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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生提前终止实习旅行社拒绝支付培训费

无忧找律师 作者:admin2020-05-23 16:11:19 合同终止 312人浏览

为了索要培训费和奖金,一家旅行社起诉了前实习生郭某。记者今天获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该旅行社的诉讼。

2007年1月4日,郭某在校期间与旅行社签约《实习合同》和《培训合同》。《实习合同》同意郭的实习时间为2007年1月4日至郭毕业。旅行社每月付给郭400元。附件《实习合同》 《实习注意事项》规定,如果实习未完成12个月的正式工作,实习期间将不收取实习费和工资。根据《培训合同》,郭实习期间的培训费为4000元。如果郭在期满前离开旅行社或违反实习合同提前终止合同,郭应退还培训费。郭违反劳动合同或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经培训后在旅行社工作不满一年的,应赔偿旅行社在专职期间支付的培训费和工资奖金。

合同签订后,郭于2007年1月4日开始在旅行社进行毕业实习。旅行社给郭提供的是在职培训,而不是脱产培训。

除了因郭的迟到而扣发部分款项外,该旅行社还向郭支付了1759元。同年6月5日,郭在一家旅行社实习。同年7月,郭没有与旅行社签订劳动合同,毕业后也没有来旅行社工作。

同月13日,旅行社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郭支付培训费和专职工资奖金。仲裁委员会决定不受理该申请。

 

2007年7月,该旅行社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称合同签订后,郭来我单位实习,实习期应至2007年7月,但自2007年6月起停止在旅行社工作,给旅行社造成了经济损失。因此,郭在实习期间被要求支付4000元的培训费用,并返还1600元的已付离职工资奖金。郭辩称,他与旅行社约定的实习期限已过,旅行社没有为他安排任何培训,因此他不同意旅行社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判决后,郭不服,以旅行社生活补贴1600元、非实习劳务费1600元为由,向第二中学提起上诉。

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1600元反映在双方签署的《实习合同》。但是,双方建立实习合同关系不应受制于尚未建立的劳动合同关系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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