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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九级伤残赔偿标准,工伤伤残赔偿标准

无忧找律师 作者:admin2021-03-16 15:41:25 工伤赔偿 84人浏览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五章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十二条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工作需要安装配置辅助器具的,协议医疗机构应当提出建议,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并在签订工伤保险服务协议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安装配置。配置的辅助器具应当采用国内市场上流行的产品,所需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标准支付。工伤职工选择其他类型的产品,成本比大众化高,个人支付。

第二十三条工伤职工,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工伤职工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对停工留薪期有异议的,应当向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确认。

第二十四条五级至六级残疾职工提出终止或者终止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或者七级至十级残疾职工劳动合同期满或者本人提出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一)工伤一次性医疗补助。根据我的工资,5级伤残18个月,6级伤残16个月,7级伤残14个月,8级伤残12个月,9级伤残10个月,10级伤残8个月。

(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贴。以本人工资为基础,5级伤残16个月,6级伤残14个月,7级伤残12个月,8级伤残10个月,9级伤残8个月,10级伤残6个月。

第二十五条职工因工死亡的,其直系亲属领取一次性因工死亡补助金的标准为统筹地区上一年度城镇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4个月。

第二十六条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应当向经办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因工死亡职工的工伤认定决定;

(二)赡养关系人的身份证明;

(三)亲属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经济状况证明;

(四)无劳动能力的供养亲属,提交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五)供养亲属是养父母或者养子女的,提交公证书或者其他有效证明;

(六)供养亲属为孤寡老人或孤儿的,提交民政部门的证明;

(七)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七条工伤职工经审查其劳动能力后,伤残等级发生变化的,从作出审查结论的次月起,按新等级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十八条工伤职工及其供养亲属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条件发生变化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及其供养亲属应当在30日内向经办机构报告,经办机构应当自条件发生变化的次月起调整工伤保险待遇。

职工死亡后下落不明或者再次出现的,应当退还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规定已经领取的职工因工死亡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第二十九条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城镇单位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和统筹地区基本养老保险同步调整,并报自治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用人单位被依法撤销、解散、破产或者被依法撤销的,其与工作有关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三)职工因工死亡供养亲属抚恤金按上年实际支出标准的1.2倍计算,费用保留至全区居民平均预期寿命(因工死亡职工亲属不满18周岁的,保留至年满18周岁),由原用人单位一次性拨付给经办机构,经办机构负责管理和发放。

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分立、合并或者转移,工伤职工未转移到后续单位的,有关工伤保险费用和工伤保险待遇按照本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职工在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用人单位应当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工伤单位是负责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

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承包方是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生产经营单位,其职工发生工伤,承包方是负责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承包给不具备就业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的,用人单位为负责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

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法定住所与生产经营场所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应当在法定住所参加工伤保险或者在生产经营场所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发生事故或者患职业病的,应当到参加工伤保险的地点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发生意外伤害或者职业病,用人单位未办理工伤保险的,应当在生产经营场所办理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

第三十五条中央驻广西单位和自治区直属单位参与自治区总体规划。

第三十六条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欠缴工伤保险费期间发生工伤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

2020年1月17日,国家统计局发布《2019年居民收入和消费支出情况》,公布2019年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8920元。按常住户口计算,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7939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5133元。

根据国家统计局《2019年居民收入和消费支出情况》统计,工业死亡一次性补助标准为42359元20=847180元。

由于《工伤保险条例》在全国统一实施,全国统一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847180元。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 《工伤保险条例》 (修订)有关问题的通知

(桂政发〔2011〕73号)

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总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

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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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号),修订后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新《条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事业单位保险赔付问题等。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公务员法规定的除外)、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以及有职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新《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体职工或者职工(以下简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属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和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缴费基数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缴费比例为0.5%。

属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需将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纳入单位预算予以解决。

享受财政拨款的公共机构、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雇员

1.异地就医使用的交通工具仅限于火车(硬座、硬卧)、轮船(三等舱,不含旅游船)等交通工具(不含出租车、飞机),所需交通费报销;

2.异地就医所需住宿费报销,每人每天最高限额110元;

3.异地就医伙食补助,每人每天40元。

(三)5级至6级工伤职工终止或终止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或者7级至10级工伤职工劳动(聘用)合同期满或本人提出终止劳动(聘用)合同的,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保险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终止工伤保险关系。一次性工伤保险医疗补助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标准按《条例》(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 第十八条)第二十四条规定。

(4)新《条例》实施前已认定为工伤的职工2011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费用(不含一次性伤残津贴和一次性工亡津贴),按照新《条例》和本通知执行。

第三,切实加强对新《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实施的组织领导。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根据本通知的要求,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要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新旧制度的顺利衔接;要以实施新《条例》为契机,进一步完善组织机构,加强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建设;要加强与财政、卫生、安监、工会等部门的协调与合作,共同推进新《条例》的实施。

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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