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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同一法律关系,探讨劳动法律关系与雇佣法律关系

无忧找律师 作者:admin2020-09-22 14:06:03 劳动关系认定 275人浏览

然而,在理论和实践中,劳动法律关系和雇佣法律关系往往被混淆,特别是在处理劳动争议时,两者之间的混淆时有发生,即劳动法律关系应被认定为雇佣法律关系;雇佣法律关系被认定为劳动法律关系。因此,从理论上分析雇佣法律关系的特征具有重要意义。

雇佣法律关系是指一方为另一方提供服务,另一方支付报酬的协议所形成的社会关系。其特征在于:

1.它的主体是平等的,没有从属关系。就业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平等的法律关系。无论雇佣法律关系是产生、改变、消除还是履行,它们都是平等的,管理与被管理之间没有从属关系。

2.其特点是各方的意图。作为一种雇佣法律关系,它的产生、变化和消灭都是以当事人的意志为标志的。它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国家的意志基本上不干涉。

3.它主要是在流通领域,而不是在社会劳动过程中。

其要素包括:1 .主题。雇佣法律关系的主体不仅包括自然人,还包括法人、合伙企业、国家、外国组织和其他特殊组织(包括非法人组织、清算组织等)。)。2.内容。其内容是权利和义务是广泛的。3.对象。也就是说,它不仅包括行为,还包括与人体不可分割的事物、智力成就和非物质利益(个性和身份)。

根据以上分析,劳动法律关系与雇佣法律关系的区别在于:

1.主体和双方的法律地位不同。劳动法律关系主体的一方必须是劳动者和自然人,另一方是用人单位;就业法律关系的主体不具有上述限制。劳动法律关系主体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从属的;就业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法律地位

3.成型过程不同。劳动法律关系是在社会劳动过程中形成和实现的。雇佣法律关系主要是在商品流通过程中形成和实现的。

4.内容不完全一样。根据上述差异,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权利和义务并不广泛;就业法律关系的内容是广泛的。

5.不同的物体。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只能是劳动行为;雇佣法律关系的客体不仅包括行为,还包括其他方面。

6.法律责任是不同的。劳动法律关系产生的责任不仅包括民事责任,还包括行政责任。劳动法律关系产生的责任主要有民事责任、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

劳动法律关系与雇佣法律关系的区分不仅在理论上具有重要意义,在劳动争议处理中也具有重要意义。

1、法律关系的性质不同,导致解决纠纷的法律程序不同。根据我国法律,在劳动法律关系发生争议的情况下,当事人必须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即劳动仲裁程序是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前置程序;劳动法律关系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适用于这两种法律关系的时效期限是不同的。劳动法律关系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的期限为6个月,不存在中止或中断。因不可抗力或正当理由超过时效期限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劳动法律关系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满2年,中止或者中断期限延长的,超过诉讼时效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理后,如果发现不存在中止、中断或延期的理由,判决将驳回诉讼请求,当事人将失去胜诉的权利。

3.适用的法律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适用于双方因履行劳动法律关系而产生的争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没有规定的情况下适用;因履行雇佣法律关系而产生的争议主要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三、关于劳动争议仲裁程序和诉讼程序

根据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仲裁程序是劳动法律关系发生争议时的强制性程序,即劳动法律关系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必须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决定,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不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就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也不会受理,即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是人民法院受理的前置程序。同时,如果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交人民法院,该仲裁裁决当然具有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内容的,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不予执行。当事人收到不予执行的裁定后,可以就法定期限内不予执行的劳动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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