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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属于业主权利的有哪些

无忧找律师 作者:admin2021-05-13 20:32:03 业主维权 70人浏览

和农村不一样,在镇上以上的区域买房后,你就获得了房屋的使用权和所有权。另外,还可以享受普通业主可以享受的权益。《民法典》规定的业主权利有哪些?在享有权利的同时,要按照规定履行缴纳物业费的义务。下面无忧找律师网边肖会给你详细介绍。一、民法典属于业主权利的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四十六条业主按照法定程序共同决定解除物业服务提供者的,可以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决定解除的,应当提前6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物业服务提供者,但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前款规定,解除合同给物业服务提供者造成损失的,业主应当赔偿损失,但不可归责于业主的原因除外。

第二百七十二条业主有权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建筑物的专有部分。业主行使权利时,不得危及建筑物安全或者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百七十三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你不能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和营业用房时,其共有部分的分享权和共同管理权一并转让。

第二百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所有,但属于城市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但城市公共绿地或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共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

第二百七十五条建筑面积内规划用于停放车辆的车位、车库的所有权,由当事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租赁的方式约定。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占用的停车位归业主所有。

第二百七十六条在建筑物区分中,规划用于停放车辆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第二百七十七条业主可以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地方人民政府和居民委员会的有关部门应当对业主大会的成立和业主委员会的选举给予指导和协助。

第二百七十八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管理法规的制定和修订;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员的选聘和解聘;

(五)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使用情况;

(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七)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改造和重建;

(八)改变共用部位用途或者利用共用部位从事经营活动的;

(九)其他涉及共同所有权和共同经营权的重大问题。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时,专有面积占三分之二以上、人数占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应当参加投票。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区域四分之三以上、投票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前款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参加投票的业主过半数同意,并由参加投票的业主过半数通过。

二、维修基金应该属于谁所有

社区维修基金应属于业主共同所有。紧急情况下,需要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进行修缮的,须经业主共同决定后方可使用,物业应当向业主披露使用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81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归业主所有。可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的维护、更新和改造。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收取和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

紧急情况下,需要维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

第九百四十三条物业服务提供者应当定期向业主合理披露服务项目、责任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性能、维修资金的使用、运行情况以及业主分摊部分的收入情况,并向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报告。

业主在享有相关权利的同时,需要履行不侵犯其他民事主体权利、缴纳物业管理费的义务。发现自己受到侵害后,可以请求司法救济,或者直接请求更换物业管理公司。以上是无忧找律师整理的内容,无忧找律师有在线律师,如有疑问,欢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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