的纠纷越来越多。以上纠纷很难用《民法通则》来规范,所以我国在2007年颁布的《物权法》上做了比较详细的规定,但是民事纠纷总是比较混乱。即使物权法做出了详细的规定,相邻房产之间的一些矛盾仍然不能通过硬性的法律来解决。
比如甲乙是长期和睦相处的邻居。后来甲方给自己的院子建了围墙。围墙建成后,邻居乙方为了方便排水,不得不沿着甲方修建的围墙挖排水沟,但这必然会导致甲方围墙的墙基因长期流水侵蚀而坍塌,导致甲乙双方发生纠纷.a认为,如果B修排水沟,必然会导致他的墙基失稳,墙塌只是时间问题;B认为在自己的宅基地上修建排水沟是他的权利,A无权干涉,排水沟只沿B的院子里A的围墙路线修建。如果不建的话,下雨天B的院子和房子会有大量积水。
本案最大的症结在于甲方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83条、《物权法》第91、92条要求乙方停止施工;b也可以按照《民法通则》第83条和《物权法》第86条进行施工。这样,双方都会陷入两难的境地。
这里说到处理相邻关系纠纷的原则,《民法通则》和《物权法》都规定了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其中《物权法》特别详细具体。
第八十四条规定,相邻房地产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八十五条规定,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俗执行。从这些规定中,我们可以总结和提炼出处理不动产相邻关系的原则:
(1)方便生产和生活的原则。该原则是处理不动产相邻关系纠纷的方向。房地产相邻关系纠纷的存在,本质上是权利人为了自身生活生产的便利而做出的行为,但与相邻权利人的生活生产权利相冲突,纠纷中不一定存在对错。因此,《物权法》对纠纷的解决以方便生产生活为导向,对于解决这一纠纷,解决权利人之间的矛盾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2)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这一原则是解决相邻关系纠纷的途径。如上所述,相邻关系的纠纷不一定有对错。因此,需要通过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方式协调解决争端。长期以来,由于一些地区在处理相邻关系纠纷时处理不当,一些人错误地认为纠纷中的一方站在了错误的一边,采取了偏袒一方、压制另一方的错误政策,往往加剧矛盾,甚至导致刑事案件。因此,解决相邻关系的纠纷,采取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就像本案中甲乙双方的纠纷一样,单靠强制力解决问题,不仅解决不了,反而会激化双方矛盾,反目成仇。
(3)注意习惯。关注习俗是《物权法》的亮点之一。《民法通则》中,相邻关系的规定中没有提到适用的海关,而《物权法》第85条中明确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的海关”。对于民事法律关系来说,由于过于复杂多样,加上我国幅员辽阔,风俗人情不同,仅靠成文的法律法规很难完全调整。因此,我们必须依靠灵活的民俗来调整它们。这是因为民俗是一种协调各种法律关系的社会规范,是在漫长的社会生活历史中形成的,被每个人的内心所信服,凝聚着公众的普遍价值标准。对于民法中的民事法律关系来说,关注习俗有利于提高解决民事纠纷的效率和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的公信力,因此对于解决各种民事纠纷具有重要意义。
如前所述,相邻房产主之间的法律关系复杂多样,几乎涵盖了所有民事法律关系,而且由于相邻,最难调整。所以在处理相邻关系纠纷的时候,不要拘泥于法律,纸上谈兵,要按照《物权法》中的相邻关系原则灵活处理。一方面有利于提高调节效率,解决相邻业主的生产生活问题,另一方面也有利于促进社会。
相邻关系是不动产中常见的民事法律关系,必须谨慎处理。我国有句老话,远亲不如近邻。房地产业主应本着相互理解的精神认真处理相邻纠纷,建立和谐友好的相邻关系。希望能帮你解决相关问题。如有疑问,请在本网站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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