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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的霸王条款有哪些,劳动者在职场常见的“霸王条款”有哪些

无忧找律师 作者:admin2020-08-01 13:24:02 事实劳动关系 222人浏览

霸王条款1:工资不是按月支付的,只有在项目完成后才会支付

农民工属于拖欠工资的高风险群体。许多农民工只是在项目完成后才拿到工资,但这是不符合规定的。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最新版本,第7条规定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工资。

如果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工资可以按周、日、小时支付。《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还规定,企业应按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规定的日期支付月工资,且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工资必须至少每月支付一次,但一次性临时工作或特定工作除外,这些工作可在根据协议完成后支付。如果雇主和劳动者之间有一个协议,即“工程竣工后才支付工资”,这种内容必须是非法的,即使在建筑业,也是不允许的。

目前,这一规定的实施并不理想。在未来,仍有很大的改进空间,农民工也应该意识到他们的相关权利。

霸王条款2:同意工作年限,如果不满意,支付违约金

许多人在租房时都会遇到这样的条款。如果他们提前退房,一个月的押金将不予退还,他们还将支付违约金。类似的做法也出现在一些劳动合同中。这条规则似乎有点合理,但它实际上是霸王条款。根据中国的《劳动合同法》,雇主和雇员可以就违约赔偿金达成一致的情况仅限于特殊培训和非竞争限制。特殊培训是指单位为部分员工提供的专业技术培训。所谓的非竞争限制是指将现有的一个单位留给与当前公司有横向竞争关系的一个单位的限制。

只有违反这两项规定的人才需要赔偿。在生活中,一些雇主要求他们的一名雇员在该单位服务相应的年限,因为他们的雇员有户口并提供住宿;否则,他们要求工人支付违约金,这是违反劳动法规的无效条款。

霸王条款3:员工“自愿放弃”社会保障,工伤单位拒绝支付账单

目前,一些非标准公司私下要求员工自愿放弃保险以减轻负担。因此,一旦出了问题,企业就会以此为借口逃避责任。然而,根据法律,参加社会保险是雇主的法律义务,不是雇主和雇员双方都能同意的事情。员工工伤后,即使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也必须按照工伤保险的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与“自愿放弃社会保障”类似,生活中的一些单位要求员工签订合同,合同内容包括“一切生死与单位无关”、“残疾人医疗费用自理”。这些内容都违反了我国现行法律中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

霸王条款4:不要签合同,只试一试,永远不要变得积极

有些人在申请工作时会遇到这样的情况:雇佣期非常长,即使几年后,他们也不能得到一份积极的工作。这样,治疗的各个方面都远不如积极。这样做合法吗?事实上,试用期是以劳动合同为基础的,不能独立于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期限在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实践中,为了逃避责任,一些雇主只与工人进入三个月的试用期,然后在调整工人的工作后同意三个月的试用期。其目的是降低劳动者的待遇,便于劳动合同的终止,但以这种方式约定的试用期是无效的。

超过

上述非竞争限制是一项可以要求赔偿的条款。为此,一些单位在为所有员工签订合同时引入了非竞争限制。这是滥用条款吗?事实上,根据《劳动合同法》,雇主和雇员可以同意在劳动合同中保守雇主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保密事项。竞业限制人员仅限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对用人单位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因此,将竞争限制的范围扩大到普通员工,显然是一种“限制劳动者权利,免除劳动者义务”的无效协议,是无法得到法律支持的。

霸王条款6:女性员工遭遇性别歧视

许多妇女在找工作时会遇到一个无形的障碍,也就是说,如果她们没有结婚生子,许多组织就不会要她们。为此,一些单位出台了类似的规定,要求女性员工在工作期间不得生育,否则将离职。

事实上,婚姻自由和生育权是公民的基本人身权利。劳动合同规定职工“未婚”、“无子女”,这是限制公民婚姻和生育权的行为,明显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无效协议。用人单位不得以员工已婚或怀孕为由终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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