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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失工作能力的标准,生病和丧失工作能力的雇员可以被解雇吗

无忧找律师 作者:admin2020-05-26 16:00:04 合同终止 126人浏览

 [导读]"劳动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终止,即劳动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1)试用期内;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4、发包人“无过失终止”

 案情简介

黄1997年8月进入一家贸易公司,月薪2800元。

2006年5月,黄因恶性肿瘤开始退休。2006年6月至12月,公司支付黄病假工资的70%。自2007年1月起,公司支付黄工资的60%用于疾病救助。在黄病假期间,公司还发给他几笔困难补助,从500元到5000元不等。

2008年10月,黄向公司提交申请,要求公司安排其做力所能及的工作,以减轻家庭的经济压力。但是,医院证明黄没有恢复工作能力,所以公司没有为黄安排工作。

2009年3月,黄被上海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2009年4月,公司与黄签订协议,经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医疗补助费和生活困难补助费共计10万元以上,并为黄办理退出手续。自2009年4月起,黄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并于2009年7月领取了超过18万元的补充养老保险。

2009年9月,黄向公司所在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请求,要求公司与他恢复劳动关系,并按原工资标准支付病假工资。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公司与黄某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黄某认为,自2007年以来,公司每月支付60%的工资用于疾病救助。然而,由于经济困难和健康状况良好,他于2008年10月初向公司提交了一份工作申请。

然而,该公司要求该公司提供医院允许他上班的证明。他没有安排他的工作,仍然支付疾病救济,并最终终止了他的劳动关系。公司不安排工作是违法的,因此要求公司在2008年10月以后的病假期间按照原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并要求与公司恢复劳动关系。

公司认为黄生病期间一直在接受治疗,医院证明他没有工作能力,公司无法为他安排工作。此外,黄于2009年3月被上海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员工因病在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或用人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与黄解除劳动合同。此外,公司还依法向黄支付了10多万元的代理费、经济补偿金、医疗补助费和生活困难补助费。公司的做法绝对正确。

仲裁结果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根据《劳动法》第《劳动合同法》条第40款,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或用人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黄确系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双方签订的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合法有效。公司已足额支付法定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贴,要求公司支付病假工资,并按原工资标准恢复劳动关系,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律师点评

本案中,黄自2006年5月至今一直在接受治疗和休养,直至双方劳动关系解除。

考虑到黄的身体状况,公司没有安排他的工作,医院出具了他不能工作的证明,这是合理的。

而且,经过职能部门的鉴定,黄确实是一个人

关于职工患病期间的工资支付,上海市在1995 《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生活的通知》中作了相关规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不满6个月的,企业应当支付病假工资。对于那些连续工作8年或以上的人,他们将获得100%的工资。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6个月以上的,企业应当支付病假救助金,连续工作3年以上的,支付工资的60%。这里的“个人工资”是按员工正常工资的70%计算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在医疗期间,公司不得与患病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在医疗期满后,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如果劳动者非因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或用人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公司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但必须注意以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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