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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纪律,违反纪律是不成立的,解除是非法的。

无忧找律师 作者:admin2020-05-28 11:00:05 合同终止 242人浏览

 案件简述:特别提醒:虽然“三期”女员工享有特殊保护权利,但不能违反单位规章制度,否则用人单位仍可解除劳动合同。同样,用人单位也应该有人文关怀。解除劳动合同需要非常谨慎。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只有在违反纪律的事实、解除的依据、解除的程序等方面完备的情况下才能行使。否则,它将承担非法撤销的法律后果。

 [案情介绍]

陈小姐于2008年9月加入物业管理公司。

双方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规定陈小姐将担任人力资源助理,月薪5000元。

2009年11月中旬,陈小姐被诊断为怀孕,上班经常迟到几分钟。同年12月4日,公司根据《员工手册》规定向陈小姐发出书面警告,称陈小姐“当月迟到三次以上”。陈小姐解释说,这是由于早孕和走路时需要小心。

2010年4月28日,公司再次发出书面警告,理由是陈小姐“本月累计迟到三次以上”。根据公司的《员工手册》规定,两次或两次以上的书面警告为最终警告。

第二天8点钟,陈小姐觉得不舒服,需要去医院。她打电话给公司的人事经理,要求休假。她无法与他取得联系,所以她发了一条短信告诉他她需要请假去看医生。上午9点公司上班后,陈小姐打电话向直接主管请假,并做了记录。直接主管说她知道自己请假,并要求她看完医生后及时提交病假证明。当天下午,陈小姐接到公司人事经理的电话。她被告知她没有上班,因为她没有履行正常的休假程序。她说她已经发出了两次书面警告。根据《员工手册》的规定,“任何人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即犯有重大过失,或在收到最终警告后再次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将被立即解雇并给予任何赔偿”。她决定立即终止与陈小姐的劳动合同。

陈小姐知道自己在怀孕期间解除了劳动合同,感到非常委屈,难以理解。她决心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她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恢复双方的劳动关系,并在恢复期间支付她的工资和社会保险。目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已经结案。

 [案例分析]:

这是雇主在“第三阶段”以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女雇员劳动合同的典型案例。在实践中,如何有效管理女性员工的“三个阶段”,是用人单位面临的一个难题。我希望通过对这一案例的分析,能够为用人单位规范管理提供一些帮助。

一、用人单位可以解除严重违纪的“三期”女职工

《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女职工怀孕、分娩或哺乳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40条和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显然,《劳动合同法》的第39条没有包括在内。换言之,“三期”女员工违反第《劳动合同法》条第39款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其劳动合同。因此,如果“第三阶段”女性员工有严重违纪行为,她们不会因为处于特殊保护期而免除劳动合同的终止。

 二、陈小姐已履行请假手续,不应算作旷工

在这种情况下,陈小姐怀孕后经常会迟到几分钟。根据公司提供的出勤记录,她迟到的事实确实可以得到证实。公司根据《员工手册》向她发出了第二次书面警告。虽然这有点苛刻,但并不违法,因为怀孕不是员工上班迟到的合法理由。

但是,该公司表示,陈小姐在2010年4月29日没有履行正常的休假手续,因此很难确立旷工原则。首先,陈小姐在没有通过电话向人事经理请假的情况下,通过短信请假是合理的。 第二,陈小姐在公司工作后打电话给她的顶头上司请假,被告知道她知道她的请假。短信、电话账单记录和录音都证明了这一点,表明她已经完成了正常的病假程序,只需要在之后补充病假证明。因此,公司认定陈小姐不上班,这是重大过失,与事实不符。

三、公司依据 《员工手册》 规定解除合同不成立,属违法解除

公司《员工手册》规定,“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者,即犯有重大过失者,或在收到最后警告后再次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者,将被立即开除并给予任何赔偿”。根据这一规定,有两种情况之一的人可以被解雇。首先,公司将旷工定义为“重大过失”,陈小姐没有旷工,这不符合法律规定。 第二个是“那些在收到最终警告后又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人”。陈小姐确实收到了最后的警告,但她没有再次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也没有遵守这些规章制度。因此,公司没有理由终止陈小姐的劳动合同,这是非法的。经审理,劳动仲裁委员会支持陈小姐的全部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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