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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事实劳动关系,“农民工”与用人单位是否具有劳动关系

无忧找律师 作者:admin2020-08-24 15:21:02 事实劳动关系 216人浏览

原告于(化名),女,1952年出生。2010年4月,她被介绍到被告A食品公司工作时,已经58岁了。在工作期间,她的工资是按岗位支付的,上下班时间符合公司管理规定。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2012年12月,原告在上班途中因交通事故受伤,依据劳动争议仲裁处理程序被驳回仲裁申请后,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确认与A食品公司的事实劳动关系。

[分歧]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原被告与被告之间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或劳动关系。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原告加入公司时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具备劳动者主体资格,且未签订劳动合同。即使他在被告的办公室工作,他也只能与雇主建立劳动关系。

第二种观点认为,尽管原告达到了法定退休年龄,但并不违反法律关于工人年龄的强制性规定。即使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可以认定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评论]

作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原因如下:

第一,不签订劳动合同不影响劳动关系的确认

确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当考察劳动法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从属关系,即用人单位是否应当为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管理和安排工作。虽然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管理下从事劳动,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的,可以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成立。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1条:用人单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存在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接受用人单位劳动管理并从事由用人单位安排的有偿劳动的劳动者;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力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第二,法律法规没有对工人的年龄上限做出强制性规定

原告加入公司时58岁。虽然他已经到了法定退休年龄,但他不能否认自己有资格成为一名劳动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15条第1款,禁止雇主招募16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但法律法规没有对工人的年龄上限做出强制性规定,只要他们有能力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工作,他们就可以成为劳动关系中的工人。

3.本案中,于与用人单位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三)》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已经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依法领取养老金的人员发生劳动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劳动关系处理。”但是,本条的适用条件是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待遇,而在本案中,“农民工”没有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待遇,因此与用人单位没有劳动关系。

因此,法院最终认定某公司与某食品公司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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