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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存在劳动关系代理词,事实劳动关系代理词

无忧找律师 作者:admin2020-08-08 13:54:02 事实劳动关系 143人浏览

亲爱的主审法官和陪审员:

受XX煤矿的委托,受XX律师事务所的委托,我作为XX煤矿的代理人,就XX诉李XX劳动争议一案出庭。审判前,我查阅了有关材料,通过了审判,并结合案件的基本事实,现提出以下代理意见:

1.李某某与煤矿只有短暂的劳动关系,没有劳动关系。

根据中国《劳动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劳动关系是指政府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经济组织(统称用人单位)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接受用人单位的报酬并接受劳动保护的法律关系。事实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除未签订劳动合同外,与劳动关系完全相同。劳动关系是指有偿服务的法律关系,劳动者按照口头或者书面协议向劳动者提供一次性或者特定的劳动服务,劳动者按照协议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从以上概念中不难看出,劳动关系和劳动关系最基本、最明显的区别在于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有从属关系,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从事用人单位分配的工作,服从用人单位的人事安排。劳动关系的双方是一种平等的主体关系。工人只根据合同提供服务,工人只根据合同支付报酬。双方之间没有从属关系,也没有管理和被管理、支配和被支配的权利和义务。根据本案的基本事实和相关证据,我们认为被告李某某不是原告XX煤矿的员工,与原告没有隶属关系,不受原告的管理和控制,被告主张的“事实劳动关系”不能成立。

二、李某某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与某某煤矿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1)由于廖、黄和村委会未出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70条规定的证据,所有知道此案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上述证人提供的证人证词无法核实,因为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根据上述证据规则,建议法院驳回这些证人的证词。

(2)关于黄x、曹x的证人证言,虽然他们出庭作证,但经仲裁庭质证,代理人对其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合法性提出质疑。建议仲裁庭不予受理,理由如下: (1)作为证人,黄x、曹x可以证明李x是某煤矿的员工,他们如何证明自己是某煤矿的员工?显然,当我在法庭上询问他们时,他们没有拿出任何证据证明他们是煤矿工人。 (2)李某某所要找的四个证人的证言,每一个证据都是一样的,连标点符号和内容都是一样的。我们的代理人怀疑这四件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3)在曹x的问题中,曹x要求得到关于李x在X煤矿工作时间的答复,这显然是他写的证明,但他不知道李x在X煤矿工作了多少年。最后,连证人也在曹X的继承人名字上签了字,叫季子。 (4)证人黄x在法庭上的证言也使李x的工作时间错误。既然你可以写这些证明,那么, (5)当仲裁员问及他们的工资时,证人黄某说是组长的工资,而曹某说是个人的工资。两人回答傻了。综上所述,我的代理人认为李某某等四位证人的证词之间可能存在串通,建议法院予以驳回。

(3)关于李某某2011年向XX县煤矿安全技术培训中心申请表提供的证据,该证据证明其方向存在问题,只能证明李某某报名参加XX县煤矿安全技术培训中心的培训,但李某某不能证明其与XX煤矿工人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该证据的真实情况是,李某某参加了岗前安全培训,但因考试不及格未被XX煤矿录取。

(4)对于李某某提供的职业病鉴定证明,代理人认为证据证明方向错误,煤炭行业是季节性行业,人员流动量很大。从李XX的职业病鉴定可以看出,他从事煤炭行业已有21年,在多家煤矿工作过。该职业病鉴定证明只能证明李某某确实患有职业病,但不能证明他确实在某某煤矿工作。

综上所述,代理人认为李某与XX煤矿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以上是代理人对被告李某某的答辩及本案有关事实的意见,供法院参考。

委托代理人:XX律师事务所

律师

2012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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