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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中投保人的义务有,保险合同中投保人的义务有哪些

无忧找律师 作者:admin2020-08-10 20:21:01 事实劳动关系 198人浏览

保险合同双方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一方的权利是另一方的义务。保险合同的履行是保险合同双方根据有效订立的保险合同,正确行使权利,充分履行义务,并遵循最大诚信原则,从而达到保险合同目的的行为过程。保险法的功能是通过法律的强制力来保证合同当事人正确履行合同。

在不同类型的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的义务是不同的,但一般包括以下几项:

首先,支付保险费

支付保险费是投保人的主要义务。如前所述,保险合同是一个两次服务的有偿合同,保险费是被保险人转移风险的价格,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法律不允许存在没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保险合同。

根据保险的一般规则,保险费可以由被保险人支付,也可以由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支付。不感兴趣的第三方也可以代表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但是他们因此不享受保险合同的好处。保险人不能要求被保险人在支付第一笔保险费后继续支付,只能要求被保险人。根据当事人的约定,保险费的缴纳可以分为一次性缴纳和分期缴纳。保险费的支付与合同的效力之间的关系必须由双方当事人约定。一般财产保险合同采取一次性付款的形式。根据合同,保险合同可以在被保险人履行支付保险费的义务后生效,也可以在支付保险费前生效。

在人寿保险合同中,保险费通常分期支付,各国一般规定,保险合同只能在被保险人支付第一期保险费后生效。保险费应当以现金支付,但经保险人同意,也可以用汇票或者其他方式支付。

如果被保险人未能按照约定履行支付保险费的义务,将产生以下法律后果: (1)当保险费的支付被约定为保险合同的有效要件时,保险合同不生效。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人可以要求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和迟延利息,也可以解除保险合同。 (3)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如果是分期付款,各国一般规定,如果被保险人在合同有效期内未能在约定期限内缴纳保险费,保险人应予以提示,被保险人应在一定期限内缴纳保险费,否则保险合同自动终止。

二、通知义务

通知义务是被保险人根据合同承担的义务。通知义务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增加危险”的通知义务; 第二,通知危险事故发生的义务。

(一)“增加风险”的通知义务。所谓“增加的危险”是指双方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没有估计到的增加的危险可能性。应该强调的是,“增加的风险”在保险合同中有特定的含义,它必须是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没有估计到的风险的增加。如果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已经估计到,例如,在人寿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因病死亡是一个估计的风险。至于被保险人的病情和合同签订后的病情恶化,这不是“风险增加”,而是一场危险事故的开始。

“风险增加”有两个原因。一是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行为造成的。在这种情况下,申请人应提前通知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申请人应在知道“风险增加”后的法定期限内通知保险人。接到通知后,保险人可以采取两种措施,一是增加保险费,二是解除保险合同。在保险费增加的情况下,如果被保险人不同意,保险合同将自动终止。如果保险人收到

(二)通知危险事故发生的义务。保险合同订立后,如果发生被保险人危险事故,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及时通报危险事故对于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非常重要。

危险事故的发生,是指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条件已经满足,并及时告知保险人。一方面,可以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另一方面,我们可以迅速查明事实,确定损失,明确责任,以免因调查延误而丢失证据。

关于通知的时限,不同国家的法律有不同的规定,有些是在知道危险事故发生后5天内,有些是在10天或两周内。中国的《财产保险合同暂行条例》规定“保险人应及时得到事故通知”。《海商法》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在这里,中国的保险立法只规定了“及时通知”和“立即通知”,没有具体的时限。

世界上通常有两种方法来处理违反通知危险事故发生的义务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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