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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保费的扣除标准,劳动保护费的扣除标准是什么

无忧找律师 作者:admin2020-08-14 14:24:03 事实劳动关系 418人浏览

经营范围:具有劳动保护性质,因工作需要,实物及合理费用,如洗手液等发给收银员;

涉税处理:税前全额所得税扣除;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它可以从进项税中扣除。

(一)劳动保护费的范围是什么?

答:根据《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和《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号文件,劳动保护费的范围包括工作服、手套、洗衣粉等劳动保护用品,解毒剂等安全防护用品,冷饮等防暑降温用品,有毒物品暴露、二氧化硅粉尘作业、辐射作业、潜水、沉箱作业、高温作业等五类作业的保健食品处理。企业的上述支出计入劳动保护费,可税前扣除。

但是,应该注意的是,服装的劳动保护费仅限于工作服,而不是所有的服装。

具有参考意义的规定:根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苏规[2011]13号)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劳动保护支出应符合以下条件:为企业聘用或聘用的员工提供或配备物资(注:包括接受外来劳务派遣人员);供应品具有劳动保护的性质,这是由于工作需要而发生的;数量能满足工作需要;发生在实物上。

(二)劳动保护费的扣除标准和依据是什么?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8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劳动保护费用可以扣除。也就是说,根据事实进行演绎。

(3)工作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根据工作的性质和特点,企业统一生产和要求员工工作时发生的工作服费用,可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7条的规定,作为企业的合理支出税前扣除。

(4)企业防暑降温支出应计入“劳动保护支出”还是“员工福利支出”?

答:“员工防暑降温费”应根据其业务的实质区别对待:企业用于保障高温作业人员安全的合理防暑降温用品(包括冷饮)和药品属于“劳动保护费”的范畴,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根据国税函[2009]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号文件精神,企业以“防暑降温”名义发放的各种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在规定限额内,作为“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

(5)支付给高温作业人员的高温津贴应属于“薪资”还是“员工福利”?

答:根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17条,如果雇主安排工人在35以上的高温下从事室外工作,而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的温度降低到33以下,则应向工人支付高温津贴,并将其计入工资总额。

(6)企业发生的“防暑降温费”是否涉及个人所得税?

回答:1。企业为保护高温作业工人的安全而实际生产的防暑降温产品(包括饮料)和药品属于“劳动保护费”,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个人所得税范围,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企业以“防暑降温”名义给予员工的非货币补贴,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征收个人所得税。由支付企业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代扣代缴。

3.根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17条,企业向工人支付高温津贴。根据《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财税[1994]89号)第二条规定,计入当月“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缴纳企业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代扣代缴。

(七)企业购买的“防暑降温”产品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

答:应该根据业务本质区别对待:

1.企业为保护高温作业人员的安全而购买的防暑降温产品和药品不在内

(9)为员工购买的意外伤害保险可以税前扣除吗?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企边函[2009]33号)第一条第(八)款,从事高风险工作的员工的工伤保险和因公出差的员工的航空意外伤害保险可纳入税前扣除范围。根据上述规定,企业为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高速运输、野外和矿山等高风险作业的人员办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或个人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员工因公出差的航空意外伤害保险,可税前扣除。但是,为其他员工购买的意外伤害保险、意外医疗保险和意外门诊保险不能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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