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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成协议后可以反悔吗,如果一个人达成协议,代表他人进行投机,就很难反悔。

无忧找律师 作者:admin2020-05-23 16:12:55 合同终止 372人浏览

 案情

张先生和李先生都在北京的一家证券公司进行股票交易。李先生是一位老股东,多年来一直从事股票交易。2002年初,自愿签署《委托合同书》,同意张先生出资300万元,委托李先生进行股票交易。李先生承诺,如果张先生的经济损失超过10%,双方将终止合同,李先生将全额赔偿损失。如果利润超过10%,张先生应将利润的50%返还给李先生作为补偿。委托期限为六个月。合同签订后,张先生将李先生的资金交付按合同操作。截至2002年8月,张先生账户的资本损失超过10%。之后,张先生接管了他的账户,并亲自操作。当时,该账户的亏损仍在10%以上。

2003年初,张先生向法院起诉李先生,要求李先生赔偿他40多万元的股票交易损失。在审理过程中,李先生认为,双方的合同明显不公平,违反了利益共担、风险共担的原则。股票市场不能被个人操纵,风险是不可避免的,损失不能由自己承担。因此,他不同意张先生的请求,请求法院解除双方的委托合同。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法院对双方是否解除合同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观点:

张先生与李先生的关系为合同关系。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受托人应对有偿委托合同中的委托事务给委托人造成的损失负责。因此,只要李先生能证明这次行动不是他的错,就不应该追究他的责任。双方同意保证李先生对任何风险负责。显然不公平应该被取消。

第二种观点:

张先生与李先生签订的委托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是自愿的合同。本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李先生是一位多年炒股的老股民。他应该清楚地了解股票市场的风险。他说,双方之间的合同,显然不公平,要求取消和缺乏必要的条件,显然不公平的成立。因此,合同不应该被取消。

 笔者意见:

作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我国《合同法》颁布后,法律的目的是促进合同的发展,防止合同一方滥用权利,损害另一方的利益。在处理合同纠纷时,法院通常不会轻易认定合同明显不公平,并以无重大违法理由为由撤销合同。严格控制明显不公平的标准是为了防止法院随意干涉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从而损害合同的自由。

在这种情况下,争议的焦点是委托合同是否明显不公平。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在订立合同时明显不公平的情况下,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解除合同。因此,如果本案双方签订的合同明显构成不公平,李先生有权要求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利用自己的优势或利用另一方的无经验和轻率,从而导致双方的合同权利和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和补偿原则。明显不公平的合同应具备以下要素:一方利用另一方的无经验、轻率或自身优势;构成明显不公平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应该对一方当事人极其不公平。在签订合同时,双方的能力和地位是不平等的。由于这些优势、经验或草率,一方在签订合同时不能真正表达其意思。法律规定,被误解的一方为了维护自身利益,在一定期限内解除合同、变更合同,显然是不公平的。这份合同是无条件的

本案中,张先生和李先生均为专业股东。李先生比张先生更有经验,这一点得到了他们两人的认可。也正是因为李先生的丰富经验,张先生委托他进行股票投机。不存在一方利用自身优势或另一方缺乏经验缔结不公平合同的问题。值得考虑的是,张先生在签订合同时是否利用了李先生的轻率。作为一个老股东,李先生应该知道股票市场的风险。他与张先生签订委托合同,不是轻率之举,而是牟取暴利的手段。虽然双方在合同中就保证条款达成一致,但他们也同意李先生在获利后可以获得较高的利润分配。如果保证条款的权利和义务不平等,李先生获得高额利润的权利和义务也不平等。但是,只要双方订立的合同不符合明显不公平的法律法规,不损害他人和公众的利益,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的效力即应得到确认。

对于委托合同中只有受托人有过错这一肯定观点的问题,在双方合同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应当遵循这一法律规定,这不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本案当事人对利润分配和责任分担有明确的约定。法院必须尊重当事人的自主权和当事人签署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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