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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关系与承揽关系的区别,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的区别

无忧找律师 作者:admin2020-08-15 22:12:03 事实劳动关系 217人浏览

雇佣关系和合同关系是两种容易混淆的法律关系,在司法实践中往往难以区分,但这两种法律关系的后果却完全不同。因此,我们必须严格区分这两种法律关系。

首先,让我们来看一下法律关系的两个概念之间的区别:雇佣关系是指被雇佣者在一定或不确定的时期内,在雇主授权或指示的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其他劳动活动,并接受被雇佣者提供的劳动并按照约定支付报酬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合同关系是承包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提供劳动,用人单位使用劳动,双方形成支配和被支配的劳动关系。

根据不同的概念,我们可以看出两种法律关系的主体是不同的:雇佣关系的主体是雇员和雇主,合同关系的主体是定制的人和承包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如果雇员在就业活动中造成损害,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如果雇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损害,他应与雇主承担连带责任。如果雇主对赔偿负有连带责任,他可以向雇员索赔。前款所称从事就业活动,是指在用人单位授权或者委托的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动活动。如果员工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其职责或与履行其职责有内在联系,则应视为“从事雇佣活动”。 第十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给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损害自己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定作人在定作、指示或者选择上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11条规定:“如果雇员在就业活动中遭受人身伤害,雇主应负责赔偿。如果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给雇员造成人身伤害,权利人可以要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方索赔。劳动者在劳动活动中因生产安全事故遭受人身伤害,用人单位和分包单位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用人单位不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资质或者条件的,应当与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雇佣关系中的雇主对雇员造成第三方损害

和自身的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在这里,雇主承担无过失责任。加工合同关系中的定制人对第三方造成的损害和承包商在工作中造成的自身损害不承担责任。除非定作人在定作、指示或选择上有过错,否则他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定作人在此承担的责任也是有限的过错责任。

分析了合同关系与雇佣关系在概念、主体和法律后果上的差异。那么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应该如何准确区分二者呢?

根据目前的通行做法,它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区别。

1.不同的含义。雇佣合同是指双方同意一方在一定或不确定的期限内为另一方提供服务,另一方支付报酬的合同。它的目的是提供服务,而服务本身就是目标,但它不对服务的结果负责。

合同,即一方同意为另一方完成某些工作,另一方根据工作支付报酬的合同。这

2.不同的目的。承包的目的是劳务的结果。因此,尽管承包人负有提供劳务的义务,但它是直接为了承包合同的目的,劳务只是承包结果的手段。在合同关系中,提供服务的合同是订购方和承包商之间的合同。加工合同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它是基于劳动成果的交付,而不是基于劳动力交换的劳动合同关系。在雇佣关系中,雇主和雇员之间有服务合同,

3.不同的主体地位。在雇佣关系中,雇主和雇员之间的关系是不平等的。在雇佣关系中,劳动力是合同的主体,雇主支付劳动报酬,雇员交换“劳动力”。商品“劳动力”必须依附于人,不能脱离人。当员工出售他们的劳动力时,他们必须限制一些个人权利,而雇主有权控制他们的一些个人自由。因此,无论雇主和雇员之间是否存在从属关系,他们的地位都是不平等的。虽然承包人也是合同中提供劳务的一方,但它不同于雇佣关系中的雇员,属于独立承包人,与订购方处于同等地位。

4.不同的判断标准。判断行为人是雇员还是独立承包商的基本标准在于雇主是否有权指导和监督他。如果劳动力提供者可以自己决定工作内容,他应该是一个独立的承包商,否则他将是一名雇员。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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