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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迟履行是否构成违约,延迟履行是合同的必然原因吗

无忧找律师 作者:admin2020-05-27 16:00:04 合同终止 246人浏览

 要旨

双方延迟履行不一定导致合同终止;双方在履行合同中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案情

2005年11月5日,Xi安xx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与陕西yy研究院(以下简称研究院)签订协议,同意研究院为xx公司年产2万吨纸浆造纸黑液综合利用一期工程设计加工两套三效真空蒸发器和两套喷雾干燥设备,两套蒸发设备制造成本为437.2万元。两套干燥设备成本276.08万元。

11月28日,双方再次同意,xx公司一期工程完工后,研究院将负责xx公司二期工程两套三效真空蒸发器和两套喷雾干燥设备的设计、加工。两套蒸发设备成本109.3万元。两套干燥设备价值69.02万元。双方共同向相关部门申报项目。如获得资金,可用于支付xx公司应付的费用,不足部分由xx公司支付。

合同签订后,xx公司向研究院支付了27万元,提供了价值11.9147万元的钢材。2006年1月12日,研究院委托三元公司加工三效蒸发器,总成本42.82万元。2006年4月1日至6日,三元公司到xx公司现场安装全套钢架。2006年4月19日,xx公司和研究院根据2005年11月5日的协议向陕西省环保局申请资金,但未获批准。

2006年8月8日,Xi市人民政府发布文件称,由于用水量大,污染严重,xx公司将于2006年8月关闭。

Xx公司向Xi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理由是研究所未能按合同规定交付所需设备,并责令研究所退还39万元及利息47,730.15元。

 裁判

Xi市莲湖区人民法院认为,研究所违反合同,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研究所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决定:1 .我院归还Xi 安xx公司加工款和材料共计389,147元,并承担利息47730.15元;2.驳回Xi 安xx公司的剩余索赔。

该研究所拒绝接受该决定,提出上诉,并要求撤销原来的判决。

Xi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虽然本院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在完成部分工作成果后通知xx公司在约定期限内提取,但xx公司没有通知本院在合理期限内交付工作成果。在这种情况下,研究所没有理由拒绝履行提醒。此外,xx公司和研究所不能达到签订合同目的的主要原因是xx公司化学制浆工艺生产停工,研究所延迟交付工作成果不一定导致争议合同目的的失败。Xx公司和研究院在履行合同中均有过错,应承担各自的损失。

2009年4月23日,Xi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撤销第一、二判决。拒绝xx公司的索赔。

评析

一、承揽合同中定作人行使终止权的有关问题

中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八条规定:“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给定作人造成损失的,定作人应当赔偿损失。”因此,规定定作方行使终止合同的权利是无条件的,对承包商损失的赔偿是终止合同的法律后果,而不是定作方终止合同的条件。但是,定作人不能在定作人完成工作成果后提议终止合同,因为定作人终止合同的目的是停止定作人的工作

如前所述,订购方单方面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这是法律赋予的权利。合同解除后,定作方应赔偿承包方在合同履行后所完成的工作和可能获得的利益。但是,定作人以定作人违约为由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可能是定作人赔偿定作人的损失。

具体到本案,由于本案当事人未就解除合同的条件达成一致,因此有必要对法定解除的条件进行分析。中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未履行的,可以解除合同。”要适用这一条款,一方必须有:延迟履行主要债务;对方有需求的事实存在;一方当事人经催告仍未在合理的限度内履行的。但是,《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妨碍合同目的实现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这一规定表明,如果一方根本违反合同,另一方可以终止合同。根本违约的构成必须具备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所谓客观要件是指违约后果的严重程度,剥夺了另一方当事人有权期待的利益,即违约与造成另一方当事人遭受重大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所谓主观要件是指违约方能够或应当预见其违约的后果。 查看更多相似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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