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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同一法律关系,探讨劳动法律关系与雇佣法律关系

无忧找律师 作者:admin2020-09-22 14:06:03 劳动关系认定 275人浏览

需要研究的问题是:

1关于预手术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如果双方同意通过仲裁来解决民事纠纷(或经济纠纷),人民法院将不受理,即它不负责人民法院,即仲裁或诉讼。但是,劳动争议必须首先进行仲裁,只有拒绝接受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人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这种劳动争议可以经过三个法定程序,即劳动争议仲裁程序、基层人民法院起诉不服仲裁裁决的一审程序和不服一审裁决的上诉程序。在一般民事案件中,经过一审和二审程序,它们具有法律效力。劳动争议仲裁程序的目的是保护劳动者的弱势地位,简化程序,但它实际上比普通民事纠纷导致更多的程序和更长的期限;同时,对当事人的起诉是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而当事人不能仲裁劳动争议,人民法院也不进行仲裁裁决的法律审查;[6]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这里,术语“增加诉讼请求”是错误的,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只有在当事人起诉后和法庭辩论结束前,新的诉讼请求才是增加诉讼请求。但是,这里增加的索赔与劳动争议仲裁的申请项目相对应。例如,增加的索赔与有争议的劳动争议没有区别,应该一起审判,这与预先程序相矛盾。既然是前置程序,人民法院如何在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中共同审理未决争议?这就提出了仲裁的前置程序问题,即前置程序是否合理。原因是: (1)它造成程序的重复和浪费。如上所述。 (2)不利于保护弱势劳动者,使劳动者的权益得不到及时保护。 (3)造成了法律程序体系的不统一和混乱。如上所述,在我国的仲裁程序体系中,有劳动争议仲裁和经济仲裁,但两者的关系和诉讼程序不同,导致程序的不统一和混乱。笔者建议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确立劳动争议仲裁程序和诉讼程序的独立地位,即劳动争议仲裁是解决劳动争议的唯一程序,一个仲裁是终局的。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有异议的,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不起诉人民法院,也可以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民法院不予执行。

2.关于执行程序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和调解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审查。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不予执行。

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在书面裁定规定的时间内就劳动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对生效的劳动仲裁和调解文书进行法律审查,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条件的仲裁和调解文书不予执行,这是法律规定的程序。但问题是,最高人民法院规定了如何处理人民法院决定不执行的劳动争议,即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我认为这不合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的规定,分析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规定的不执行案件之一是“裁决不在劳动争议仲裁范围内,或者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无权仲裁”。如果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和调解协议出现这种情况,裁决不执行后,当事人将就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起诉,没有问题。因事项不在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范围内的; 第二种情况是“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是不适当的。原因是,根据现行法律,劳动争议仲裁是人民法院受理的一项前置程序,如果当事人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则具有法律效力。人民法院在审查中认为法律适用有错误,不执行有法律依据。但是,人民法院不能直接受理当事人的起诉,但应当在适当之前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三种情况是“仲裁员在仲裁案件时,徇私舞弊,枉法”,不应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出于同样的原因。 第四个案例是“人民法院认为执行劳动争议仲裁裁决违背公共利益”。在本案中,笔者认为当事人不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因是,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生效后,如果执行会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从申请执行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当事人一般都是普通劳动者的前提出发,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如何保护普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笔者认为,根据现行法律,当事人也应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再次申请仲裁。根据以上困惑的原因,笔者认为这是程序前的问题。解决办法是由作者在他对前置程序的困惑中提出的。 查看更多相似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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