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工伤职工和工伤死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有的赔偿项目和标准。用人单位职工在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发生工伤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工伤赔偿标准
主要参考法律法规
工伤保险条例。
规定:各省、直辖市实行工伤保险办法;各省农民工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
具体的补偿项目和标准
(1)医疗费用
1.要求:工伤治疗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3款。
3.备注:用人单位不参加工伤保险的,无需持服务协议到医疗机构就诊。
(二)医院伙食补贴
1.标准: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住院期间。
3.法律依据:
第30条第4款,《工伤保险条例》
(3)交通费、食宿费
1.标准: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受伤职工到统筹区域外就医。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4)康复费用
1.标准:工伤治疗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和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6款。
3.备注:根据当地规定,康复治疗应由机构组织的专家进行评估。
(五)辅助设备费
1.标准: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量标准。
2.要求:因日常生活或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义眼、假牙、轮椅等辅助器具。
3.法
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2条。
(6)停工留薪
1.标准:原工资福利不变,用人单位按月支付。
2.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重伤或者特殊情况,经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
4.备注:停薪留职期限根据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和各地停薪留职分类目录确定,但确定的部门和程序按当地规定执行。
(七)护理费用
1.标准:
(1)停工留薪期间的护理由用人单位负责。
(2)伤残评定后需要护理,不能完全自理的,统筹前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上一年员工月平均工资40%统筹;生活不能自理的部分,统筹前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2.要求:生活护理费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按月享受。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四条。
(八)一至四级伤残待遇
1.标准:一次性伤残补助: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
4.备注:我的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在发生事故或患职业病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计算。
(九)五、六级伤残待遇
1.标准:享受一次性伤残补贴:5级伤残为本人18个月工资,6级伤残为本人16个月工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安排适当的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发放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用人单位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2.要求: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劳动者本人提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时统筹地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
4.备注:我的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在发生事故或患职业病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计算。
(十)七至十级伤残待遇
1.标准:享受一次性伤残补贴:7级伤残为我13个月工资,8级伤残为我11个月工资,9级伤残为我9个月工资,10级伤残为我7个月工资;
2.要求: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分别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
4.备注:我的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在发生事故或患职业病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计算。
(十一)工业死亡的治疗标准
1.丧葬补贴
标准:统筹地区上一年度员工6个月平均月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
(1)、按劳动者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提供主要收入来源且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2)配偶每人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10%。
(3)经批准的供养亲属抚恤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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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额不得高于因工死亡的工人的工资。
3.供养亲属范围:
(1)员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2)子女,包括非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收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非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
(三)父母,包括有抚养关系的亲生父母、养父母、继父母;
(4)兄弟姐妹,包括
依靠因工死亡的劳动者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因工死亡职工的配偶已年满60周岁、55周岁的;
(三)因工死亡的职工父母年龄分别为60周岁和55周岁;
(四)因工死亡的职工子女不满18周岁的;
(五)因工死亡的职工父母已经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六)因工死亡的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不满18周岁的;
(七)死亡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的父母,其兄弟姐妹不满18周岁的。
5.停止享受养老金福利
(1)、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二)就业或者参军的;
(三)因工死亡的职工的配偶再婚的;
(四)被他人或者组织收养的;
(5)、死亡。
6.确定其是否符合被支持的资格
职工因工死亡的,其供养亲属享受养老待遇,按职工因工死亡的条件执行。
7.因工死亡一次性补助
(1)2018年2月28日,国家统计局发布《工伤保险条例》,公布2017年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5974元,其中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6396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3432元。
根据国家统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201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统计,工业死亡一次性补助标准为36396元20=727920元。
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201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在全国统一实施,全国统一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727920元。
(二)要求:一、因工伤在停工留薪期死亡的残疾职工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届满死亡的二级、一级至四级残疾职工的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的丧葬补助金和第(二)项规定的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
(十二)、因事故外出或在抢险救灾中失踪的处理标准
1.职工因公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自事故发生之月起3个月内支付;
2.从第四个月起停止支付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3、生活困难,可以预支50%的一次性补助。
4.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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