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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劳动关系是无效的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案例解析

无忧找律师 作者:admin2020-08-14 09:48:03 事实劳动关系 163人浏览

事实劳动关系案例分析

2007年9月,方加入合肥一家贸易公司,双方未签订正式书面劳动合同。该贸易公司是中国知名奶粉的代理商,也是合肥一家母婴用品商店的供应商。方加入公司后,在妇幼保健院工作,工资由贸易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在工作三年多之后,该贸易公司没有与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方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为此,方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然后被贸易公司口头开除。

方随后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确认与该贸易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双方的投诉、申辩和提交的证据,认定方投诉的劳动用工主体有误,驳回了方的上诉请求。方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向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与该贸易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为此,方向法院提交了贸易公司的送货单、工作服付款收据、母婴店购买的一些记录材料、同事和员工的书面证明,并向法院申请取回银行收据的详细资料。

被告贸易公司辩称,方与该贸易公司之间不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从方提供的证据来看,只能证明方与贸易公司之间存在销售合同关系;至于送货单和活动计划,它只能表明原告和被告之间的身份关系是原告与被告作为顾客有关系。原告的雇主应为一家妇幼用品商店,并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

经审理,本院认为,从调取的银行存款明细表中可以看出,该贸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将款项转入原告账户达数月之久,其中大部分为人民币1200元。

同时,方提供的银行明细与交易公司的送货单可以相互印证,因此银行明细表极有可能,证明转让方为交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此,我们认定方自2007年9月1日至2011年3月20日与该贸易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贸易公司表示,送货单只能证明双方有销售合同关系,但送货单的标题是贸易公司的送货单,收货单位是妇幼用品商店。同时,该贸易公司也未能提供支付货款的证据,因此法院不支持该贸易公司的辩护。因此,法院一审判决确认方与该贸易公司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案例分析: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如何认定方与该贸易公司之间是否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上述判决准确把握了事实劳动关系的法律标准,认定了方与贸易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有两种形式,一种是有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另一种是没有书面劳动合同的事实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实际履行了劳动法规定的劳动权利和义务而形成的劳动关系。与其他劳动关系相比,事实劳动关系只缺少一个正式的要素,即书面合同,但这并不影响劳动关系的建立。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接受用人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接受用人单位的劳动保护。

方与贸易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属于第二种情况。

可以肯定的是,方为贸易公司提供了劳务,方的工作地点和领取工资的方式不能作为劳动关系存在的法律依据。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应以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有偿劳动为前提,提供劳动的地点和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方式不影响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法律赋予事实劳动关系法律地位,更多的是为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从而维护社会稳定。因此,建议工人应注意收集工资单、工作证、工作服、考勤卡、工作许可证、通行证等。在争议发生之前,以证明他们与雇主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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