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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重劳动关系的赔偿,双重劳动关系的存在哪些法律风险

无忧找律师 作者:admin2020-08-14 15:51:07 事实劳动关系 148人浏览

双重劳动关系下的就业风险

1、前雇主连带赔偿风险

根据中国劳动人事法律法规,先建立的劳动关系优先于后建立的劳动关系,原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劳动者履行劳动合同,不得兼职或建立新的劳动关系。企业招用未与其他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原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工伤赔偿的法律风险

一般来说,工人已经从他们原来的雇主那里购买了社会保险。随着全国统一社会保障号码的推出,社会保险不再需要重复办理,这使得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难以为职工购买保险(尤其是工伤保险)。这样,一旦工人在没有缴纳工伤保险费的雇主那里遭受工伤,他们就无法从工伤保险基金获得工伤保险赔偿,或者遭受工伤的雇主将不可避免地承担本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的赔偿责任。

双重劳动关系概述

双重劳动关系下的雇佣是指同一劳动者在同一时期内与两个不同的雇主建立或形成雇佣关系。

目前,我国的《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不禁止双重劳动关系的存在,甚至一些司法解释、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对双重劳动关系给予了书面承认。例如,最高人民法院第《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号法第8条规定:"无薪离职的企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退休职工、下岗职工、停止生产和企业经营中的长假职工与新的雇主发生就业纠纷。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劳动关系处理。”

缓解双重劳动关系中就业风险的措施

1.加强对招聘和就业的审查

在招聘新员工时, (1)聘用条件明确了与其他单位未终止/终止劳动关系的情况与聘用条件不符,用人单位可以在试用期内随时终止劳动合同; (2)在人员招聘面试过程中,应询问对方是否与其他单位有劳动关系,是否还有未清偿的债权债务; (三)要求劳动者在正式上岗前提交与原单位的劳动关系证明,并通过电话进一步核实; (4)在员工手册中说明,如果与其他员工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2.坚持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和购买社会保险

对于已经有双重劳动关系的员工,用人单位应当与他们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以避免工人要求双倍工资的风险;用人单位应为这部分员工购买社会保险,尤其是工伤保险,以避免因工伤造成的高额赔偿责任。

3.逐步减少使用具有双重劳动关系的员工

用人单位应逐步减少双重劳动关系员工的数量,尽量不在重要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涉密岗位使用双重劳动关系员工,尽量只在兼职模式下使用双重劳动关系员工,避免全职和双重劳动关系并存的雇佣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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