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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卖重房如何处理

无忧找律师 作者:美郑宏2022-07-01 21:40:26 法律综合知识 90人浏览

发生多宗房地产买卖的,受欺骗的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房地产买卖合同,要求出卖人返还订立合同所得,并赔偿买受人因此遭受的损失。房产多次交易怎么疏解?下面是无忧找律师网边肖的详细回答。一、遭遇房产多重买卖应该怎样救济

1.房产多次交易的救济:受骗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房产买卖合同,要求出卖人返还订立合同所得,并赔偿买受人因此遭受的损失。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致使一方当事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对方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或者有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九十日内,未行使撤销权的;

(二)当事人受到胁迫,自胁迫解除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撤销权的;

(3)当事人知道撤销原因后,以自己的行为明确表示或者表明放弃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二、遭遇房屋多重买卖如何解决

1.商品房多重买卖关系中买卖双方串通签订买卖合同的,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属于无效合同。认定恶意串通无效。由于恶意串通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损害了其他买受人的利益,无论该商品房处于何种状态、是否交付、是否办理了商品房转移登记手续,都不能因合同无效而取得争议商品房的所有权。

2.当各买受人和受让人无意与出卖人串通时,可以按照下列原则确定该商品房的所有权人:

(1)如有多个买受人,其中已办理该商品房产权转移登记手续的买受人可优先于其他买受人取得该商品房的所有权。其他买受人可以因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而要求解除买卖合同,并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2)几个买受人均未办理登记手续的,已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的买受人优先取得该商品房的所有权。

(3)数个买受人均未办理产权登记、合同备案的,商品房所有权人优先取得标的物所有权。

(4)该商品房未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手续,且无人先行占有的,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并由人民法院执行的买受人取得该商品房的所有权。

(5)其他情况下,买受人和买受人都不能取得商品房所有权的,涉案商品房可以在定价后按比例向买受人清偿违约债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致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另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被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要求出卖人返还订立合同所得,并赔偿买受人因此遭受的损失。希望以上内容能对你有所帮助。如果你有任何其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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