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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道路属于业主共有吗,业主集体拒绝收房

无忧找律师 作者:admin2021-05-13 20:43:05 业主维权 100人浏览

小区里的路没修,业主能拒绝收房子吗?作者:孙胜罗真

法律案件的事实

2009年6月30日,原告李与被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应当在2010年5月10日前将符合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原告使用,并约定被告逾期交付的,按日向原告支付已付房价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支付了货款。2010年6月,被告通知原告领取房屋钥匙。房屋交付时,原告发现该商品房所在住宅区道路未铺好,电表未安装到户,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内容空白,拒绝领取房屋钥匙。随后,房地产公司整改了相关设施,并通知了李。李于同年9月18日领取钥匙并交纳物业服务费。然而,当李要求房地产公司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时,遭到房地产公司的拒绝,李随后向法院提起上诉。

听见

经审理,法院认为原告已经履行了支付购房款的义务,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质量要求交付房产。被告未按时交付房产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虽然被告于2010年6月通知原告领取房产证,但被告开发的配套设施不符合使用条件。因此,原告有权拒绝收房,并要求支付逾期交付违约金。因此,被告被判向原告支付迟交货款人民币30,721元。

评论和分析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7条第2款“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和建设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商品房交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有《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配套的基本生活设施具备交付使用的条件。买受人收到出卖人的交付通知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拒绝接收:房;交货时未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道路、电梯、供水、供电、供气等基本生活设施不具备基本使用条件的;未通知买受人,擅自改变该商品房户型、朝向、结构的;由于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了居住的正常使用。

本案中,被告房地产开发公司通知原告李领取房屋钥匙时,未依法提供该房屋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且该房屋所在小区的基本生活设施不符合使用条件,不符合该商品房交付条件,原告有权依法拒绝接收该房屋。因此,本案中,虽然被告已于2010年6月通知原告接受该房屋,但被告的交付义务并未实际完成。直到2010年9月,被告才将符合条件的房屋交付给原告,比合同约定的时间晚了三个月,应当向原告承担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

(作者: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来源:网编辑:闫飞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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