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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江西省工伤赔偿标准,江西省工伤赔偿标准

无忧找律师 作者:admin2021-03-21 21:47:49 工伤赔偿 174人浏览

众所周知,工伤在日常工作中很常见。在日常生活中,工伤也是一个常用词。那么,工伤赔偿标准是怎样的呢?今天无忧找律师com整理了江西省工伤赔偿内容来回答你的问题,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工伤赔偿标准

一、医疗费用的支付

用人单位在抢救和治疗工伤职工期间,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支付医疗费用。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支付医疗费有困难的,可以向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垫付。工伤职工被认定为工伤后,用人单位应当将医疗诊断证明、医疗费用发票和医疗费用清单报送经办机构报销。经审核符合工伤保险药品目录、

诊疗项目和住院服务标准要求的费用,由经办机构从基金中返还用人单位,此后的医疗费用由经办机构按照《条例》、《若干规定》的规定与医疗机构结算。

二、其他工伤医疗康复治疗

(一)工伤职工在统筹地区住院的,由用人单位按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

(二)工伤职工因伤需要在统筹区外治疗的,由医疗机构诊治后报经办机构批准,用人单位按出差标准报销交通费、食宿费。

(三)工伤职工需要暂停工作治疗的,可享受最多24个月的停薪留职待遇,由定点医疗机构在12个月内确认,并由诊疗医疗机构在12-24个月内报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审核确认,工伤职工停薪留职期间原工资待遇不变,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

(四)工伤职工经治疗稳定后需要康复治疗的,由定点医疗机构提出诊断治疗,工伤职工经地区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检查确认后,在定点医疗康复机构申请治疗。符合《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支付范围的,经办机构应向指定的医疗康复机构支付。

三、工伤护理待遇

停工期间,受伤职工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由指定的医疗机构确认诊治,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不能自理的,由用人单位或者工伤职工及其委托代理人向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如果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和30%。

四、一至四级残疾职工待遇

工伤职工认定为一级至四级。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委托代理人保留劳动关系、辞职的,凭工伤证明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到经办机构办理,并享受以下待遇手续: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至四级伤残分别为工资27个月、25个月、23个月、21个月,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工伤职工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职工本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

(二)伤残津贴按月发放。这

(3)养老保险待遇。一至四级伤残职工停止缴纳养老保险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用人单位停止发放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发给伤残职工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出具。

(4)医疗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和职工以伤残津贴为基础,按照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因非工伤患病就医,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的,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处理。

五、五、六级残疾职工待遇

工伤职工被认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用人单位或者工伤职工及其委托代理人凭工伤认定证书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向经办机构和用人单位办理下列待遇手续: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级和六级的标准分别是我18个月和16个月的工资,由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给工伤职工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二)伤残津贴按月发放。残疾职工与用人单位保持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并支付全额工资。用人单位安排工作有困难的,应当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六级残疾职工工资的70%和60%,残疾津贴实际金额低于残疾职工

最低工资标准,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三)工伤一次性医疗补贴和残疾人就业补贴。残疾职工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或者用人单位消失的,用人单位应当向残疾职工一次性支付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一次性医疗补助:残疾职工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大于等于10年的,分别为本人工资40个月和34个月;不足10年的,每差一年扣10%,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贴:分别为本人工资的12个月和11个月。

六、七至十级残疾职工待遇

工伤职工被认定为7级至10级残疾的,用人单位或者残疾职工本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凭工伤认定书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到经办机构和用人单位办理下列待遇手续: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7级至10级残疾职工工资分别为13个月、11个月、9个月、7个月,由经办机构从保险基金中支付给受伤职工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二)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工伤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向伤残职工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如果残疾雇员的年龄大于或等于法定退休年龄的10年,他们将分别获得28个月、22个月、16个月和10个月的工资。不足10年的,每差1年扣10%,不足1年按1年计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贴:分别为10个月、9个月、8个月、7个月工资。

七、工伤职工工伤复发

工伤职工和因战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的职工,因工致残,退伍军人旧伤复发。经定点医疗机构检查需要治疗的,可以按照《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参加了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本人承担

职工因工死亡或者停薪留职期间因工死亡的,用人单位、其直系亲属或者工会组织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申请认定为因工死亡,认定为因工死亡的,享受下列待遇:

(一)丧葬补贴和因工死亡一次性补贴。丧葬补助标准为统筹地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职工死亡一次性补助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其直系亲属凭户口薄或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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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直系亲属证明和因工死亡证明到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办理手续。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发给职工的直系亲属死亡证明。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为生前死亡职工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兄弟姐妹),符合《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劳动和社会福利部令〔2004〕18号)的,可以按规定领取养老金。因工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经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直系亲属本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办理领取因工死亡职工身份证明、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和与因工死亡职工法律关系证明的手续。配偶按职工本人工资的40%计算,其余按30%计算,由经办机构逐月发放,直至丧失享受条件。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因工死亡职工的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应当持被杀职工的身份证明、户口本或者合法身份证件、年龄证明到经办机构办理领取手续,每人每月支付因工死亡职工工资的40%。配偶为孤寡老人的,可增加10%,经办机构按月支付,直至丧失享受条件。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逐月发放。因工死亡职工的父母年满60周岁、妇女年满55周岁或者父母双方均已死亡、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年满55周岁的,用人单位、享受养老待遇的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应当持因工死亡证明到经办机构办理领取手续, 社区组织或派出所出具的扶养关系证明、户籍证明或与因工死亡职工有关的合法身份证明、年龄证明,然后经办机构按月工作。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

因工死亡职工的子女未满18周岁,其孙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其父母死亡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由用人单位或者社区组织带领待遇领取者到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办理领取手续,凭工伤死亡鉴定证明、户籍或者合法身份证件, 经办机构将按每人每月工资的30%支付因工死亡的工人,孤儿的受益人可增加10%。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三)一级至四级残疾职工停工留薪期满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应当到经办机构办理享受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手续,并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九.职工因工外出或者在抢险

救灾中下落不明的,用人单位从事故发生的当月起支付三个月工资,从第四个月起停止支付工资。亲属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应持有用人单位出具的员工外出工作的证明,员工因事故下落不明或参加抢险救灾的合法证明按《本程序》第9 (1)、 (2)条执行。生活有困难的,也可以办理一次性死亡补贴50%的手续,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员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处理。

十、辅助设备配置

工伤职工经治疗致残,伤情相对稳定,影响生活或工作的。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用人单位或者工伤职工应当持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配置申请,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或者出具否定证明。

申请人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确认证明和工伤认定证明到经办机构办理配置手续,经办机构向申请人发送辅助器具配置表,表中载明配置器具的名称、型号和额度,申请人到指定的辅助器具机构进行配置。因特殊原因,工伤职工经经办机构批准后,可申请超标准配置,其超限额费用由个人承担。辅助器具指定机构按规定配置相应器具后,申请人验收合格并签署收据后,凭辅助器具配置表和申请人收据办理费用结算手续,费用由经办机构从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如果你有任何问题,请到无忧找律师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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